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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新型墻體產品獎勵補貼!2023年安徽省新型墻體材料申報條件、材料及確認辦法!
2023年安徽省新型墻體材料產品申報條件是什么?需要提供的申報材料是什么?新型墻體產品的獎勵補貼有沒有?關于這些,需要了解合肥市
、黃山市 、蕪湖市、馬鞍山、安慶市、淮南市、阜陽市、淮北市、銅陵市、亳州市、宣城市、蚌埠市、六安市 、滁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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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新型墻體材料產品申報補助:
安徽省新型墻體材料產品認定成功企業將會獲得5萬的補助。
安徽省新型墻體材料產品確認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我省新型墻體材料健康發展,根據《安徽省發展新型墻體材料條例》、《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關于印發<新型墻材推廣應用行動方案>的通知》(發改辦環資〔2017〕212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新型墻體材料產品確認(以下簡稱產品確認),是指根據法律法規、產業政策要求,對新型墻體材料企業產品生產規模及設備、工藝技術和產品質量等進行審核、確認的活動。
第三條 安徽省經濟和信息化廳(以下簡稱省經信廳)負責全省新型墻體材料產品確認工作的組織和管理;安徽省墻體材料革新建筑節能推廣辦公室(以下簡稱省墻改辦)承擔全省新型墻體材料產品確認申請材料審核等日常具體工作。
市、縣級墻體材料主管部門和其授權的墻改管理機構(以下統稱主管部門)承擔本地產品確認初審、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申報要求
第四條 申請新型墻體材料產品確認的企業,要具有相應的生產資質和條件,須向所在地縣(市、區)、市級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從網上填報如下材料:
(一)《安徽省新型墻體材料產品確認申請表》;
(二)《土地使用證》或合法用地手續、項目備案文件、環保達標驗收材料;
(三)企業情況相關材料:企業基本情況、生產規模、工藝設備(附生產工藝流程圖),企業組織管理機構及內部崗位責任制、生產操作規程等管理制度制定及執行情況,產品執行標準、產品出廠質量情況的文字材料;產品標識(附彩色照片);
(四)近一年來產品質量抽樣檢驗情況;
(五)市(直管縣)級主管部門對生產線產能核定意見;
(六)燒結類產品,應提供所在地市級主管部門出具的符合新型墻體材料發展規劃布點材料;使用頁巖的,應提供《采礦許可證》,如占用林地還要提供林業《采伐許可證》;使用建筑垃圾、河(湖)淤(污)泥等其他原料的,應提供其來源材料;
(七)生產地省級新型墻體材料證書或情況說明等資料(適用外省企業產品);
(八)企業依法依規生產經營和申報材料真實性聲明。
第五條 申請換發《安徽省新型墻體材料產品證書》(以下簡稱《證書》)的企業,須向所在縣(市、區)、市級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從網上填報以下材料:
(一)《安徽省新型墻體材料產品確認申請表》;
(二)上一確認周期內的管理制度執行情況、產品出廠質量情況,產品標識(附彩色照片);
(三)上一確認周期內產品質量抽樣檢驗情況;
(四)燒結類產品,使用頁巖的,應提供《采礦許可證》,如占用林地還要提供林業《采伐許可證》;使用建筑垃圾、河(湖)淤(污)泥等其他原材料的,應提供其來源材料;
(五)同類產品申報增項的,只需提供達到該產品性能標準要求的抽樣檢驗報告;不同類別的產品申報增項,按新申請進行;
(六)生產地省級新型墻體材料證書或情況說明等資料(適用外省企業產品);
(七)企業依法依規生產經營和申報材料真實性聲明。
第三章 確認程序
第六條 產品確認受理時間:企業自愿申請,常年受理,階段性辦理。
第七條 產品確認的工作程序。
(一)申請產品確認的生產企業向所在地縣(市、區)、市級主管部門申請,并從網上填報所需材料(外省企業直接向省墻改辦申請);
(二)當地主管部門初審通過后,由市(直管縣)級主管部門依據申報條件組織對申報企業進行現場審查、核驗,通過后報省墻改辦;省墻改辦每單月中旬末前完成材料審核,報省經信廳;
(三)省經信廳對材料審核通過、擬確認的新型墻體材料產品在省經信廳網站上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天;材料審核不通過的,5個工作日內告知企業所在市(直管縣)主管部門;
公示無異議的,省經信廳審定后,在5個工作日內發放《證書》并向社會公布;
公示有異議的,省經信廳在公示期滿后5個工作日內告知申報市(直管縣)主管部門和申報企業,組織人員在20個工作日內對公示反映的問題進行核實,反饋處理意見;
(四)經審核不符合要求的企業,待整改合格后,可網上補充申報材料;市(直管縣)主管部門或省墻改辦在收到材料后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復審;
