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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聚區認定管理辦法!安徽省服務業集聚區及集聚示范區申報分類條件、各市獎勵補貼來了
關于安徽省服務業集聚區及集聚示范區申報分類條件、各市集聚區獎勵補貼的詳細內容,合肥市、蕪湖市、六安市、滁州市、池州市、阜陽市、合肥市、蚌埠市、淮南市、馬鞍山市、銅陵市、亳州市、宣城市、宿州市、安慶市、黃山市等地想要申請安徽省服務業集聚區及集聚示范區項目朋友不明白的歡迎隨時聯系小編咨詢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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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徽省服務業集聚區及集聚示范區獎勵補貼
1、合肥市服務業集聚區及集聚示范區獎勵補貼
對省級服務業集聚示范園區、省市級服務業集聚區服務企業發展的運營成效等開展考評,擇優給予50萬元獎勵。
2、蕪湖市服務業集聚區及集聚示范區獎勵補貼
服務業集聚區當年獲批國家級服務業(物流)示范園區,一次性獎勵運營單位300萬元;當年獲批省級服務業(物流)集聚區,一次性獎勵運營單位50萬元,主要用于集聚區規劃編制和公共服務平臺及重點項目建設。
3、六安市服務業集聚區及集聚示范區獎勵補貼
對新認定為省級現代服務業集聚區的,市財政給予100萬元一次性獎補。對列入省級服務業綜合改革試點的地區,市按照省獎補標準1:1進行配套獎勵。
4、蕪湖市服務業集聚區及集聚示范區獎勵補貼
南譙區:對新獲批省級服務業集聚示范園區、省級現代服務業集聚區、省級特色商業街區、省級文化產業示范園區,分別給予10萬元一次性獎補;對新獲批國家級、省級電子商務示范園區,分別給予20萬元、10萬元一次性獎補;認定銷售額在2億元以上的服務業集聚區,每年給予幫扶責任單位5萬元獎勵,用于對聚集區內規上、限上重點服務業企業的扶持。
5、池州市服務業集聚區及集聚示范區獎勵補貼
對當年新評定的省級現代服務業集聚示范園區、集聚區,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15萬元、10萬元。
6、阜陽市服務業集聚區及集聚示范區獎勵補貼
對新認定為市級服務業集聚區的企業和社會組織,給予20萬元一次性獎補;對新認定為省級服務業集聚區、服務業集聚示范區、物流示范園區、綜合改革試點的企業和社會組織,給予50萬元一次性獎補;對新認定為國家級服務業集聚區、服務業集聚示范區、物流示范園區的企業和社會組織,給予100萬元一次性獎補。
7、蚌埠市服務業集聚區及集聚示范區獎勵補貼
對新認定的省級服務業集聚區及示范園區、集聚區內新建公共服務平臺項目等,每年安排200萬元專項資金,擇優給予一次性獎補支持。對被新認定為國家、省級示范物流園區的,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一次性獎補。
8、淮南市服務業集聚區及集聚示范區獎勵補貼
對新認定的省級現代服務業集聚區,給予一次性獎補50萬元;對新認定的市級現代服務業集聚區,給予一次性獎補30萬元。
9、淮北市服務業集聚區及集聚示范區獎勵補貼
對新認定的市級現代服務業集聚區、省級現代服務業集聚區、省級特色商業街區,從市產業引導資金中分別給予50萬元、100萬元、1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認定的省級現代服務業集聚示范園區,從市產業引導資金中給予最高15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10、馬鞍山市服務業集聚區及集聚示范區獎勵補貼
鼓勵現代服務業企業集聚發展。對當年認定為省級現代服務業集聚示范區、省級現代服務業集聚區的,獎勵50萬元。
11、銅陵市服務業集聚區及集聚示范區獎勵補貼
對新獲批的國家級服務業示范園區和省級現代服務業集聚區(示范園區),市財政分別給予150萬元、100萬元獎勵。
12、亳州市服務業集聚區及集聚示范區獎勵補貼
支持我市符合條件的省級現代服務業集聚區創建省級現代服務業集聚示范園區,對成功獲批省級現代服務業集聚示范園區、省級物流示范園區的,除享受省政策規定獎補外,市財政還將給予最高可達2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13、宣城市服務業集聚區及集聚示范區獎勵補貼
對新批復認定的省級服務業集聚區一次性獎勵 20 萬元;新批復認定的省級集聚示范園區、示范物流園區一次性獎勵 50 萬元。
14、宿州市服務業集聚區及集聚示范區獎勵補貼
對新認定的省級現代服務業集聚區、集聚示范園區及省級服務業特色商業街區(特色小鎮),給予一次性獎勵15萬元;對新認定的市級現代服務業集聚區,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
15、安慶市服務業集聚區及集聚示范區獎勵補貼
對省級現代服務業集聚區內的生產性服務業企業,享受開發區工業企業相關優惠政策。新獲得省級現代服務業集聚區稱號的,給予50萬元的獎勵,被確定為省服務業綜合改革試點單位的給予50萬元獎勵,主要用于規劃編制和公共服務平臺建設。
16、黃山市服務業集聚區及集聚示范區獎勵補貼
新認定的省級服務業集聚區,一次性獎勵20萬元。新認定的創建類市級服務業集聚區,一次性獎勵10萬元。
二、安徽省集聚區和集聚示范區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符合全省服務業發展方向及區域功能布局,符合當地土地利用空間規劃和城鄉總體規劃。
(二)有完善的園區發展規劃,四至邊界清晰,發展目標明確,功能定位合理,業態特色鮮明,產業集中度高。
(三)有明確的管理機構和專職管理人員,對集聚區和集聚示范區實行統一管理和服務,能夠及時、準確報送統計數據和相關信息。
(四)有多家同類或相關企業(機構)入駐,有較為完善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平臺,運營情況良好。
(五)符合申報通知其它具體要求。
三、安徽省各類集聚區還應分別具備下列條件:
(一)科技服務集聚區。具有為科技服務企業開展研究開發、工業設計、技術轉化、創業孵化、技術(產權)交易、科技咨詢、科技金融、科技普及、檢驗檢測等活動的公共服務平臺,入駐科技服務類企業30家以上,研發投入占營業收入的比例達到5%以上。
(二)軟件與信息服務集聚區。具有軟件產業發展或大數據、云計算的技術支撐體系和公共服務平臺,入駐軟件或IT企業40家以上,其中年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的企業10家以上。
