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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諧勞動關系獎補!合肥市和諧勞動關系示范單位評價認定申報條件、流程及認定辦法
合肥市和諧勞動關系示范單位評價認定申報開始,關于合肥市和諧勞動關系示范單位評價認定條件、流程,高新區、經開區、新站區、瑤海區、廬陽區、蜀山區、濱湖區、長豐縣、肥西縣、肥東縣、廬江縣、巢湖市想要申報合肥市和諧勞動關系示范單位評價的企業可咨詢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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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和諧勞動關系示范單位評價認定
一、合肥市和諧勞動關系示范單位評價認定范圍
合肥市轄區范圍內的鄉鎮(街道)、社區(村)、企業(含民辦非企業單位)。
二、合肥市和諧勞動關系示范單位評價認定流程
申報和諧勞動關系單位嚴格按照《合肥市和諧勞動關系單位評價認定辦法》進行。由相關單位自主申報,提供申報表,申報材料一式兩份,縣(市)、區(開發區)協調勞動關系三方和合肥市協調勞動關系三方各留存一份。縣(市)、區(開發區)協調勞動關系三方初審、推薦,合肥市協調勞動關系三方復審、認定。推薦、認定均需公示5個工作日。
被認定為市級和諧勞動關系單位的,合肥市協調勞動關系三方印發確認通報、授予稱號,利用主流媒體進行宣傳報道,組織單位開展和諧勞動關系創建經驗交流或現場觀摩活動。
合肥市和諧勞動關系單位評價認定辦法
為全面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關于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決策部署,建立完善合肥市和諧勞動關系單位評價認定機制,發揮和諧勞動關系單位在構建和諧勞動關系中的示范引領作用,根據省人社廳《關于印發安徽省和諧勞動關系示范縣(市、區)、示范園區、示范鄉鎮(街道)、示范社區(村)、示范企業評價辦法的通知》(皖人社發〔2019〕 18 號),制定本辦法
一、評價認定范圍及稱號
合肥市和諧勞動關系單位評價認定范圍為合肥市轄區范圍 內單位,按照評價認定類型分別授予:合肥市和諧勞動關系縣
(市、區)、合肥市和諧勞動關系工業園區(經濟開發區、高 新技術園區等)、合肥市和諧勞動關系鄉鎮(街道)、合肥市 和諧勞動關系社區(村)、合肥市和諧勞動關系企業(含民辦 非企業單位)稱號。
二、評價認定周期及標準
合肥市和諧勞動關系單位每 2-3 年評價認定一次,每周期
第一年度的 4-5 月份為和諧勞動關系單位申報時間。評價認定標準為《安徽省和諧勞動關系示范單位評價標準》(皖人社發
〔2019〕18 號)(以下簡稱評價標準)。
三、評價認定工作程序
(一)申報
和諧勞動關系單位評價認定由單位按類型自主申報。申報 單位按照誠實信用原則對照評價標準先行自查自評,自評綜合 得分達 80 分以上且無一票否決情形。
鄉鎮(街道)、社區(村)、省級及以下工業園區(經濟 開發區、高新技術園區等)、企業(含民辦非企業單位)申報 和諧勞動關系單位,向所在地縣(市)、區(開發區)協調勞 動關系三方委員會提交;縣(市、區)、國家級工業園區(經 濟開發區、高新技術園區等)申報和諧勞動關系單位,向合肥 市協調勞動關系三方委員會提交。
(二)審查
提交縣(市)、區(開發區)協調勞動關系三方委員會的 申報材料由受理的三方委員會進行初審,通過初審的推薦名單 應在轄區范圍內進行公示且不少于 5 個工作日。公示期內如有異議應當重新核查;公示或重新核查無異議的,由縣(市)、 區(開發區)協調勞動關系三方委員會同意并向市協調勞動關 系三方委員會推薦。
(三)核定
市協調勞動關系三方委員會對各縣(市)、區(開發區) 協調勞動關系三方委員會推薦的申報單位以及直接申報評價認 定的縣(市、區)、國家級工業園區(經濟開發區、高新技術 園區等),在征求就業、社保、勞動監察、勞動仲裁等機構意 見后進行核定。擬認定為合肥市和諧勞動關系單位的,由市協 調勞動關系三方在各自單位門戶網站進行公示且不少于 5 個工作日,廣泛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期內如有異議,市協調勞動關 系三方委員會應進行調查核實,并作出處理意見。對公示期內 沒有異議或者有異議經調查核實不成立的,由市協調勞動關系 三方委員會認定并授予相應的合肥市和諧勞動關系單位稱號。
四、評價認定結果運用
被認定為合肥市和諧勞動關系單位的,可以推薦參評安徽 省和諧勞動關系示范單位、全國模范勞動關系和諧企業與工業 園區。被認定為合肥市和諧勞動關系單位的企業優先納入勞動 保障誠信示范單位,同時納入市公共信用信息項目,并在企業 上市、職工培訓等方面予以優先支持;企業負責人參加勞動模 范、優秀企業家、“五一勞動獎章”等評先評優活動,應以和 諧勞動關系單位作為基本條件之一。
五、評價認定監督管理
市協調勞動關系三方委員會負責全市和諧勞動關系單位評價認定工作的監督管理,各縣(市)、區(開發區)協調勞動關系三方委員會負責對本轄區內被認定為和諧勞動關系單位實行動態管理。對出現評價標準中規定的一票否決情況之一,或發現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得評價認定的,由市協調勞動關系三方委員會撤銷其合肥市和諧勞動關系單位稱號,兩年內不得再次申報,并在市協調勞動關系三方門戶網站進行公告。
