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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智能工廠和數字化車間認定管理辦法(申報條件、材料)
合肥市智能工廠和數字化車間如何申報?高新區、經開區、新站區、瑤海區、廬陽區、蜀山區、濱湖區、長豐縣、肥西縣、肥東縣、廬江縣、巢湖市企業申報合肥市智能工廠和數字化車間申報條件、獎勵補助有哪些?有不明白的朋友可咨詢小編,也可在下文《合肥市智能工廠和數字化車間認定管理辦法》中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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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智能工廠和數字化車間認定獎勵補助
1、整生產線、整車間和整工廠的智能化改造項目,分別給予設備投資(含軟件)12%、15%和20%的獎補;
2、智能工廠、數字化車間、總投資不低于200萬元的機器換人項目給予設備投資(含軟件)12%獎補。
3、普通技改項目給予設備投資10%獎補。
合肥市智能工廠和數字化車間申報條件:
符合《合肥市智能工廠和數字化車間認定管理辦法(修訂)》中相關條件的企業。
合肥市智能工廠和數字化車間申報流程:
采取網上申報方式,由申報單位登陸合肥市工業互聯網綜合服務平臺專項行動”欄目進行填報;各縣(市)區、開發區經信主管部門對申報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網上初審后,行文上報市經信局。
申報單位用戶信息,由本單位自行網上注冊;各縣(市)區、開發區經信主管部門用戶信息,由市經信局裝備工業處統一核發。
合肥市智能工廠和數字化車間認定管理辦法(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推進信息技術在產品研發、生產過程控制、經營管理、營銷流通等各個環節應用、滲透和融合,加快全市智能制造發展,提升產業核心競爭力,依據《中國制造2025》(國發〔2015〕28號)和《國務院深化“互聯網+先進制造業”發展工業互聯網的指導意見》和《關于深入推進信息化和工業化融合管理體系的指導意見》(工信部聯信軟〔2017〕155號)、《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化制造業與互聯網融合發展的實施意見》(皖政〔2017〕3號)等文件,以促進制造業創新發展為主題,以提質增效為中心,以加快新一代信息技術與制造業深度融合為主線,以推進智能制造為主攻方向,以推動互聯網與制造業融合為契機,積極推動全市智能化改造“萬千百”創新工程(即:萬條“數字化生產線”、千個“數字化車間”、百個“智能工廠”),決定組織開展智能工廠和數字化車間認定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以智能工廠、數字化車間為代表的智能制造,作為兩化深度融合的主攻方向,在全市工業企業范圍內助推兩化深度融合,發揮信息技術在工業企業轉型升級中支撐作用,引領我市制造方式的變革,促進產業轉型升級。
第三條 合肥市智能工廠和數字化車間的認定工作遵循企業自愿、擇優確定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每年認定一次。
第四條 合肥市智能工廠和數字化車間的認定、考核和撤銷等管理工作由市經信委負責;各縣(市)區經信委(經促局)、開發區經貿局負責組織所轄區域的推薦申報、指導和相關管理工作。
第二章 認定條件
第五條 智能工廠是信息化和智能制造技術在工業企業應用的高級階段,在這一階段,企業內外部通過對數字化工作流、信息流、物流和資金流的有效管理,實現資源共享和工作高度協同,構建一個全新的數字化規劃、決策、執行智能制造體系,從而實現企業全部業務流程一體化運作。
數字化車間是以產品全生命周期數據為基礎,通過實時獲取制造裝備狀態、生產過程控制數據以及質量控制數據等信息,并與信息系統有效集成,從而實現產品制造全過程透明化管理。
數字化生產線通過將數字化、自動化生產設備按照要求進行結合,按規定的程序或指令對生產過程進行操作或控制,自動完成產品全部或部分制造過程。
第六條 申報合肥市智能工廠的基本條件:
(一)在我市依法注冊,具有2年以上獨立法人資格,企業智能工廠固定資產總投資達5000萬以上,(建設周期不超過3年),且上一年度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以上;
(二)企業已制定信息化工作制度,并已推行首席信息官(CIO)制度,建立了信息化組織實施機構,編制了信息化發展規劃;