(五)申請產品確認的企業對初審、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向上一級墻體材料主管部門提出復審申請,上一級墻體材料主管部門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復審的結論。
第四章 證書管理
第八條 墻體材料主管部門和墻改管理機構要對取得《證書》的企業加強管理,督促企業依法依規生產;要申請專項經費開展質量抽查,并將結果公開。
第九條 《證書》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屆滿需繼續確認的,應在有效期終止前三個月內按第五條要求申請換發證書。
第十條 在《證書》有效期內,企業名稱發生變更的,由企業向所在地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通過網上提供相關材料,經縣、市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后,由省墻改辦報省經信廳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一條 持證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墻改辦報省經信廳研究決定后暫停其《證書》使用權限,并向社會公布:
(一)抽檢不合格的;
(二)未按規定進行產品出廠檢驗的;
(三)質量管理混亂,將不合格產品出廠的。
第十二條 持證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墻改辦報省經信廳研究決定后撤銷其《證書》并向社會公布,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其責任:
(一)申報材料弄虛作假的;
(二)涂改《證書》的;
(三)出賣、出租、轉借《證書》的;
(四)一個確認周期內兩次質量抽查不合格的;
(五)因產品質量問題造成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
(六)使用國家或省決定淘汰或停止生產的產品、工藝、設備;
(七)其他需要撤銷《證書》的情形。
第十三條 被暫停《證書》使用權限的企業,限期完成整改,經驗收達標后方可啟用使用權限;被撤銷《證書》的企業,自處理決定之日起二年內,不得重新申請產品確認。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確認工作人員要堅持實事求是、秉公辦事的工作原則,不得徇私舞弊,謀取私利,違者將依法或按有關規定予以懲處。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經信廳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省經信委《安徽省新型墻體材料產品確認管理辦法》(皖經信原材料〔2018〕118號)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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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新型墻體材料產品確認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我省新型墻體材料健康發展,根據《安徽省發展新型墻體材料條例》、《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關于印發<新型墻材推廣應用行動方案>的通知》(發改辦環資〔2017〕212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新型墻體材料產品確認(以下簡稱產品確認),是指根據法律法規、產業政策要求,對新型墻體材料企業產品生產規模及設備、工藝技術和產品質量等進行審核、確認的活動。
第三條 安徽省經濟和信息化廳(以下簡稱省經信廳)負責全省新型墻體材料產品確認工作的組織和管理;安徽省墻體材料革新建筑節能推廣辦公室(以下簡稱省墻改辦)承擔全省新型墻體材料產品確認申請材料審核等日常具體工作。
市、縣級墻體材料主管部門和其授權的墻改管理機構(以下統稱主管部門)承擔本地產品確認初審、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申報要求
第四條 申請新型墻體材料產品確認的企業,要具有相應的生產資質和條件,須向所在地縣(市、區)、市級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從網上填報如下材料:
(一)《安徽省新型墻體材料產品確認申請表》;
(二)《土地使用證》或合法用地手續、項目備案文件、環保達標驗收材料;
(三)企業情況相關材料:企業基本情況、生產規模、工藝設備(附生產工藝流程圖),企業組織管理機構及內部崗位責任制、生產操作規程等管理制度制定及執行情況,產品執行標準、產品出廠質量情況的文字材料;產品標識(附彩色照片);
(四)近一年來產品質量抽樣檢驗情況;
(五)市(直管縣)級主管部門對生產線產能核定意見;
(六)燒結類產品,應提供所在地市級主管部門出具的符合新型墻體材料發展規劃布點材料;使用頁巖的,應提供《采礦許可證》,如占用林地還要提供林業《采伐許可證》;使用建筑垃圾、河(湖)淤(污)泥等其他原料的,應提供其來源材料;
