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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蚌埠市級服務型制造示范企業、項目、平臺申報條件、申請流程材料
2023年蚌埠市級服務型制造示范企業、項目、平臺申報條件、申請流程材料,蚌山區、龍子湖、禹會區、淮上區、懷遠縣、五河縣、固鎮縣企業需要申報有不明白的歡迎咨詢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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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23年蚌埠市級服務型制造示范企業、項目、平臺申報條件:
申請認定市級服務型制造示范的企業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并已正常經營兩年以上,企業組織結構健全,兩年內未發生重大質量、環保或安全事故,沒有違法行為或涉嫌違法正在接受有關部門審查的情況。
2.服務管理體系健全,具有較強的服務型制造能力和持續的服務型制造投入,具有一定的生產經營規模和良好的盈利能力。
3.具備服務型制造基本特征,取得了顯著成效,對同業有較大示范帶動作用。
4.符合國家和省服務型制造行業的發展方向,發展潛力較大,具有明確的發展目標,市場前景較好。
第六條 市級服務型制造示范認定分為:示范企業、示范項目、示范平臺三個類別。以《蚌埠市推進服務型制造發展專項行動方案(2019-2022年)》(蚌工辦〔2019〕6號)明確的十大重點任務為導向,重點聚焦供應鏈管理、產品全生命周期管理、總集成總承包服務、信息增值服務等領域,分批次有序實施。
1.示范企業應為具有鮮明轉型特點的制造業企業,在本行業或行業細分領域內,其生產技術與工藝、服務能力與水平等具有一定優勢地位。企業能夠通過模式創新形成核心競爭力,并在戰略規劃、管理運營、模式創新、平臺建設、人才培養、服務績效等方面取得一定成果。
2.示范項目應為制造業企業近兩年內新實施的服務化轉型項目,項目已投入運營,且在降低企業生產成本、提升經營效率和市場占有率等方面具有良好成效。項目實施單位在本行業內擁有較高的知名度、較強的技術實力和輻射能力。
3.示范平臺應為面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或面向市場提供專業服務的生產性服務業企業或第三方服務機構,成立和運營時間兩年以上,既可以是面向行業的專業服務平臺(機構),也可以是面向區域的綜合服務平臺,在服務體系、服務內容、服務模式等方面均已取得一定成果。
二、蚌埠市服務型制造示范認定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國工程院關于印發<發展服務型制造專項行動指南>的通知》(工信部聯產業〔2016〕231號)《安徽省發展服務型制造專項行動推進方案(2017-2020年)》( 皖經信產業〔2017〕100號)《蚌埠市推進服務型制造發展專項行動方案(2019-2022年)》(蚌工辦〔2019〕6號)等文件精神,推進全市服務型制造發展,結合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服務型制造,是制造與服務融合發展的新型產業形態,是制造業轉型升級的重要方向。制造業企業通過創新優化生產組織形式、運營管理方式和商業發展模式,不斷增加服務要素在投入和產出中比重,從以加工組裝為主向“制造+服務”轉型,從單純出售產品向出售“產品+服務”轉變,有利于延伸和提升價值鏈,提高全要素生產率、產品附加值和市場占有率。
第三條 市級服務型制造示范認定遵循企業自愿、擇優確定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負責市級服務型制造示范的認定和管理工作。各縣、區(開發區)經信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市級服務型制造示范的申報初審、推薦等工作,對市級服務型制造示范企業申報工作進行指導和管理。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五條 申請認定市級服務型制造示范的企業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并已正常經營兩年以上,企業組織結構健全,兩年內未發生重大質量、環保或安全事故,沒有違法行為或涉嫌違法正在接受有關部門審查的情況。
2.服務管理體系健全,具有較強的服務型制造能力和持續的服務型制造投入,具有一定的生產經營規模和良好的盈利能力。
3.具備服務型制造基本特征,取得了顯著成效,對同業有較大示范帶動作用。
4.符合國家和省服務型制造行業的發展方向,發展潛力較大,具有明確的發展目標,市場前景較好。
第六條 市級服務型制造示范認定分為:示范企業、示范項目、示范平臺三個類別。以《蚌埠市推進服務型制造發展專項行動方案(2019-2022年)》(蚌工辦〔2019〕6號)明確的十大重點任務為導向,重點聚焦供應鏈管理、產品全生命周期管理、總集成總承包服務、信息增值服務等領域,分批次有序實施。
1.示范企業應為具有鮮明轉型特點的制造業企業,在本行業或行業細分領域內,其生產技術與工藝、服務能力與水平等具有一定優勢地位。企業能夠通過模式創新形成核心競爭力,并在戰略規劃、管理運營、模式創新、平臺建設、人才培養、服務績效等方面取得一定成果。