(三)企業兩化融合發展處于綜合集成階段向協同創新階段過渡,在智能生產、智能經營、智能設計、智能決策、智能產品以及物聯網、大數據、云計算、信息安全等方面有較突出的示范作用;
(四)設計數字化:信息化研發設計工具普及率(%)要求在80%以上;
(五)設備智能化:數控裝備必須占生產裝備總數的65%以上,數字化車間不少于2個;人機智能交互,應用工業機器人不少于5套;實現智能制造的生產模式;
(六)生產管理:通過制造執行系統(如MES)優化企業生產制造管理模式,建立統一的信息管理平臺,并實現了生產系統的實時監控;
(七)質量管理:能夠基于物聯網技術實時在線檢測和控制能耗設施,實現現場的數據采集、過程監控、設備運維與產品質量跟蹤追溯、優化控制和集約化生產;
(八)“互聯網+”協同制造:企業積極利用互聯網發展個性化定制或服務型制造;或開展眾包設計研發和網絡化制造等新模式;
(九)管理智能化:以信息技術為主導,實現工廠生產操作、生產管理、管理決策三個層面全部業務流程的閉環管理,構建一個全新的智能制造體系,推動智能制造生產模式的集成應用,繼而實現整個工廠全部業務流程上下一體化業務運作的決策、執行智能化。
第七條 申報合肥市數字化車間的基本條件:
(一)在我市依法注冊,具有2年以上獨立法人資格,企業數字化車間固定資產總投資達500萬以上,數字化生產線投資達100萬元以上(建設周期不超過1年半),且上一年度銷售收入在2000萬元以上;
(二)企業已制定信息化工作制度,積極推行首席信息官(CIO)制度,建立信息化組織實施機構,編制信息化發展規劃;
(三)企業兩化融合發展處于單項應用階段向綜合集成階段過渡;
(四)設備數字化:具備數字化生產線的基本要求,數控裝備必須占生產裝備總數的60%以上,全自動化生產線不少于2條(流程制造業不少于1條);
(五)管理信息化:以MES為核心,關鍵數控設備及大型加工中心全部聯網,實現對車間現場網絡化監控和可視化管理; 建立起適應數字數量傳遞的零件數字化工藝設計、數字化加工、生產現場管理和質量檢測的綜合自動化應用環境。
第三章 認定程序
第八條 組織申報。由各縣(市)區經信委(經促局)、開發區經貿局組織企業申報智能工廠或數字化車間,并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出具初審意見,加蓋公章后上報市經信委,申報材料一式兩份。
第九條 評審認定。市經信委組織專家對上報的材料進行評審,提出預選名單,經主任辦公會研究并向社會公示,公示期5天,無異議后行文認定。
第四章 管理措施
第十條 每年認定智能工廠20家,數字化車間200個,備案數字化生產線2000條。已認定的合肥市智能工廠或數字化車間實施動態管理,定期開展評估驗收,每兩年組織一次復評。
第十一條 復評程序如下:
(一)復評。市經信委組織專家對企業的智能工廠和數字化車間的應用實效從生產效率、產品質量、運營成本、用工情況、節能減排、推廣前景等方面的情況進行核實和評價,提出復評意見,并在復評意見的基礎上決定評價結果。復評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
(二)公布。市經信委正式行文發布已認定的合肥市智能工廠或數字化車間復評結果。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其合肥市智能工廠或數字化車間稱號:
(一)未按規定參加復評的;
(二)復評結果為不合格的;
(三)所在企業自行要求撤銷的;
(四)所在企業被依法終止的;
(五)弄虛作假、違反相關規定或有其它違法行為的。
第十三條 不受理。因第十二條第(一)、(二)、(三)項原因被撤銷合肥市智能工廠或數字化車間稱號的,兩年內不再受理其認定申請;因第十二條第(五)項原因被撤銷合肥市智能工廠或數字化車間稱號的,三年內不再受理其認定申請。
第十四條 合肥市智能工廠或數字化車間發生更名、重組等重大調整的,應在年度復評中將有關情況報市經信委,由市經信委在復評文件中給予更名。
第十五條 企業數字化生產線實行備案管理,由各縣(市)區按照其特征和基本要求實施備案。
第十六條 市級主管部門對工業企業開展智能制造“對標設計”,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組織第三方服務機構對照智能工廠或數字化車間認定條件,幫助企業進行頂層設計,促進企業兩化融合發展。建設完成后符合當年市加快新型工業化發展政策的給予相應補貼。鼓勵各縣(市)區在支持加快新型工業化相關政策中對新認定智能工廠或數字化車間給予獎勵。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市級制造業與互聯網融合示范企業及兩化融合貫標試點企業等認定參照本辦法部分條款執行;本辦法由合肥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有效期2年,原《合肥市智能工廠和數字化車間認定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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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智能工廠和數字化車間認定獎勵補助
