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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鞍山市企業技術中心認定條件、各區縣獎勵變化申報流程及材料,雨山區、博望區、花山區、當涂縣、含山縣、和縣企業申報企業技術中心有不明白的可咨詢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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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鞍山市企業技術中心獎勵政策
加強創新平臺建設,對當年新增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國家企業技術中心、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技術創新中心、國家產業創新中心,獎勵200萬元。
雨山區企業技術中心獎勵
工程技術中心及實驗室建設。通過自建或與高校、科研院所共建方式,首次被認定為國家、省、市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或重點實驗室的,有配套的按配套執行,無配套的分別予以30萬元、10萬元和5萬元獎勵。獎勵資金專項用于添置科研裝備、引進人才和科研開發。
博望區企業技術中心獎勵
對新認定省級技術創新示范企業、標準化示范企業、工業設計中心、工程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重點實驗室等,一次性給予10萬元獎勵;對新認定市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技術創新示范企業等,一次性給予5萬元獎勵。
花山區企業技術中心獎勵
對當年新增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國家企業技術中心、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技術創新中心、國家產業創新中心,獎勵200萬元。
當涂縣企業技術中心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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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山縣企業技術中心獎勵
對獲評為市級企業技術中心和市技術創新示范企業的,縣財政給予一次性獎勵5萬元
和縣企業技術中心獎勵
對新認定的省級企業技術中心,除按政策幫助申報上級獎補外,對省級企業技術中心在省經信廳組織的運行評估中獲優秀等次的,縣級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對新認定的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縣級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
馬鞍山市企業技術中心認定與評價(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我市企業技術中心(以下簡稱技術中心)的建設與發展,增強自主創新能力,依據《安徽省工業企業技術進步條例》,參照《安徽省企業技術中心認定與評價辦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只適用于馬鞍山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以下簡稱市級技術中心)。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的評價按照市技術中心評價指標體系進行。
第三條鼓勵和支持企業建立技術中心,旨在提高企業的自主技術創新能力和社會科技資源利用能力,推動企業建立以技術中心為主要形式的技術創新體系,促使企業成為技術創新的主體,探索科技與經濟結合的有效形式和途徑,促進企業持續健康發展。
第四條技術中心是企業設立的最高層次研究開發機構,是企業技術創新體系的核心。
第五條技術中心的主要職能:
(一)技術中心應重點做好支撐企業中長期發展需要的研究開發工作,特別是不斷研究開發有市場前景、有競爭力的新產品、新工藝、新技術,積極搞好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和創新,充分利用國內外先進技術成果進行綜合集成和應用開發,形成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主導產品和核心技術。
(二)技術中心應具有技術和市場信息的獲取、分析和判斷能力,從技術發展和市場需求相結合的角度,為企業技術創新決策提供依據,并參與企業總體發展戰略和承擔企業技術創新戰略規劃的制定和實施。
(三)技術中心應成為企業實施產學研合作的主要載體,積極與高等院校、研究院所建立多種形式的合作協同關系,有效地組織和運用社會資源為企業技術創新服務。加強與國內外同行業企業的交流與合作,聯合開展戰略性研究開發,推動產業技術的升級換代。
(四)技術中心應具備必需的先進的研究開發條件和手段,建立有效的激勵機制,吸引國內外的科技人才到技術中心工作,增強企業對科技人員的凝聚力,提高企業技術人員的整體素質。
(五)技術中心應具備承擔企業知識產權保護和管理工作的能力,對企業的專利、專有技術、商標、科技成果等科技資源進行系統有效的管理。
(六) 技術中心應對企業內不同層次的技術開發機構進行系統的指導、咨詢、評價服務,并與企業生產、營銷、信息、規劃、財務等部門工作協調,使中長期研究開發工作與產品開發和商品化合理銜接,在企業技術創新體系中發揮核心作用。
