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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萬!安徽省青年創業園申報條件、五檔獎勵補貼政策
安徽省青年創業園申報需要的條件是什么?合肥、宿州、淮北、亳州、阜陽、蚌埠、淮南、滁州、六安、馬鞍山、安慶、蕪湖、銅陵、宣城、池州、黃山企業申報的流程是有哪些?扶持的政策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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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徽省青年創業園申報條件
第四條 申請青年創業園的園區應同時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一)園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園區名稱必須含有“創業園”字樣。
(二)園區已被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財政、團委等部門認定為市級創業孵化基地或創業園,有科學合理的發展規劃、明確的產業定位。
(三)園區產權明晰,能夠提供生產經營、創業孵化、創業創新的場地面積不低于10000㎡,近2年實際利用率每年均不低于60%,園內水電、道路、消防、通信等基礎設施以及基本辦公條件、倉儲空間、后勤服務等配套設施完善。
第五條 申請青年創業園的園區應同時滿足以下運營條件:
(一)創業園運營機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發展方向明確,其宗旨是服務創業者創新與創業,具備承擔為孵化企業提供創業服務的資質和能力。無重大違法行為和未被納入嚴重失信主體黑名單。
(二)創業孵化功能完善,創業孵化流程、創業管理制度、準入與退出機制、創業孵化服務規程、日常運作管理等制度健全,服務流程規范。
(三)設立有創業公共服務機構,配備3名以上具有相應專業知識、技能的管理服務人員,能夠為入孵創業實體提供政策咨詢、信息服務、項目開發、風險評估、開業指導、創業輔導、融資服務、跟蹤扶持、知識產權、人力資源、市場營銷等“一站式”創業服務;能夠協助入孵創業實體享受創業相關扶持政策。
第六條 申請青年創業園的園區應同時滿足以下孵化條件:
(一)園區入孵的創業主體為45歲以下的高校畢業生、退役軍人、留學歸國人員、返鄉農民工等青年群體,且為企業主要投資人和法定代表人,創業實體符合當地產業發展方向且有較強的成長性,符合小型微型企業標準。
(二)園區扶持產業方向明確,兼顧一二三產業,其中新一代信息技術、人工智能、新材料、新能源和節能環保、新能源汽車和智能網聯汽車、高端裝備制造、智能家電、生命健康、綠色食品、數字創意等十大新興產業的企業占園區內企業30%以上,青年群體創業創新企業超過15家或占入孵創業實體的60%以上,帶動就業人數300人以上,且有進一步引進、培育創業創新型企業發展的規劃和配套推進機制,有創業創新項目培育計劃。
(三)政府幫扶創業實體(包括創業團隊及創業組織)的各項政策落實到位,創業孵化效果明顯。自園區運營以來,入孵的創業實體孵化成功率總體不低于60%;每年新入孵創業實體不低于20%。
第七條 申報園區應當在物業服務智慧化、項目管理數字化、創業服務平臺化、產業布局生態化等園區運營模式、管理模式上有創新,或在孵化效果、創新支持等方面具有突出的特色優勢和示范性。
第八條 已認定為國家(省)級留學生創業園、省級農民工返鄉創業示范園(省級農民工創業園)、省級大學生創業創新示范基地、國家(省)級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等享受過就業補助資金一次性集中專項補貼的省級及以上創業孵化基地或創業園,不得申報青年創業園。
第九條 同一園區不得以兩個及以上園中園的形式申報青年創業園。
二、安徽省青年創業園獎勵補貼政策:
第十六條 按照扶優扶強的原則,堅持創業帶動就業效果導向,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給予青年創業園一定資金補助,補助資金主要用于落實創業扶持政策、建設企業共性技術服務平臺以及補貼房租等經費支出。所需資金從就業補助資金中列支。
(一)青年創業園按照分類分級的原則給予資金補助。從起,每一類市新認定的青年創業園,根據競爭評審結果確定為A、B、C、D、E五級。每一類市青年創業園按照級別累計最高分別給予不超過700萬元、600萬元、500萬元、400萬元、300萬元的資金補助。鼓勵各地加大對青年創業園支持力度,協調各類配套資金扶持青年創業園后續發展。
(二)青年創業園補助資金分2次撥付。青年創業園認定的次年,撥付一半補助資金。第3年,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按照園區主導產業、孵化能力、服務水平、創業孵化成效和帶動就業情況等對青年創業園進行復評,根據復評結果,按照好、較好、中、差等次撥付園區對應檔次的剩余補助資金。其中,復評等次為“好”等次的,撥付剩余補助資金的100%;復評等次為“較好”等次的,撥付剩余補助資金的75%;復評等次為“中”等次的,撥付剩余補助資金的50%;復評等次為“差”等次的,取消剩余補助資金,對核減的補助資金今后也不再補撥。
(三)前認定的青年創業園,按照原補助政策落實,不再享受新的資金補助。
(四)青年創業園新成功創建為國家級創業孵化示范基地(園區)的,就業補助資金按照100萬元標準給予獎勵(已創建為國家級創業孵化示范基地、園區的不享受此獎勵)。
(五)按規定可以享受的其他扶持政策。
(六)青年創業園補助資金,堅持專款專用的原則,嚴格按照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規定使用,不得用于部門或單位公用經費、差旅費、會議費等,嚴禁用于或變相用于房屋基建、交通工具購置等各項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