(三)金融商務集聚區。具備支撐金融商務機構集聚的基礎營運平臺和公共服務體系,入駐銀行、保險、基金、期貨、證券公司、新型金融機構和培訓、會展、會計審計等商務企業(機構)50家以上,基本滿足企業共性生產服務需求。
(四)電子商務集聚區。具有電子商務企業所需的基礎營運平臺和公共服務體系,入駐企業40家以上,其中電子商務企業占入駐企業70%以上,年營業收入在5億元以上。
(五)新型專業市場集聚區。具備電子商務、物流配送、產品展示、信息發布、檢驗檢測等綜合服務功能,年市場交易額達到10億元,在全省同類市場中居于前列。
(六)創意文化服務集聚區。具備開展創意研發、設計、孵化和成果轉化等活動的軟硬件環境,入駐創意文化類企業30家以上,擁有一定數量的自主知識產權,原創產品占有一定的市場份額。
(七)旅游休閑集聚區。具備相對完善的旅游服務功能,入駐旅游休閑類企業(經營戶)30家以上,其中規上(限上)企業10家以上。
(八)健康養老服務集聚區。具有較為完善的居住、文體娛樂、療養、餐飲等條件,入駐企業20家以上,年營業收入1億元以上。
四、安徽省各類集聚示范區還應分別具備下列條件:
(一)科技服務集聚示范區。有不低于2萬平方米的工作場所,入駐科技服務類企業50家以上,或者入駐科技服務類企業3家以上且總營業收入超過3億元。研發投入占營業收入的比例達到5%以上。
(二)軟件與信息服務集聚示范區。有不低于2萬平方米的工作場所,入駐軟件或IT企業50家以上,其中年銷售收入超過2000萬元的企業不少于10家;或園區總營業收入超過30億元。擁有一定比例的自主知識產權,具備一定的軟件出口能力。
(三)金融商務集聚示范區。入駐銀行、保險、基金、期貨、證券公司、融資擔保、消費金融、商業保理、融資租賃等金融機構和培訓、會展、會計審計等各類商務企業(機構)60家以上,在全省具有較強區域影響力和輻射服務能力,年營業收入30億元以上。
(四)電子商務集聚示范區。有不低于2萬平方米的工作場所,具備技術開發、網絡推廣、市場開拓、人才培訓、信息發布、融資、加工、物流、配送等多種電子商務功能。入駐企業60家以上,其中電子商務企業占入駐企業70%以上,年營業收入8億元以上。
(五)新型專業市場集聚示范區。建筑面積在6萬平方米以上,具備產品展示、交易結算、檢驗檢測、倉儲運輸、加工配送、信息發布、設計、展會等功能。入駐專業市場類企業60家以上,年市場交易額超過60億元。
(六)創意文化服務集聚示范區。有不低于2萬平方米的工作場所,入駐創意文化類企業50家以上,擁有一定數量的自主知識產權,原創產品占有較大市場份額。有較為完善的人才引進、融資擔保等優惠政策,定期舉辦創意產品展示、創意比賽、市場對接會等。
(七)旅游休閑集聚示范區。布局在特色文化街區、4A及以上景區內,具備住宿、餐飲、購物、商務、會展、演藝、節慶等多種生產經營形態。入駐旅游休閑類企業(經營戶)60家以上,其中有省級以上非物質文化遺產、省級以上服務業品牌企業(含中國馳名商標、中華老字號、安徽著名商標、安徽老字號等)占總入駐企業一定比例。年旅游總收入3億元以上。
(八)健康養老服務集聚示范區。有較為完善的居住、文體娛樂、療養、餐飲等條件,具有治療、保健、體育、健身、度假等多種健康養生形式,入駐企業20家以上。年營業收入2億元以上,其中年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企業不少于3家。
省級物流示范園區認定條件和程序,比照國家物流示范園區,由省發展改革委、省自然資源廳等聯合認定,具體另行規定。
安徽省服務業集聚區及集聚示范區申報分類條件、各市集聚區獎勵補貼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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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徽省服務業集聚區及集聚示范區獎勵補貼
1、合肥市服務業集聚區及集聚示范區獎勵補貼
對省級服務業集聚示范園區、省市級服務業集聚區服務企業發展的運營成效等開展考評,擇優給予50萬元獎勵。
2、蕪湖市服務業集聚區及集聚示范區獎勵補貼
服務業集聚區當年獲批國家級服務業(物流)示范園區,一次性獎勵運營單位300萬元;當年獲批省級服務業(物流)集聚區,一次性獎勵運營單位50萬元,主要用于集聚區規劃編制和公共服務平臺及重點項目建設。
3、六安市服務業集聚區及集聚示范區獎勵補貼
對新認定為省級現代服務業集聚區的,市財政給予100萬元一次性獎補。對列入省級服務業綜合改革試點的地區,市按照省獎補標準1:1進行配套獎勵。
4、蕪湖市服務業集聚區及集聚示范區獎勵補貼
南譙區:對新獲批省級服務業集聚示范園區、省級現代服務業集聚區、省級特色商業街區、省級文化產業示范園區,分別給予10萬元一次性獎補;對新獲批國家級、省級電子商務示范園區,分別給予20萬元、10萬元一次性獎補;認定銷售額在2億元以上的服務業集聚區,每年給予幫扶責任單位5萬元獎勵,用于對聚集區內規上、限上重點服務業企業的扶持。
5、池州市服務業集聚區及集聚示范區獎勵補貼
對當年新評定的省級現代服務業集聚示范園區、集聚區,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15萬元、10萬元。
6、阜陽市服務業集聚區及集聚示范區獎勵補貼
對新認定為市級服務業集聚區的企業和社會組織,給予20萬元一次性獎補;對新認定為省級服務業集聚區、服務業集聚示范區、物流示范園區、綜合改革試點的企業和社會組織,給予50萬元一次性獎補;對新認定為國家級服務業集聚區、服務業集聚示范區、物流示范園區的企業和社會組織,給予100萬元一次性獎補。
7、蚌埠市服務業集聚區及集聚示范區獎勵補貼
對新認定的省級服務業集聚區及示范園區、集聚區內新建公共服務平臺項目等,每年安排200萬元專項資金,擇優給予一次性獎補支持。對被新認定為國家、省級示范物流園區的,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一次性獎補。
8、淮南市服務業集聚區及集聚示范區獎勵補貼
對新認定的省級現代服務業集聚區,給予一次性獎補50萬元;對新認定的市級現代服務業集聚區,給予一次性獎補30萬元。
9、淮北市服務業集聚區及集聚示范區獎勵補貼
對新認定的市級現代服務業集聚區、省級現代服務業集聚區、省級特色商業街區,從市產業引導資金中分別給予50萬元、100萬元、1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認定的省級現代服務業集聚示范園區,從市產業引導資金中給予最高15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10、馬鞍山市服務業集聚區及集聚示范區獎勵補貼
鼓勵現代服務業企業集聚發展。對當年認定為省級現代服務業集聚示范區、省級現代服務業集聚區的,獎勵50萬元。
11、銅陵市服務業集聚區及集聚示范區獎勵補貼
對新獲批的國家級服務業示范園區和省級現代服務業集聚區(示范園區),市財政分別給予150萬元、100萬元獎勵。