2.示范項目應為制造業企業近兩年內新實施的服務化轉型項目,項目已投入運營,且在降低企業生產成本、提升經營效率和市場占有率等方面具有良好成效。項目實施單位在本行業內擁有較高的知名度、較強的技術實力和輻射能力。
3.示范平臺應為面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或面向市場提供專業服務的生產性服務業企業或第三方服務機構,成立和運營時間兩年以上,既可以是面向行業的專業服務平臺(機構),也可以是面向區域的綜合服務平臺,在服務體系、服務內容、服務模式等方面均已取得一定成果。
第三章 申報程序
第七條 市級服務型制造示范每年認定一次,具體申報時間根據全年工作安排統籌確定。
第八條 申報企業通過所在縣、區(開發區)經信主管部門向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提出申請,相關申報主體根據服務型制造示范企業、項目、平臺申報領域(附件1),按“蚌埠市服務型制造示范創建申報書”(附件2)要求填寫申報表,編寫申報書并提供隨附材料。
第九條 縣、區(開發區)經信主管部門負責審查申報材料、確定推薦名單,并在規定時間內將推薦文件、被推薦企業的申報材料及“蚌埠市服務型制造示范推薦匯總表”(附件3)一并報送市經濟和信息化局(一式1份,含電子版)。
第十條 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組織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和必要的現場審查,擇優確定市級服務型制造示范企業(項目、平臺)名單,并在市經濟和信息化局門戶網站公示。
第十一條 經公示無異議,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正式授予“蚌埠市服務型制造示范企業(項目、平臺)”稱號。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市級服務型制造示范企業發生更名、重組等重大調整的,應在辦理相關手續后30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情況通過縣、區(開發區)經信主管部門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備案。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其市級服務型制造示范企業稱號:
1.所在企業自行要求撤銷的;
2.所在企業被依法終止的;
3.弄虛作假、違反相關規定或有違法行為的;
4.企業經營不善,不符合示范企業基本條件的。
一、 蚌埠市級服務型制造示范企業、項目、平臺申報條件:
申請認定市級服務型制造示范的企業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并已正常經營兩年以上,企業組織結構健全,兩年內未發生重大質量、環保或安全事故,沒有違法行為或涉嫌違法正在接受有關部門審查的情況。
2.服務管理體系健全,具有較強的服務型制造能力和持續的服務型制造投入,具有一定的生產經營規模和良好的盈利能力。
3.具備服務型制造基本特征,取得了顯著成效,對同業有較大示范帶動作用。
4.符合國家和省服務型制造行業的發展方向,發展潛力較大,具有明確的發展目標,市場前景較好。
第六條 市級服務型制造示范認定分為:示范企業、示范項目、示范平臺三個類別。以《蚌埠市推進服務型制造發展專項行動方案(2019-2022年)》(蚌工辦〔2019〕6號)明確的十大重點任務為導向,重點聚焦供應鏈管理、產品全生命周期管理、總集成總承包服務、信息增值服務等領域,分批次有序實施。
1.示范企業應為具有鮮明轉型特點的制造業企業,在本行業或行業細分領域內,其生產技術與工藝、服務能力與水平等具有一定優勢地位。企業能夠通過模式創新形成核心競爭力,并在戰略規劃、管理運營、模式創新、平臺建設、人才培養、服務績效等方面取得一定成果。
2.示范項目應為制造業企業近兩年內新實施的服務化轉型項目,項目已投入運營,且在降低企業生產成本、提升經營效率和市場占有率等方面具有良好成效。項目實施單位在本行業內擁有較高的知名度、較強的技術實力和輻射能力。
3.示范平臺應為面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或面向市場提供專業服務的生產性服務業企業或第三方服務機構,成立和運營時間兩年以上,既可以是面向行業的專業服務平臺(機構),也可以是面向區域的綜合服務平臺,在服務體系、服務內容、服務模式等方面均已取得一定成果。
二、蚌埠市服務型制造示范認定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國工程院關于印發<發展服務型制造專項行動指南>的通知》(工信部聯產業〔2016〕231號)《安徽省發展服務型制造專項行動推進方案(2017-2020年)》( 皖經信產業〔2017〕100號)《蚌埠市推進服務型制造發展專項行動方案(2019-2022年)》(蚌工辦〔2019〕6號)等文件精神,推進全市服務型制造發展,結合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服務型制造,是制造與服務融合發展的新型產業形態,是制造業轉型升級的重要方向。制造業企業通過創新優化生產組織形式、運營管理方式和商業發展模式,不斷增加服務要素在投入和產出中比重,從以加工組裝為主向“制造+服務”轉型,從單純出售產品向出售“產品+服務”轉變,有利于延伸和提升價值鏈,提高全要素生產率、產品附加值和市場占有率。