第二章技術中心建設與運行
第六條技術中心的組織機構應依照精干、高效的原則,結合企業技術開發體系建設、企業發展規劃和經營目標合理設置。
第七條技術中心實行主任負責制,企業主要領導任技術中心主任。
第八條技術中心所需資金應納入企業年度預算,鼓勵技術中心財務實行獨立核算。
第九條技術中心應設立由企業主要領導以及研發、生產、銷售、財務等部門組成的技術委員會,負責產品技術開發方向、重點課題、經費預算、人才培養及激勵措施等重大問題的決策,并對技術中心的工作績效進行評估。
第十條技術中心可聘請企業內外的有關專家、學者組成專家委員會,負責對技術中心的研究開發方向、重大技術問題及項目進展情況進行咨詢和評估。
第十一條技術中心應建立科學合理的決策、立項和管理程序。項目選擇應當堅持以市場為導向,以效益為中心的原則,在市場分析、技術分析、經濟效益分析及企業優勢分析的基礎上,確立立項的優先順序和開發計劃,并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定期組織評估和進行必要的調整。
第十二條技術中心與企業內不同層次的技術開發機構在課題安排上應統籌考慮,保持近期課題與中長期研究開發課題的合理比例,為企業的長遠發展提供技術儲備。
第十三條技術中心應建立開放的運行模式和有效的運行機制,廣泛吸納國內外先進的科技成果和高水平科技人才,注重產學研合作和國際交流,充分利用社會科技資源,提高技術中心的研究開發能力和水平。
第三章 技術中心認定
第十四條市級技術中心一般每年認定一批。企業對照市級技術中心條件和要求,自愿申報。
第十五條市經濟委員會(以下稱市經委)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市級技術中心認定工作,并負責國家級技術中心、省級技術中心的推薦工作。
第十六條申請市級技術中心的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有較強的經濟技術實力、良好的經濟效益和較好的企業經營機制,在省內同行業中具有較強的競爭優勢;
(三)企業領導重視技術中心工作,具有較強的市場競爭和創新意識,能為技術中心建設創造良好的條件;
(四)具有健全高效的研究開發的組織機構和管理體制,在重大問題的決策、研究開發課題的選擇、項目的過程管理、知識產權的保護等方面有一套行之有效的規章制度,并能認真落實;
(五)具有較完善的研究、開發、試驗和試制條件,有較強的研究開發能力和持續的研究開發投入,研究開發與產業化水平在省內同行業處于先進地位。試驗裝備和儀器原值超過200萬元;
(六)企業年銷售額一般應在5000萬元以上;
(七)每年企業技術開發經費支出額占產品銷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
(八)擁有知識結構合理的科研隊伍,有技術水平高、實踐經驗豐富的技術帶頭人;
(九)有明確的技術創新方向、發展規劃和中長期研究發展目標,并積極組織實施和有效地開展研究開發工作。
第十七條市級技術中心的認定程序:
(一)申報市級技術中心的企業須按照《馬鞍山市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指標體系》(以下簡稱《評價指標》)編寫申報材料,報送所在地經委(經貿發展局)。
(二)所在地經委(經貿發展局)會同有關單位進行初審,并出具審查和推薦意見報市經委。
(三)市經委或委托評估機構組織核查和評價,并提出評價意見。
(四)市經委會同市財政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馬鞍山海關等部門對符合條件的技術中心予以認定、公告、授牌和頒發證書。
第四章 技術中心評價
第十八條市經委對市級技術中心實行動態管理,每年五月份組織對市級技術中心建設與發展情況進行評價。
第十九條市級技術中心的評價程序:
(一)市級技術中心對照《評價指標》,做好總結和自評工作,并編寫技術中心評價材料,報送所在地經委(經貿發展局)。
(二)所在地經委(經貿發展局)會同有關單位對評價材料進行全面核查評價,并出具審核意見,報市經委。
(三)市經委會同相關部門或委托評估機構依據《評價指標》對上報的數據進行核查,并對技術中心建設與發展情況做出評價。
(四)市經委會同市財政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馬鞍山海關等部門,對評價結果進行審核,公布評價結果。
第二十條市級技術中心評價結果分為優秀(75分以上)、合格(65分~75分)、基本合格(60分~65分)和不合格(60分以下)。連續兩次評價為基本合格,視為不合格。
第五章獎懲措施
第二十一條市級技術中心所在企業申報的項目,將被優先推薦列入國家、省、市技術創新項目計劃,并在資金安排上予以傾斜。
第二十二條市級技術中心所在企業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技術開發費,在按規定實行100%扣除基礎上,允許再按當年實際發生額的50%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加計扣除。企業年度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當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中結轉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第二十三條對評價結果為優秀的市級技術中心,給予通報表揚,并擇優推薦申報省級技術中心;對評價結果為不合格的,撤銷市級技術中心資格。逾期一個月以上不上報評價材料的視同放棄市級技術中心資格。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市經委負責解釋。市經委根據技術中心發展狀況和水平,可對《評價指標》進行適當調整。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