1、整生產線、整車間和整工廠的智能化改造項目,分別給予設備投資(含軟件)12%、15%和20%的獎補;
2、智能工廠、數字化車間、總投資不低于200萬元的機器換人項目給予設備投資(含軟件)12%獎補。
3、普通技改項目給予設備投資10%獎補。
合肥市智能工廠和數字化車間申報條件:
符合《合肥市智能工廠和數字化車間認定管理辦法(修訂)》中相關條件的企業。
合肥市智能工廠和數字化車間申報流程:
采取網上申報方式,由申報單位登陸合肥市工業互聯網綜合服務平臺專項行動”欄目進行填報;各縣(市)區、開發區經信主管部門對申報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網上初審后,行文上報市經信局。
申報單位用戶信息,由本單位自行網上注冊;各縣(市)區、開發區經信主管部門用戶信息,由市經信局裝備工業處統一核發。
合肥市智能工廠和數字化車間認定管理辦法(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推進信息技術在產品研發、生產過程控制、經營管理、營銷流通等各個環節應用、滲透和融合,加快全市智能制造發展,提升產業核心競爭力,依據《中國制造2025》(國發〔2015〕28號)和《國務院深化“互聯網+先進制造業”發展工業互聯網的指導意見》和《關于深入推進信息化和工業化融合管理體系的指導意見》(工信部聯信軟〔2017〕155號)、《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化制造業與互聯網融合發展的實施意見》(皖政〔2017〕3號)等文件,以促進制造業創新發展為主題,以提質增效為中心,以加快新一代信息技術與制造業深度融合為主線,以推進智能制造為主攻方向,以推動互聯網與制造業融合為契機,積極推動全市智能化改造“萬千百”創新工程(即:萬條“數字化生產線”、千個“數字化車間”、百個“智能工廠”),決定組織開展智能工廠和數字化車間認定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以智能工廠、數字化車間為代表的智能制造,作為兩化深度融合的主攻方向,在全市工業企業范圍內助推兩化深度融合,發揮信息技術在工業企業轉型升級中支撐作用,引領我市制造方式的變革,促進產業轉型升級。
第三條 合肥市智能工廠和數字化車間的認定工作遵循企業自愿、擇優確定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每年認定一次。
第四條 合肥市智能工廠和數字化車間的認定、考核和撤銷等管理工作由市經信委負責;各縣(市)區經信委(經促局)、開發區經貿局負責組織所轄區域的推薦申報、指導和相關管理工作。
第二章 認定條件
第五條 智能工廠是信息化和智能制造技術在工業企業應用的高級階段,在這一階段,企業內外部通過對數字化工作流、信息流、物流和資金流的有效管理,實現資源共享和工作高度協同,構建一個全新的數字化規劃、決策、執行智能制造體系,從而實現企業全部業務流程一體化運作。
數字化車間是以產品全生命周期數據為基礎,通過實時獲取制造裝備狀態、生產過程控制數據以及質量控制數據等信息,并與信息系統有效集成,從而實現產品制造全過程透明化管理。
數字化生產線通過將數字化、自動化生產設備按照要求進行結合,按規定的程序或指令對生產過程進行操作或控制,自動完成產品全部或部分制造過程。
第六條 申報合肥市智能工廠的基本條件:
(一)在我市依法注冊,具有2年以上獨立法人資格,企業智能工廠固定資產總投資達5000萬以上,(建設周期不超過3年),且上一年度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以上;
(二)企業已制定信息化工作制度,并已推行首席信息官(CIO)制度,建立了信息化組織實施機構,編制了信息化發展規劃;
(三)企業兩化融合發展處于綜合集成階段向協同創新階段過渡,在智能生產、智能經營、智能設計、智能決策、智能產品以及物聯網、大數據、云計算、信息安全等方面有較突出的示范作用;
(四)設計數字化:信息化研發設計工具普及率(%)要求在80%以上;
(五)設備智能化:數控裝備必須占生產裝備總數的65%以上,數字化車間不少于2個;人機智能交互,應用工業機器人不少于5套;實現智能制造的生產模式;