(七)生產地省級新型墻體材料證書或情況說明等資料(適用外省企業產品);
(八)企業依法依規生產經營和申報材料真實性聲明。
第五條 申請換發《安徽省新型墻體材料產品證書》(以下簡稱《證書》)的企業,須向所在縣(市、區)、市級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從網上填報以下材料:
(一)《安徽省新型墻體材料產品確認申請表》;
(二)上一確認周期內的管理制度執行情況、產品出廠質量情況,產品標識(附彩色照片);
(三)上一確認周期內產品質量抽樣檢驗情況;
(四)燒結類產品,使用頁巖的,應提供《采礦許可證》,如占用林地還要提供林業《采伐許可證》;使用建筑垃圾、河(湖)淤(污)泥等其他原材料的,應提供其來源材料;
(五)同類產品申報增項的,只需提供達到該產品性能標準要求的抽樣檢驗報告;不同類別的產品申報增項,按新申請進行;
(六)生產地省級新型墻體材料證書或情況說明等資料(適用外省企業產品);
(七)企業依法依規生產經營和申報材料真實性聲明。
第三章 確認程序
第六條 產品確認受理時間:企業自愿申請,常年受理,階段性辦理。
第七條 產品確認的工作程序。
(一)申請產品確認的生產企業向所在地縣(市、區)、市級主管部門申請,并從網上填報所需材料(外省企業直接向省墻改辦申請);
(二)當地主管部門初審通過后,由市(直管縣)級主管部門依據申報條件組織對申報企業進行現場審查、核驗,通過后報省墻改辦;省墻改辦每單月中旬末前完成材料審核,報省經信廳;
(三)省經信廳對材料審核通過、擬確認的新型墻體材料產品在省經信廳網站上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天;材料審核不通過的,5個工作日內告知企業所在市(直管縣)主管部門;
公示無異議的,省經信廳審定后,在5個工作日內發放《證書》并向社會公布;
公示有異議的,省經信廳在公示期滿后5個工作日內告知申報市(直管縣)主管部門和申報企業,組織人員在20個工作日內對公示反映的問題進行核實,反饋處理意見;
(四)經審核不符合要求的企業,待整改合格后,可網上補充申報材料;市(直管縣)主管部門或省墻改辦在收到材料后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復審;
(五)申請產品確認的企業對初審、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向上一級墻體材料主管部門提出復審申請,上一級墻體材料主管部門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復審的結論。
第四章 證書管理
第八條 墻體材料主管部門和墻改管理機構要對取得《證書》的企業加強管理,督促企業依法依規生產;要申請專項經費開展質量抽查,并將結果公開。
第九條 《證書》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屆滿需繼續確認的,應在有效期終止前三個月內按第五條要求申請換發證書。
第十條 在《證書》有效期內,企業名稱發生變更的,由企業向所在地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通過網上提供相關材料,經縣、市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后,由省墻改辦報省經信廳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一條 持證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墻改辦報省經信廳研究決定后暫停其《證書》使用權限,并向社會公布:
(一)抽檢不合格的;
(二)未按規定進行產品出廠檢驗的;
(三)質量管理混亂,將不合格產品出廠的。
第十二條 持證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墻改辦報省經信廳研究決定后撤銷其《證書》并向社會公布,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其責任:
(一)申報材料弄虛作假的;
(二)涂改《證書》的;
(三)出賣、出租、轉借《證書》的;
(四)一個確認周期內兩次質量抽查不合格的;
(五)因產品質量問題造成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
(六)使用國家或省決定淘汰或停止生產的產品、工藝、設備;
(七)其他需要撤銷《證書》的情形。
第十三條 被暫停《證書》使用權限的企業,限期完成整改,經驗收達標后方可啟用使用權限;被撤銷《證書》的企業,自處理決定之日起二年內,不得重新申請產品確認。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確認工作人員要堅持實事求是、秉公辦事的工作原則,不得徇私舞弊,謀取私利,違者將依法或按有關規定予以懲處。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經信廳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省經信委《安徽省新型墻體材料產品確認管理辦法》(皖經信原材料〔2018〕118號)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