六、其他
本辦法自公開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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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和諧勞動關系示范單位評價認定
一、合肥市和諧勞動關系示范單位評價認定范圍
合肥市轄區范圍內的鄉鎮(街道)、社區(村)、企業(含民辦非企業單位)。
二、合肥市和諧勞動關系示范單位評價認定流程
申報和諧勞動關系單位嚴格按照《合肥市和諧勞動關系單位評價認定辦法》進行。由相關單位自主申報,提供申報表,申報材料一式兩份,縣(市)、區(開發區)協調勞動關系三方和合肥市協調勞動關系三方各留存一份。縣(市)、區(開發區)協調勞動關系三方初審、推薦,合肥市協調勞動關系三方復審、認定。推薦、認定均需公示5個工作日。
被認定為市級和諧勞動關系單位的,合肥市協調勞動關系三方印發確認通報、授予稱號,利用主流媒體進行宣傳報道,組織單位開展和諧勞動關系創建經驗交流或現場觀摩活動。
合肥市和諧勞動關系單位評價認定辦法
為全面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關于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決策部署,建立完善合肥市和諧勞動關系單位評價認定機制,發揮和諧勞動關系單位在構建和諧勞動關系中的示范引領作用,根據省人社廳《關于印發安徽省和諧勞動關系示范縣(市、區)、示范園區、示范鄉鎮(街道)、示范社區(村)、示范企業評價辦法的通知》(皖人社發〔2019〕 18 號),制定本辦法
一、評價認定范圍及稱號
合肥市和諧勞動關系單位評價認定范圍為合肥市轄區范圍 內單位,按照評價認定類型分別授予:合肥市和諧勞動關系縣
(市、區)、合肥市和諧勞動關系工業園區(經濟開發區、高 新技術園區等)、合肥市和諧勞動關系鄉鎮(街道)、合肥市 和諧勞動關系社區(村)、合肥市和諧勞動關系企業(含民辦 非企業單位)稱號。
二、評價認定周期及標準
合肥市和諧勞動關系單位每 2-3 年評價認定一次,每周期
第一年度的 4-5 月份為和諧勞動關系單位申報時間。評價認定標準為《安徽省和諧勞動關系示范單位評價標準》(皖人社發
〔2019〕18 號)(以下簡稱評價標準)。
三、評價認定工作程序
(一)申報
和諧勞動關系單位評價認定由單位按類型自主申報。申報 單位按照誠實信用原則對照評價標準先行自查自評,自評綜合 得分達 80 分以上且無一票否決情形。
鄉鎮(街道)、社區(村)、省級及以下工業園區(經濟 開發區、高新技術園區等)、企業(含民辦非企業單位)申報 和諧勞動關系單位,向所在地縣(市)、區(開發區)協調勞 動關系三方委員會提交;縣(市、區)、國家級工業園區(經 濟開發區、高新技術園區等)申報和諧勞動關系單位,向合肥 市協調勞動關系三方委員會提交。
(二)審查
提交縣(市)、區(開發區)協調勞動關系三方委員會的 申報材料由受理的三方委員會進行初審,通過初審的推薦名單 應在轄區范圍內進行公示且不少于 5 個工作日。公示期內如有異議應當重新核查;公示或重新核查無異議的,由縣(市)、 區(開發區)協調勞動關系三方委員會同意并向市協調勞動關 系三方委員會推薦。
(三)核定
市協調勞動關系三方委員會對各縣(市)、區(開發區) 協調勞動關系三方委員會推薦的申報單位以及直接申報評價認 定的縣(市、區)、國家級工業園區(經濟開發區、高新技術 園區等),在征求就業、社保、勞動監察、勞動仲裁等機構意 見后進行核定。擬認定為合肥市和諧勞動關系單位的,由市協 調勞動關系三方在各自單位門戶網站進行公示且不少于 5 個工作日,廣泛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期內如有異議,市協調勞動關 系三方委員會應進行調查核實,并作出處理意見。對公示期內 沒有異議或者有異議經調查核實不成立的,由市協調勞動關系 三方委員會認定并授予相應的合肥市和諧勞動關系單位稱號。
四、評價認定結果運用
被認定為合肥市和諧勞動關系單位的,可以推薦參評安徽 省和諧勞動關系示范單位、全國模范勞動關系和諧企業與工業 園區。被認定為合肥市和諧勞動關系單位的企業優先納入勞動 保障誠信示范單位,同時納入市公共信用信息項目,并在企業 上市、職工培訓等方面予以優先支持;企業負責人參加勞動模 范、優秀企業家、“五一勞動獎章”等評先評優活動,應以和 諧勞動關系單位作為基本條件之一。
五、評價認定監督管理
市協調勞動關系三方委員會負責全市和諧勞動關系單位評價認定工作的監督管理,各縣(市)、區(開發區)協調勞動關系三方委員會負責對本轄區內被認定為和諧勞動關系單位實行動態管理。對出現評價標準中規定的一票否決情況之一,或發現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得評價認定的,由市協調勞動關系三方委員會撤銷其合肥市和諧勞動關系單位稱號,兩年內不得再次申報,并在市協調勞動關系三方門戶網站進行公告。
六、其他
本辦法自公開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