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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埇橋區專利資助辦法!埇橋區發明專利、知識產權示范企業、知識產權優勢企業獎勵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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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高埇橋區專利創造、保護、運用、管理和服務的能力,大力支持民營經濟發展,提升企業核心競爭力,推動埇橋區經濟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安徽省專利條例》《安徽省中小企業促進條例》《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支持科技創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2號)、《宿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宿州市專利資助辦法的通知》(宿政辦秘〔2020〕18號)等法律法規和文件精神,結合埇橋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埇橋區行政區域內的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備案服務機構和個人。
第三條 設立專利專項資助資金,促進埇橋區的發明創造。
第二章 資助標準
第四條 發明專利資助標準
(一)專利申請人自己申請并獲得中國發明專利授權的,每件給予1萬元資助;由代理機構代理申請的給予代理機構每件0.3萬元代理費資助。獲得國(境)外發明專利授權,每件可申請2萬元資助,最多不超過2個國家。專利權人可申請自發明專利授權后至第10年內的實繳年費資助。
(二)鼓勵發明創造。對當年發明專利申請量(已進入實質審查程序)1-5件、6件以上的專利權人,每件分別給予1200元、1400元資助,對當年獲得發明專利授權量達到3件、5件、10件、20件、30件的專利權人,另外分別資助1萬元、2萬元、4萬元、10萬元、20萬元。
第五條 專利運用和管理資助標準
(一)對發明專利授權的產品,連續三年產值達到500萬元、1000萬元、2000萬元的,給予一次性資助5萬元、10萬元、20萬元。
(二)因經營、科研等需要引進省外發明專利技術成果的,每件給予1萬元資助。
(三)對新認定的省核心專利技術產業化項目,一次性資助50萬元。
(四)對獲得中國專利金獎、優秀獎的單位一次性分別資助50萬元、10萬元。對獲得省專利金獎、銀獎、優秀獎的單位,一次性分別資助10萬元、5萬元、3萬元。
(五)對新認定的國家、省知識產權示范企業,一次性分別資助50萬元、10萬元;對新認定的國家、省知識產權優勢企業,一次性分別資助10萬元、5萬元;對新認定的省知識產權管理規范(簡稱“貫標”)企業,一次性資助5萬元。同一事項同時獲得國家、省資助的,不重復資助,按最高額度兌現。
(六)對參加重大經濟科技活動知識產權評議工作且通過省級以上驗收合格的企業,給予15萬元的資助。
第六條 專利權質押貸款費用資助標準
對于企業以專利權質押貸款方式融資額達到500萬元及以上的,埇橋區一次性按貸款利息和專利評估費總額的25%予以資助,資助最高可達10萬元。
第七條 專利維權資助標準
對專利權人涉外維權訴訟費,埇橋區按10%的比例給予一次性維權費用資助,資助最高可達5萬元。對埇橋區知識產權部門調處專利糾紛案件的,結案后給予其1500元/件的經費資助;判定電子商務領域專利侵權糾紛,給予其500元/件的經費資助。
第八條 專利人才資助標準
(一)對在省知識產權局備案的專利聯絡員,協助單位每授權1件發明專利,給予其專利聯絡員300元資助,獲得市級以上表彰的個人,一次性資助2000元。
(二)對取得專利代理人資質,并在埇橋區從事代理工作兩年以上的個人,給予一次性資助5000元。
(三)對當年獲得國家認可的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內審員資格或專利高級工程師職稱的個人,一次性資助10000元。
第九條 專利服務機構資助標準
(一)對備案的專利代理機構,當年授權埇橋區發明專利20件以上的(包括20件),一次性資助5萬元。
(二)對當年代理埇橋區發明專利申請超50件不到70件(無涉及非正常申請行為的)的專利代理機構,一次性資助5-7萬元;對當年代理埇橋區發明專利申請超70件不到100件(無涉及非正常申請行為的)的專利代理機構,一次性資助8-10萬元;對當年代理埇橋區發明專利申請超100件(無涉及非正常申請行為的)的專利代理機構,一次性資助12萬元。
(三)對市、縣區(園區)確定的專利服務機構為埇橋區托管發明專利的,按照5萬元標準進行一次性資助,托管事項權利義務以雙方協議約定。
第三章 申請和審批
第十條 埇橋區設立專利發展專項資金,從科技創新專項資金中列支。
第十一條 埇橋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組織本轄區內專利資助申請的申報、受理、審查、批準;區財政部門負責資金審核、撥付。
第十二條 獲得專利資助的單位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等規定對相關發明人給予資助。
第十三條 專利資助不支持有下列行為的專利權人
(一)侵犯他人專利權和假冒專利被司法部門或行政部門確認的。
(二)有非正常、不規范專利申請行為的。
第十四條 對同一項目或事例,已享受埇橋區其他財政獎補政策的,不再重復享受。
第十五條 對于弄虛作假、騙取專利資助資金的予以追回;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埇橋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