12、亳州市服務業集聚區及集聚示范區獎勵補貼
支持我市符合條件的省級現代服務業集聚區創建省級現代服務業集聚示范園區,對成功獲批省級現代服務業集聚示范園區、省級物流示范園區的,除享受省政策規定獎補外,市財政還將給予最高可達2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13、宣城市服務業集聚區及集聚示范區獎勵補貼
對新批復認定的省級服務業集聚區一次性獎勵 20 萬元;新批復認定的省級集聚示范園區、示范物流園區一次性獎勵 50 萬元。
14、宿州市服務業集聚區及集聚示范區獎勵補貼
對新認定的省級現代服務業集聚區、集聚示范園區及省級服務業特色商業街區(特色小鎮),給予一次性獎勵15萬元;對新認定的市級現代服務業集聚區,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
15、安慶市服務業集聚區及集聚示范區獎勵補貼
對省級現代服務業集聚區內的生產性服務業企業,享受開發區工業企業相關優惠政策。新獲得省級現代服務業集聚區稱號的,給予50萬元的獎勵,被確定為省服務業綜合改革試點單位的給予50萬元獎勵,主要用于規劃編制和公共服務平臺建設。
16、黃山市服務業集聚區及集聚示范區獎勵補貼
新認定的省級服務業集聚區,一次性獎勵20萬元。新認定的創建類市級服務業集聚區,一次性獎勵10萬元。
二、安徽省集聚區和集聚示范區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符合全省服務業發展方向及區域功能布局,符合當地土地利用空間規劃和城鄉總體規劃。
(二)有完善的園區發展規劃,四至邊界清晰,發展目標明確,功能定位合理,業態特色鮮明,產業集中度高。
(三)有明確的管理機構和專職管理人員,對集聚區和集聚示范區實行統一管理和服務,能夠及時、準確報送統計數據和相關信息。
(四)有多家同類或相關企業(機構)入駐,有較為完善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平臺,運營情況良好。
(五)符合申報通知其它具體要求。
三、安徽省各類集聚區還應分別具備下列條件:
(一)科技服務集聚區。具有為科技服務企業開展研究開發、工業設計、技術轉化、創業孵化、技術(產權)交易、科技咨詢、科技金融、科技普及、檢驗檢測等活動的公共服務平臺,入駐科技服務類企業30家以上,研發投入占營業收入的比例達到5%以上。
(二)軟件與信息服務集聚區。具有軟件產業發展或大數據、云計算的技術支撐體系和公共服務平臺,入駐軟件或IT企業40家以上,其中年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的企業10家以上。
(三)金融商務集聚區。具備支撐金融商務機構集聚的基礎營運平臺和公共服務體系,入駐銀行、保險、基金、期貨、證券公司、新型金融機構和培訓、會展、會計審計等商務企業(機構)50家以上,基本滿足企業共性生產服務需求。
(四)電子商務集聚區。具有電子商務企業所需的基礎營運平臺和公共服務體系,入駐企業40家以上,其中電子商務企業占入駐企業70%以上,年營業收入在5億元以上。
(五)新型專業市場集聚區。具備電子商務、物流配送、產品展示、信息發布、檢驗檢測等綜合服務功能,年市場交易額達到10億元,在全省同類市場中居于前列。
(六)創意文化服務集聚區。具備開展創意研發、設計、孵化和成果轉化等活動的軟硬件環境,入駐創意文化類企業30家以上,擁有一定數量的自主知識產權,原創產品占有一定的市場份額。
(七)旅游休閑集聚區。具備相對完善的旅游服務功能,入駐旅游休閑類企業(經營戶)30家以上,其中規上(限上)企業10家以上。
(八)健康養老服務集聚區。具有較為完善的居住、文體娛樂、療養、餐飲等條件,入駐企業20家以上,年營業收入1億元以上。
四、安徽省各類集聚示范區還應分別具備下列條件:
(一)科技服務集聚示范區。有不低于2萬平方米的工作場所,入駐科技服務類企業50家以上,或者入駐科技服務類企業3家以上且總營業收入超過3億元。研發投入占營業收入的比例達到5%以上。
(二)軟件與信息服務集聚示范區。有不低于2萬平方米的工作場所,入駐軟件或IT企業50家以上,其中年銷售收入超過2000萬元的企業不少于10家;或園區總營業收入超過30億元。擁有一定比例的自主知識產權,具備一定的軟件出口能力。
(三)金融商務集聚示范區。入駐銀行、保險、基金、期貨、證券公司、融資擔保、消費金融、商業保理、融資租賃等金融機構和培訓、會展、會計審計等各類商務企業(機構)60家以上,在全省具有較強區域影響力和輻射服務能力,年營業收入30億元以上。
(四)電子商務集聚示范區。有不低于2萬平方米的工作場所,具備技術開發、網絡推廣、市場開拓、人才培訓、信息發布、融資、加工、物流、配送等多種電子商務功能。入駐企業60家以上,其中電子商務企業占入駐企業70%以上,年營業收入8億元以上。
(五)新型專業市場集聚示范區。建筑面積在6萬平方米以上,具備產品展示、交易結算、檢驗檢測、倉儲運輸、加工配送、信息發布、設計、展會等功能。入駐專業市場類企業60家以上,年市場交易額超過60億元。
(六)創意文化服務集聚示范區。有不低于2萬平方米的工作場所,入駐創意文化類企業50家以上,擁有一定數量的自主知識產權,原創產品占有較大市場份額。有較為完善的人才引進、融資擔保等優惠政策,定期舉辦創意產品展示、創意比賽、市場對接會等。
(七)旅游休閑集聚示范區。布局在特色文化街區、4A及以上景區內,具備住宿、餐飲、購物、商務、會展、演藝、節慶等多種生產經營形態。入駐旅游休閑類企業(經營戶)60家以上,其中有省級以上非物質文化遺產、省級以上服務業品牌企業(含中國馳名商標、中華老字號、安徽著名商標、安徽老字號等)占總入駐企業一定比例。年旅游總收入3億元以上。
(八)健康養老服務集聚示范區。有較為完善的居住、文體娛樂、療養、餐飲等條件,具有治療、保健、體育、健身、度假等多種健康養生形式,入駐企業20家以上。年營業收入2億元以上,其中年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企業不少于3家。
省級物流示范園區認定條件和程序,比照國家物流示范園區,由省發展改革委、省自然資源廳等聯合認定,具體另行規定。
安徽省省級服務業集聚區和集聚 示范區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安徽省“十三五”服務業發展規劃》(皖政辦 〔2017〕4號)《安徽省省級服務業集聚區發展規劃(2017 —2021 年)》(皖政辦秘〔2017〕246號)等要求,為推進省級服務業集
聚區建設,引導全省服務業集聚發展、加快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級服務業集聚區(以下簡稱“集聚區”),是指以某 一個或關聯服務產業為核心,主導產業突出,功能配套完善,管 理科學規范,具有產業集聚、資源集合、服務集成等特征,集聚 度達到一定水平的區域。省級服務業集聚示范區(以下簡稱“集聚 示范區”),是從認定滿兩年的集聚區中擇優認定的,產業優勢明 顯,集聚效應突出,具有行業標桿作用,有較強引領帶動能力的