(六)生產管理:通過制造執行系統(如MES)優化企業生產制造管理模式,建立統一的信息管理平臺,并實現了生產系統的實時監控;
(七)質量管理:能夠基于物聯網技術實時在線檢測和控制能耗設施,實現現場的數據采集、過程監控、設備運維與產品質量跟蹤追溯、優化控制和集約化生產;
(八)“互聯網+”協同制造:企業積極利用互聯網發展個性化定制或服務型制造;或開展眾包設計研發和網絡化制造等新模式;
(九)管理智能化:以信息技術為主導,實現工廠生產操作、生產管理、管理決策三個層面全部業務流程的閉環管理,構建一個全新的智能制造體系,推動智能制造生產模式的集成應用,繼而實現整個工廠全部業務流程上下一體化業務運作的決策、執行智能化。
第七條 申報合肥市數字化車間的基本條件:
(一)在我市依法注冊,具有2年以上獨立法人資格,企業數字化車間固定資產總投資達500萬以上,數字化生產線投資達100萬元以上(建設周期不超過1年半),且上一年度銷售收入在2000萬元以上;
(二)企業已制定信息化工作制度,積極推行首席信息官(CIO)制度,建立信息化組織實施機構,編制信息化發展規劃;
(三)企業兩化融合發展處于單項應用階段向綜合集成階段過渡;
(四)設備數字化:具備數字化生產線的基本要求,數控裝備必須占生產裝備總數的60%以上,全自動化生產線不少于2條(流程制造業不少于1條);
(五)管理信息化:以MES為核心,關鍵數控設備及大型加工中心全部聯網,實現對車間現場網絡化監控和可視化管理; 建立起適應數字數量傳遞的零件數字化工藝設計、數字化加工、生產現場管理和質量檢測的綜合自動化應用環境。
第三章 認定程序
第八條 組織申報。由各縣(市)區經信委(經促局)、開發區經貿局組織企業申報智能工廠或數字化車間,并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出具初審意見,加蓋公章后上報市經信委,申報材料一式兩份。
第九條 評審認定。市經信委組織專家對上報的材料進行評審,提出預選名單,經主任辦公會研究并向社會公示,公示期5天,無異議后行文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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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每年認定智能工廠20家,數字化車間200個,備案數字化生產線2000條。已認定的合肥市智能工廠或數字化車間實施動態管理,定期開展評估驗收,每兩年組織一次復評。
第十一條 復評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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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布。市經信委正式行文發布已認定的合肥市智能工廠或數字化車間復評結果。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其合肥市智能工廠或數字化車間稱號:
(一)未按規定參加復評的;
(二)復評結果為不合格的;
(三)所在企業自行要求撤銷的;
(四)所在企業被依法終止的;
(五)弄虛作假、違反相關規定或有其它違法行為的。
第十三條 不受理。因第十二條第(一)、(二)、(三)項原因被撤銷合肥市智能工廠或數字化車間稱號的,兩年內不再受理其認定申請;因第十二條第(五)項原因被撤銷合肥市智能工廠或數字化車間稱號的,三年內不再受理其認定申請。
第十四條 合肥市智能工廠或數字化車間發生更名、重組等重大調整的,應在年度復評中將有關情況報市經信委,由市經信委在復評文件中給予更名。
第十五條 企業數字化生產線實行備案管理,由各縣(市)區按照其特征和基本要求實施備案。
第十六條 市級主管部門對工業企業開展智能制造“對標設計”,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組織第三方服務機構對照智能工廠或數字化車間認定條件,幫助企業進行頂層設計,促進企業兩化融合發展。建設完成后符合當年市加快新型工業化發展政策的給予相應補貼。鼓勵各縣(市)區在支持加快新型工業化相關政策中對新認定智能工廠或數字化車間給予獎勵。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市級制造業與互聯網融合示范企業及兩化融合貫標試點企業等認定參照本辦法部分條款執行;本辦法由合肥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有效期2年,原《合肥市智能工廠和數字化車間認定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