第三條 市級服務型制造示范認定遵循企業自愿、擇優確定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負責市級服務型制造示范的認定和管理工作。各縣、區(開發區)經信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市級服務型制造示范的申報初審、推薦等工作,對市級服務型制造示范企業申報工作進行指導和管理。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五條 申請認定市級服務型制造示范的企業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并已正常經營兩年以上,企業組織結構健全,兩年內未發生重大質量、環保或安全事故,沒有違法行為或涉嫌違法正在接受有關部門審查的情況。
2.服務管理體系健全,具有較強的服務型制造能力和持續的服務型制造投入,具有一定的生產經營規模和良好的盈利能力。
3.具備服務型制造基本特征,取得了顯著成效,對同業有較大示范帶動作用。
4.符合國家和省服務型制造行業的發展方向,發展潛力較大,具有明確的發展目標,市場前景較好。
第六條 市級服務型制造示范認定分為:示范企業、示范項目、示范平臺三個類別。以《蚌埠市推進服務型制造發展專項行動方案(2019-2022年)》(蚌工辦〔2019〕6號)明確的十大重點任務為導向,重點聚焦供應鏈管理、產品全生命周期管理、總集成總承包服務、信息增值服務等領域,分批次有序實施。
1.示范企業應為具有鮮明轉型特點的制造業企業,在本行業或行業細分領域內,其生產技術與工藝、服務能力與水平等具有一定優勢地位。企業能夠通過模式創新形成核心競爭力,并在戰略規劃、管理運營、模式創新、平臺建設、人才培養、服務績效等方面取得一定成果。
2.示范項目應為制造業企業近兩年內新實施的服務化轉型項目,項目已投入運營,且在降低企業生產成本、提升經營效率和市場占有率等方面具有良好成效。項目實施單位在本行業內擁有較高的知名度、較強的技術實力和輻射能力。
3.示范平臺應為面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或面向市場提供專業服務的生產性服務業企業或第三方服務機構,成立和運營時間兩年以上,既可以是面向行業的專業服務平臺(機構),也可以是面向區域的綜合服務平臺,在服務體系、服務內容、服務模式等方面均已取得一定成果。
第三章 申報程序
第七條 市級服務型制造示范每年認定一次,具體申報時間根據全年工作安排統籌確定。
第八條 申報企業通過所在縣、區(開發區)經信主管部門向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提出申請,相關申報主體根據服務型制造示范企業、項目、平臺申報領域(附件1),按“蚌埠市服務型制造示范創建申報書”(附件2)要求填寫申報表,編寫申報書并提供隨附材料。
第九條 縣、區(開發區)經信主管部門負責審查申報材料、確定推薦名單,并在規定時間內將推薦文件、被推薦企業的申報材料及“蚌埠市服務型制造示范推薦匯總表”(附件3)一并報送市經濟和信息化局(一式1份,含電子版)。
第十條 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組織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和必要的現場審查,擇優確定市級服務型制造示范企業(項目、平臺)名單,并在市經濟和信息化局門戶網站公示。
第十一條 經公示無異議,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正式授予“蚌埠市服務型制造示范企業(項目、平臺)”稱號。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市級服務型制造示范企業發生更名、重組等重大調整的,應在辦理相關手續后30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情況通過縣、區(開發區)經信主管部門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備案。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其市級服務型制造示范企業稱號:
1.所在企業自行要求撤銷的;
2.所在企業被依法終止的;
3.弄虛作假、違反相關規定或有違法行為的;
4.企業經營不善,不符合示范企業基本條件的。
第五章 有關政策
第十四條 擇優選擇市級服務型制造示范企業、項目、平臺,重點推薦申報國家級、省級服務型制造示范。
第十五條 依據《蚌埠市人民政府關于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快“兩個中心”建設的若干政策意見》(蚌政〔2017〕70號)等政策,加大對服務型制造示范支持,加快推動我市制造業高質量發展,積極謀劃創建國家級服務型制造示范城市。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