集聚區域。
第三條 集聚區和集聚示范區主要類型包括:現代物流、科 技服務、軟件與信息服務、金融商務、電子商務、新型專業市場、 創意文化服務、旅游休閑、健康養老服務等。支持新產業、新業
態、新模式申報集聚區和集聚示范區。
第四條 省發展改革委負責集聚區和集聚示范區的認定管 理工作。省直有關單位參與相關行業集聚區和集聚示范區的認定 及指導管理。各市發展改革委負責本地集聚區和集聚示范區的推
薦申報,并配合省發展改革委做好指導和管理。
第二章 認定條件
第五條 集聚區和集聚示范區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符合全省服務業 發展方向及區域功能布局,符合當地土地利用空間規劃和城鄉總
體規劃。
(二)有完善的園區發展規劃,四至邊界清晰,發展目標明
確,功能定位合理,業態特色鮮明,產業集中度高。
(三)有明確的管理機構和專職管理人員,對集聚區和集聚 示范區實行統一管理和服務,能夠及時、準確報送統計數據和相
關信息。
(四)有多家同類或相關企業(機構)入駐,有較為完善的
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平臺,運營情況良好。
(五)符合申報通知其它具體要求。
第六條 各類集聚區還應分別具備下列條件:
(一)科技服務集聚區。 具有為科技服務企業開展研究開發、 工業設計、技術轉化、創業孵化、技術(產權)交易、科技咨詢、 科技金融、科技普及、檢驗檢測等活動的公共服務平臺,入駐科 技服務類企業30家以上,研發投入占營業收入的比例達到5%以
上。
(二)軟件與信息服務集聚區。 具有軟件產業發展或大數據、 云計算的技術支撐體系和公共服務平臺,入駐軟件或IT企業40
家以上,其中年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的企業10家以上。
(三)金融商務集聚區。 具備支撐金融商務機構集聚的基礎
營運平臺和公共服務體系,入駐銀行、保險、基金、期貨、證券 公司、新型金融機構和培訓、會展、會計審計等商務企業(機構)
50家以上,基本滿足企業共性生產服務需求。
(四)電子商務集聚區。 具有電子商務企業所需的基礎營運 平臺和公共服務體系,入駐企業40家以上,其中電子商務企業
占入駐企業70%以上,年營業收入在5億元以上。
(五)新型專業市場集聚區。 具備電子商務、物流配送、產 品展示、信息發布、檢驗檢測等綜合服務功能,年市場交易額達
到10億元,在全省同類市場中居于前列。
(六)創意文化服務集聚區。 具備開展創意研發、設計、孵 化和成果轉化等活動的軟硬件環境,入駐創意文化類企業30家 以上,擁有一定數量的自主知識產權,原創產品占有一定的市場
份額。
(七)旅游休閑集聚區。 具備相對完善的旅游服務功能,入 駐旅游休閑類企業(經營戶)30家以上,其中規上(限上)企業
10家以上。
(八)健康養老服務集聚區。 具有較為完善的居住、文體娛 樂、療養、餐飲等條件,入駐企業20家以上,年營業收入1億
元以上。
第七條 各類集聚示范區還應分別具備下列條件:
(一)科技服務集聚示范區。 有不低于2萬平方米的工作場 所,入駐科技服務類企業50家以上,或者入駐科技服務類企業3
家以上且總營業收入超過3億元。研發投入占營業收入的比例達
到5%以上。
(二)軟件與信息服務集聚示范區。 有不低于2萬平方米的 工作場所,入駐軟件或IT企業50家以上,其中年銷售收入超過 2000 萬元的企業不少于10家;或園區總營業收入超過30億元。
擁有一定比例的自主知識產權,具備一定的軟件出口能力。
(三)金融商務集聚示范區。 入駐銀行、保險、基金、期貨、 證券公司、融資擔保、消費金融、商業保理、融資租賃等金融機 構和培訓、會展、會計審計等各類商務企業(機構)60家以上, 在全省具有較強區域影響力和輻射服務能力,年營業收入30億
元以上。
(四)電子商務集聚示范區。 有不低于2萬平方米的工作場 所,具備技術開發、網絡推廣、市場開拓、人才培訓、信息發布、 融資、加工、物流、配送等多種電子商務功能。入駐企業60家 以上,其中電子商務企業占入駐企業70%以上,年營業收入8億
元以上。
(五)新型專業市場集聚示范區。 建筑面積在6萬平方米以 上,具備產品展示、交易結算、檢驗檢測、倉儲運輸、加工配送、 信息發布、設計、展會等功能。入駐專業市場類企業60家以上,
年市場交易額超過60億元。
(六)創意文化服務集聚示范區。 有不低于2萬平方米的工 作場所,入駐創意文化類企業50家以上,擁有一定數量的自主 知識產權,原創產品占有較大市場份額。有較為完善的人才引進、
融資擔保等優惠政策,定期舉辦創意產品展示、創意比賽、市場
對接會等。
(七)旅游休閑集聚示范區。 布局在特色文化街區、4A及 以上景區內,具備住宿、餐飲、購物、商務、會展、演藝、節慶 等多種生產經營形態。入駐旅游休閑類企業(經營戶)60家以上, 其中有省級以上非物質文化遺產、省級以上服務業品牌企業(含 中國馳名商標、中華老字號、安徽著名商標、安徽老字號等)占
總入駐企業一定比例。年旅游總收入3億元以上。
(八)健康養老服務集聚示范區。 有較為完善的居住、文體 娛樂、療養、餐飲等條件,具有治療、保健、體育、健身、度假 等多種健康養生形式,入駐企業20家以上。年營業收入2億元
以上,其中年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企業不少于3家。
第八條 省級物流示范園區認定條件和程序,比照國家物流 示范園區,由省發展改革委、省自然資源廳等聯合認定,具體另
行規定。
第三章 申報和認定
第九條 省發展改革委根據年度重點工作安排,研究確定申
報集聚區和集聚示范區的重點領域和方向,下發申報通知。
第十條 市發展改革委負責組織本地集聚區和集聚示范區
的推薦申報工作,向省發展改革委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設立集聚區和集聚示范區管理機構的政府批件以及管
理機構情況。
(二)集聚區和集聚示范區發展規劃(包括空間四至范圍,
規劃期限,發展目標、功能布局,主導產業及關聯產業,龍頭企
業,重大項目和公共服務平臺,工作推進計劃及保障措施等),
以及符合城市規劃情況。
(三)土地批復文件,或租用期限尚有5年屆滿的租賃合同。
(四)入駐企業目錄,以及企業基本情況。
(五)基礎設施及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情況。
(六)申報單位出具的真實性承諾函。
(七)其他需要出具的批準文件、證明材料等。
第十一條 省發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按材料審
核、專家打分、現場核查等程序組織開展評審,結果在省發展改
革委門戶網站公示后,對無異議的,認定為集聚區或集聚示范區。
第四章 評估和管理
第十二條 集聚區和集聚示范區實行動態評估制度,每三年 評估一次,評估優秀的予以通報并兌現獎勵,不合格的調整撤銷; 不參加相應類別評估的,視為不合格。評估優秀的比例原則上控 制在10-20%。當年新認定的集聚區和集聚示范區不參加當期評
估。
第十三條 省發展改革委根據服務業發展情況,研究確定申 報集聚區和集聚示范區的評估工作,制定評估方案,下發評估通
知。
第十四條 評估工作按照“集聚區或集聚示范區自評 市發 展改革委審核報送—省發展改革委組織評估”等程序開展。集聚
區、集聚示范區分別進行評估。
第十五條 省發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按材料審
核、專家打分等程序組織開展評估,并將結果在省發展改革委門
戶網站進行公示。具體辦法按評估通知要求執行。
第十六條 省發展改革委對認定的集聚示范區給予獎補、對 評估優秀的集聚區及集聚示范區給予獎勵。省服務業發展引導資
金優先支持集聚區和集聚示范區內重大項目。
第十七條 鼓勵各市對認定的省級集聚區和集聚示范區給 予獎勵,支持各市開展市級服務業集聚區認定及集聚區評估工
作。
第十八條 集聚區和集聚示范區應在每季度第一個月15日 前,經所在市發展改革委審核把關后,報送上一季度建設發展情
況。報送情況作為評估的重要依據。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安徽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安徽省省級服務業 集聚區及示范園區認定管理辦法(試行)》(皖發改貿服〔2017〕
652 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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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徽省服務業集聚區及集聚示范區獎勵補貼
1、合肥市服務業集聚區及集聚示范區獎勵補貼
對省級服務業集聚示范園區、省市級服務業集聚區服務企業發展的運營成效等開展考評,擇優給予50萬元獎勵。
2、蕪湖市服務業集聚區及集聚示范區獎勵補貼
服務業集聚區當年獲批國家級服務業(物流)示范園區,一次性獎勵運營單位300萬元;當年獲批省級服務業(物流)集聚區,一次性獎勵運營單位50萬元,主要用于集聚區規劃編制和公共服務平臺及重點項目建設。
3、六安市服務業集聚區及集聚示范區獎勵補貼
對新認定為省級現代服務業集聚區的,市財政給予100萬元一次性獎補。對列入省級服務業綜合改革試點的地區,市按照省獎補標準1:1進行配套獎勵。
4、蕪湖市服務業集聚區及集聚示范區獎勵補貼
南譙區:對新獲批省級服務業集聚示范園區、省級現代服務業集聚區、省級特色商業街區、省級文化產業示范園區,分別給予10萬元一次性獎補;對新獲批國家級、省級電子商務示范園區,分別給予20萬元、10萬元一次性獎補;認定銷售額在2億元以上的服務業集聚區,每年給予幫扶責任單位5萬元獎勵,用于對聚集區內規上、限上重點服務業企業的扶持。
5、池州市服務業集聚區及集聚示范區獎勵補貼
對當年新評定的省級現代服務業集聚示范園區、集聚區,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15萬元、10萬元。
6、阜陽市服務業集聚區及集聚示范區獎勵補貼
對新認定為市級服務業集聚區的企業和社會組織,給予20萬元一次性獎補;對新認定為省級服務業集聚區、服務業集聚示范區、物流示范園區、綜合改革試點的企業和社會組織,給予50萬元一次性獎補;對新認定為國家級服務業集聚區、服務業集聚示范區、物流示范園區的企業和社會組織,給予100萬元一次性獎補。
7、蚌埠市服務業集聚區及集聚示范區獎勵補貼
對新認定的省級服務業集聚區及示范園區、集聚區內新建公共服務平臺項目等,每年安排200萬元專項資金,擇優給予一次性獎補支持。對被新認定為國家、省級示范物流園區的,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一次性獎補。
8、淮南市服務業集聚區及集聚示范區獎勵補貼
對新認定的省級現代服務業集聚區,給予一次性獎補50萬元;對新認定的市級現代服務業集聚區,給予一次性獎補30萬元。
9、淮北市服務業集聚區及集聚示范區獎勵補貼
對新認定的市級現代服務業集聚區、省級現代服務業集聚區、省級特色商業街區,從市產業引導資金中分別給予50萬元、100萬元、1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認定的省級現代服務業集聚示范園區,從市產業引導資金中給予最高15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10、馬鞍山市服務業集聚區及集聚示范區獎勵補貼
鼓勵現代服務業企業集聚發展。對當年認定為省級現代服務業集聚示范區、省級現代服務業集聚區的,獎勵50萬元。
11、銅陵市服務業集聚區及集聚示范區獎勵補貼
對新獲批的國家級服務業示范園區和省級現代服務業集聚區(示范園區),市財政分別給予150萬元、100萬元獎勵。
12、亳州市服務業集聚區及集聚示范區獎勵補貼
支持我市符合條件的省級現代服務業集聚區創建省級現代服務業集聚示范園區,對成功獲批省級現代服務業集聚示范園區、省級物流示范園區的,除享受省政策規定獎補外,市財政還將給予最高可達2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13、宣城市服務業集聚區及集聚示范區獎勵補貼
對新批復認定的省級服務業集聚區一次性獎勵 20 萬元;新批復認定的省級集聚示范園區、示范物流園區一次性獎勵 50 萬元。
14、宿州市服務業集聚區及集聚示范區獎勵補貼
對新認定的省級現代服務業集聚區、集聚示范園區及省級服務業特色商業街區(特色小鎮),給予一次性獎勵15萬元;對新認定的市級現代服務業集聚區,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
15、安慶市服務業集聚區及集聚示范區獎勵補貼
對省級現代服務業集聚區內的生產性服務業企業,享受開發區工業企業相關優惠政策。新獲得省級現代服務業集聚區稱號的,給予50萬元的獎勵,被確定為省服務業綜合改革試點單位的給予50萬元獎勵,主要用于規劃編制和公共服務平臺建設。
16、黃山市服務業集聚區及集聚示范區獎勵補貼
新認定的省級服務業集聚區,一次性獎勵20萬元。新認定的創建類市級服務業集聚區,一次性獎勵10萬元。
二、安徽省集聚區和集聚示范區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符合全省服務業發展方向及區域功能布局,符合當地土地利用空間規劃和城鄉總體規劃。
(二)有完善的園區發展規劃,四至邊界清晰,發展目標明確,功能定位合理,業態特色鮮明,產業集中度高。
(三)有明確的管理機構和專職管理人員,對集聚區和集聚示范區實行統一管理和服務,能夠及時、準確報送統計數據和相關信息。
(四)有多家同類或相關企業(機構)入駐,有較為完善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平臺,運營情況良好。
(五)符合申報通知其它具體要求。
三、安徽省各類集聚區還應分別具備下列條件:
(一)科技服務集聚區。具有為科技服務企業開展研究開發、工業設計、技術轉化、創業孵化、技術(產權)交易、科技咨詢、科技金融、科技普及、檢驗檢測等活動的公共服務平臺,入駐科技服務類企業30家以上,研發投入占營業收入的比例達到5%以上。
(二)軟件與信息服務集聚區。具有軟件產業發展或大數據、云計算的技術支撐體系和公共服務平臺,入駐軟件或IT企業40家以上,其中年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的企業10家以上。
(三)金融商務集聚區。具備支撐金融商務機構集聚的基礎營運平臺和公共服務體系,入駐銀行、保險、基金、期貨、證券公司、新型金融機構和培訓、會展、會計審計等商務企業(機構)50家以上,基本滿足企業共性生產服務需求。
(四)電子商務集聚區。具有電子商務企業所需的基礎營運平臺和公共服務體系,入駐企業40家以上,其中電子商務企業占入駐企業70%以上,年營業收入在5億元以上。
(五)新型專業市場集聚區。具備電子商務、物流配送、產品展示、信息發布、檢驗檢測等綜合服務功能,年市場交易額達到10億元,在全省同類市場中居于前列。
(六)創意文化服務集聚區。具備開展創意研發、設計、孵化和成果轉化等活動的軟硬件環境,入駐創意文化類企業30家以上,擁有一定數量的自主知識產權,原創產品占有一定的市場份額。
(七)旅游休閑集聚區。具備相對完善的旅游服務功能,入駐旅游休閑類企業(經營戶)30家以上,其中規上(限上)企業10家以上。
(八)健康養老服務集聚區。具有較為完善的居住、文體娛樂、療養、餐飲等條件,入駐企業20家以上,年營業收入1億元以上。
四、安徽省各類集聚示范區還應分別具備下列條件:
(一)科技服務集聚示范區。有不低于2萬平方米的工作場所,入駐科技服務類企業50家以上,或者入駐科技服務類企業3家以上且總營業收入超過3億元。研發投入占營業收入的比例達到5%以上。
(二)軟件與信息服務集聚示范區。有不低于2萬平方米的工作場所,入駐軟件或IT企業50家以上,其中年銷售收入超過2000萬元的企業不少于10家;或園區總營業收入超過30億元。擁有一定比例的自主知識產權,具備一定的軟件出口能力。
(三)金融商務集聚示范區。入駐銀行、保險、基金、期貨、證券公司、融資擔保、消費金融、商業保理、融資租賃等金融機構和培訓、會展、會計審計等各類商務企業(機構)60家以上,在全省具有較強區域影響力和輻射服務能力,年營業收入30億元以上。
(四)電子商務集聚示范區。有不低于2萬平方米的工作場所,具備技術開發、網絡推廣、市場開拓、人才培訓、信息發布、融資、加工、物流、配送等多種電子商務功能。入駐企業60家以上,其中電子商務企業占入駐企業70%以上,年營業收入8億元以上。
(五)新型專業市場集聚示范區。建筑面積在6萬平方米以上,具備產品展示、交易結算、檢驗檢測、倉儲運輸、加工配送、信息發布、設計、展會等功能。入駐專業市場類企業60家以上,年市場交易額超過60億元。
(六)創意文化服務集聚示范區。有不低于2萬平方米的工作場所,入駐創意文化類企業50家以上,擁有一定數量的自主知識產權,原創產品占有較大市場份額。有較為完善的人才引進、融資擔保等優惠政策,定期舉辦創意產品展示、創意比賽、市場對接會等。
(七)旅游休閑集聚示范區。布局在特色文化街區、4A及以上景區內,具備住宿、餐飲、購物、商務、會展、演藝、節慶等多種生產經營形態。入駐旅游休閑類企業(經營戶)60家以上,其中有省級以上非物質文化遺產、省級以上服務業品牌企業(含中國馳名商標、中華老字號、安徽著名商標、安徽老字號等)占總入駐企業一定比例。年旅游總收入3億元以上。
(八)健康養老服務集聚示范區。有較為完善的居住、文體娛樂、療養、餐飲等條件,具有治療、保健、體育、健身、度假等多種健康養生形式,入駐企業20家以上。年營業收入2億元以上,其中年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企業不少于3家。
省級物流示范園區認定條件和程序,比照國家物流示范園區,由省發展改革委、省自然資源廳等聯合認定,具體另行規定。
安徽省服務業集聚區及集聚示范區申報分類條件、各市集聚區獎勵補貼來了
關于安徽省服務業集聚區及集聚示范區申報分類條件、各市集聚區獎勵補貼的詳細內容,合肥市、蕪湖市、六安市、滁州市、池州市、阜陽市、合肥市、蚌埠市、淮南市、馬鞍山市、銅陵市、亳州市、宣城市、宿州市、安慶市、黃山市等地想要申請安徽省服務業集聚區及集聚示范區項目朋友不明白的歡迎隨時聯系小編咨詢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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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徽省服務業集聚區及集聚示范區獎勵補貼
1、合肥市服務業集聚區及集聚示范區獎勵補貼
對省級服務業集聚示范園區、省市級服務業集聚區服務企業發展的運營成效等開展考評,擇優給予50萬元獎勵。
2、蕪湖市服務業集聚區及集聚示范區獎勵補貼
服務業集聚區當年獲批國家級服務業(物流)示范園區,一次性獎勵運營單位300萬元;當年獲批省級服務業(物流)集聚區,一次性獎勵運營單位50萬元,主要用于集聚區規劃編制和公共服務平臺及重點項目建設。
3、六安市服務業集聚區及集聚示范區獎勵補貼
對新認定為省級現代服務業集聚區的,市財政給予100萬元一次性獎補。對列入省級服務業綜合改革試點的地區,市按照省獎補標準1:1進行配套獎勵。
4、蕪湖市服務業集聚區及集聚示范區獎勵補貼
南譙區:對新獲批省級服務業集聚示范園區、省級現代服務業集聚區、省級特色商業街區、省級文化產業示范園區,分別給予10萬元一次性獎補;對新獲批國家級、省級電子商務示范園區,分別給予20萬元、10萬元一次性獎補;認定銷售額在2億元以上的服務業集聚區,每年給予幫扶責任單位5萬元獎勵,用于對聚集區內規上、限上重點服務業企業的扶持。
5、池州市服務業集聚區及集聚示范區獎勵補貼
對當年新評定的省級現代服務業集聚示范園區、集聚區,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15萬元、10萬元。
6、阜陽市服務業集聚區及集聚示范區獎勵補貼
對新認定為市級服務業集聚區的企業和社會組織,給予20萬元一次性獎補;對新認定為省級服務業集聚區、服務業集聚示范區、物流示范園區、綜合改革試點的企業和社會組織,給予50萬元一次性獎補;對新認定為國家級服務業集聚區、服務業集聚示范區、物流示范園區的企業和社會組織,給予100萬元一次性獎補。
7、蚌埠市服務業集聚區及集聚示范區獎勵補貼
對新認定的省級服務業集聚區及示范園區、集聚區內新建公共服務平臺項目等,每年安排200萬元專項資金,擇優給予一次性獎補支持。對被新認定為國家、省級示范物流園區的,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一次性獎補。
8、淮南市服務業集聚區及集聚示范區獎勵補貼
對新認定的省級現代服務業集聚區,給予一次性獎補50萬元;對新認定的市級現代服務業集聚區,給予一次性獎補30萬元。
9、淮北市服務業集聚區及集聚示范區獎勵補貼
對新認定的市級現代服務業集聚區、省級現代服務業集聚區、省級特色商業街區,從市產業引導資金中分別給予50萬元、100萬元、1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認定的省級現代服務業集聚示范園區,從市產業引導資金中給予最高15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10、馬鞍山市服務業集聚區及集聚示范區獎勵補貼
鼓勵現代服務業企業集聚發展。對當年認定為省級現代服務業集聚示范區、省級現代服務業集聚區的,獎勵50萬元。
11、銅陵市服務業集聚區及集聚示范區獎勵補貼
對新獲批的國家級服務業示范園區和省級現代服務業集聚區(示范園區),市財政分別給予150萬元、100萬元獎勵。
12、亳州市服務業集聚區及集聚示范區獎勵補貼
支持我市符合條件的省級現代服務業集聚區創建省級現代服務業集聚示范園區,對成功獲批省級現代服務業集聚示范園區、省級物流示范園區的,除享受省政策規定獎補外,市財政還將給予最高可達2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13、宣城市服務業集聚區及集聚示范區獎勵補貼
對新批復認定的省級服務業集聚區一次性獎勵 20 萬元;新批復認定的省級集聚示范園區、示范物流園區一次性獎勵 50 萬元。
14、宿州市服務業集聚區及集聚示范區獎勵補貼
對新認定的省級現代服務業集聚區、集聚示范園區及省級服務業特色商業街區(特色小鎮),給予一次性獎勵15萬元;對新認定的市級現代服務業集聚區,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
15、安慶市服務業集聚區及集聚示范區獎勵補貼
對省級現代服務業集聚區內的生產性服務業企業,享受開發區工業企業相關優惠政策。新獲得省級現代服務業集聚區稱號的,給予50萬元的獎勵,被確定為省服務業綜合改革試點單位的給予50萬元獎勵,主要用于規劃編制和公共服務平臺建設。
16、黃山市服務業集聚區及集聚示范區獎勵補貼
新認定的省級服務業集聚區,一次性獎勵20萬元。新認定的創建類市級服務業集聚區,一次性獎勵10萬元。
二、安徽省集聚區和集聚示范區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符合全省服務業發展方向及區域功能布局,符合當地土地利用空間規劃和城鄉總體規劃。
(二)有完善的園區發展規劃,四至邊界清晰,發展目標明確,功能定位合理,業態特色鮮明,產業集中度高。
(三)有明確的管理機構和專職管理人員,對集聚區和集聚示范區實行統一管理和服務,能夠及時、準確報送統計數據和相關信息。
(四)有多家同類或相關企業(機構)入駐,有較為完善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平臺,運營情況良好。
(五)符合申報通知其它具體要求。
三、安徽省各類集聚區還應分別具備下列條件:
(一)科技服務集聚區。具有為科技服務企業開展研究開發、工業設計、技術轉化、創業孵化、技術(產權)交易、科技咨詢、科技金融、科技普及、檢驗檢測等活動的公共服務平臺,入駐科技服務類企業30家以上,研發投入占營業收入的比例達到5%以上。
(二)軟件與信息服務集聚區。具有軟件產業發展或大數據、云計算的技術支撐體系和公共服務平臺,入駐軟件或IT企業40家以上,其中年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的企業10家以上。
(三)金融商務集聚區。具備支撐金融商務機構集聚的基礎營運平臺和公共服務體系,入駐銀行、保險、基金、期貨、證券公司、新型金融機構和培訓、會展、會計審計等商務企業(機構)50家以上,基本滿足企業共性生產服務需求。
(四)電子商務集聚區。具有電子商務企業所需的基礎營運平臺和公共服務體系,入駐企業40家以上,其中電子商務企業占入駐企業70%以上,年營業收入在5億元以上。
(五)新型專業市場集聚區。具備電子商務、物流配送、產品展示、信息發布、檢驗檢測等綜合服務功能,年市場交易額達到10億元,在全省同類市場中居于前列。
(六)創意文化服務集聚區。具備開展創意研發、設計、孵化和成果轉化等活動的軟硬件環境,入駐創意文化類企業30家以上,擁有一定數量的自主知識產權,原創產品占有一定的市場份額。
(七)旅游休閑集聚區。具備相對完善的旅游服務功能,入駐旅游休閑類企業(經營戶)30家以上,其中規上(限上)企業10家以上。
(八)健康養老服務集聚區。具有較為完善的居住、文體娛樂、療養、餐飲等條件,入駐企業20家以上,年營業收入1億元以上。
四、安徽省各類集聚示范區還應分別具備下列條件:
(一)科技服務集聚示范區。有不低于2萬平方米的工作場所,入駐科技服務類企業50家以上,或者入駐科技服務類企業3家以上且總營業收入超過3億元。研發投入占營業收入的比例達到5%以上。
(二)軟件與信息服務集聚示范區。有不低于2萬平方米的工作場所,入駐軟件或IT企業50家以上,其中年銷售收入超過2000萬元的企業不少于10家;或園區總營業收入超過30億元。擁有一定比例的自主知識產權,具備一定的軟件出口能力。
(三)金融商務集聚示范區。入駐銀行、保險、基金、期貨、證券公司、融資擔保、消費金融、商業保理、融資租賃等金融機構和培訓、會展、會計審計等各類商務企業(機構)60家以上,在全省具有較強區域影響力和輻射服務能力,年營業收入30億元以上。
(四)電子商務集聚示范區。有不低于2萬平方米的工作場所,具備技術開發、網絡推廣、市場開拓、人才培訓、信息發布、融資、加工、物流、配送等多種電子商務功能。入駐企業60家以上,其中電子商務企業占入駐企業70%以上,年營業收入8億元以上。
(五)新型專業市場集聚示范區。建筑面積在6萬平方米以上,具備產品展示、交易結算、檢驗檢測、倉儲運輸、加工配送、信息發布、設計、展會等功能。入駐專業市場類企業60家以上,年市場交易額超過60億元。
(六)創意文化服務集聚示范區。有不低于2萬平方米的工作場所,入駐創意文化類企業50家以上,擁有一定數量的自主知識產權,原創產品占有較大市場份額。有較為完善的人才引進、融資擔保等優惠政策,定期舉辦創意產品展示、創意比賽、市場對接會等。
(七)旅游休閑集聚示范區。布局在特色文化街區、4A及以上景區內,具備住宿、餐飲、購物、商務、會展、演藝、節慶等多種生產經營形態。入駐旅游休閑類企業(經營戶)60家以上,其中有省級以上非物質文化遺產、省級以上服務業品牌企業(含中國馳名商標、中華老字號、安徽著名商標、安徽老字號等)占總入駐企業一定比例。年旅游總收入3億元以上。
(八)健康養老服務集聚示范區。有較為完善的居住、文體娛樂、療養、餐飲等條件,具有治療、保健、體育、健身、度假等多種健康養生形式,入駐企業20家以上。年營業收入2億元以上,其中年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企業不少于3家。
省級物流示范園區認定條件和程序,比照國家物流示范園區,由省發展改革委、省自然資源廳等聯合認定,具體另行規定。
安徽省省級服務業集聚區和集聚 示范區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安徽省“十三五”服務業發展規劃》(皖政辦 〔2017〕4號)《安徽省省級服務業集聚區發展規劃(2017 —2021 年)》(皖政辦秘〔2017〕246號)等要求,為推進省級服務業集
聚區建設,引導全省服務業集聚發展、加快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級服務業集聚區(以下簡稱“集聚區”),是指以某 一個或關聯服務產業為核心,主導產業突出,功能配套完善,管 理科學規范,具有產業集聚、資源集合、服務集成等特征,集聚 度達到一定水平的區域。省級服務業集聚示范區(以下簡稱“集聚 示范區”),是從認定滿兩年的集聚區中擇優認定的,產業優勢明 顯,集聚效應突出,具有行業標桿作用,有較強引領帶動能力的
集聚區域。
第三條 集聚區和集聚示范區主要類型包括:現代物流、科 技服務、軟件與信息服務、金融商務、電子商務、新型專業市場、 創意文化服務、旅游休閑、健康養老服務等。支持新產業、新業
態、新模式申報集聚區和集聚示范區。
第四條 省發展改革委負責集聚區和集聚示范區的認定管 理工作。省直有關單位參與相關行業集聚區和集聚示范區的認定 及指導管理。各市發展改革委負責本地集聚區和集聚示范區的推
薦申報,并配合省發展改革委做好指導和管理。
第二章 認定條件
第五條 集聚區和集聚示范區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符合全省服務業 發展方向及區域功能布局,符合當地土地利用空間規劃和城鄉總
體規劃。
(二)有完善的園區發展規劃,四至邊界清晰,發展目標明
確,功能定位合理,業態特色鮮明,產業集中度高。
(三)有明確的管理機構和專職管理人員,對集聚區和集聚 示范區實行統一管理和服務,能夠及時、準確報送統計數據和相
關信息。
(四)有多家同類或相關企業(機構)入駐,有較為完善的
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平臺,運營情況良好。
(五)符合申報通知其它具體要求。
第六條 各類集聚區還應分別具備下列條件:
(一)科技服務集聚區。 具有為科技服務企業開展研究開發、 工業設計、技術轉化、創業孵化、技術(產權)交易、科技咨詢、 科技金融、科技普及、檢驗檢測等活動的公共服務平臺,入駐科 技服務類企業30家以上,研發投入占營業收入的比例達到5%以
上。
(二)軟件與信息服務集聚區。 具有軟件產業發展或大數據、 云計算的技術支撐體系和公共服務平臺,入駐軟件或IT企業40
家以上,其中年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的企業10家以上。
(三)金融商務集聚區。 具備支撐金融商務機構集聚的基礎
營運平臺和公共服務體系,入駐銀行、保險、基金、期貨、證券 公司、新型金融機構和培訓、會展、會計審計等商務企業(機構)
50家以上,基本滿足企業共性生產服務需求。
(四)電子商務集聚區。 具有電子商務企業所需的基礎營運 平臺和公共服務體系,入駐企業40家以上,其中電子商務企業
占入駐企業70%以上,年營業收入在5億元以上。
(五)新型專業市場集聚區。 具備電子商務、物流配送、產 品展示、信息發布、檢驗檢測等綜合服務功能,年市場交易額達
到10億元,在全省同類市場中居于前列。
(六)創意文化服務集聚區。 具備開展創意研發、設計、孵 化和成果轉化等活動的軟硬件環境,入駐創意文化類企業30家 以上,擁有一定數量的自主知識產權,原創產品占有一定的市場
份額。
(七)旅游休閑集聚區。 具備相對完善的旅游服務功能,入 駐旅游休閑類企業(經營戶)30家以上,其中規上(限上)企業
10家以上。
(八)健康養老服務集聚區。 具有較為完善的居住、文體娛 樂、療養、餐飲等條件,入駐企業20家以上,年營業收入1億
元以上。
第七條 各類集聚示范區還應分別具備下列條件:
(一)科技服務集聚示范區。 有不低于2萬平方米的工作場 所,入駐科技服務類企業50家以上,或者入駐科技服務類企業3
家以上且總營業收入超過3億元。研發投入占營業收入的比例達
到5%以上。
(二)軟件與信息服務集聚示范區。 有不低于2萬平方米的 工作場所,入駐軟件或IT企業50家以上,其中年銷售收入超過 2000 萬元的企業不少于10家;或園區總營業收入超過30億元。
擁有一定比例的自主知識產權,具備一定的軟件出口能力。
(三)金融商務集聚示范區。 入駐銀行、保險、基金、期貨、 證券公司、融資擔保、消費金融、商業保理、融資租賃等金融機 構和培訓、會展、會計審計等各類商務企業(機構)60家以上, 在全省具有較強區域影響力和輻射服務能力,年營業收入30億
元以上。
(四)電子商務集聚示范區。 有不低于2萬平方米的工作場 所,具備技術開發、網絡推廣、市場開拓、人才培訓、信息發布、 融資、加工、物流、配送等多種電子商務功能。入駐企業60家 以上,其中電子商務企業占入駐企業70%以上,年營業收入8億
元以上。
(五)新型專業市場集聚示范區。 建筑面積在6萬平方米以 上,具備產品展示、交易結算、檢驗檢測、倉儲運輸、加工配送、 信息發布、設計、展會等功能。入駐專業市場類企業60家以上,
年市場交易額超過60億元。
(六)創意文化服務集聚示范區。 有不低于2萬平方米的工 作場所,入駐創意文化類企業50家以上,擁有一定數量的自主 知識產權,原創產品占有較大市場份額。有較為完善的人才引進、
融資擔保等優惠政策,定期舉辦創意產品展示、創意比賽、市場
對接會等。
(七)旅游休閑集聚示范區。 布局在特色文化街區、4A及 以上景區內,具備住宿、餐飲、購物、商務、會展、演藝、節慶 等多種生產經營形態。入駐旅游休閑類企業(經營戶)60家以上, 其中有省級以上非物質文化遺產、省級以上服務業品牌企業(含 中國馳名商標、中華老字號、安徽著名商標、安徽老字號等)占
總入駐企業一定比例。年旅游總收入3億元以上。
(八)健康養老服務集聚示范區。 有較為完善的居住、文體 娛樂、療養、餐飲等條件,具有治療、保健、體育、健身、度假 等多種健康養生形式,入駐企業20家以上。年營業收入2億元
以上,其中年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企業不少于3家。
第八條 省級物流示范園區認定條件和程序,比照國家物流 示范園區,由省發展改革委、省自然資源廳等聯合認定,具體另
行規定。
第三章 申報和認定
第九條 省發展改革委根據年度重點工作安排,研究確定申
報集聚區和集聚示范區的重點領域和方向,下發申報通知。
第十條 市發展改革委負責組織本地集聚區和集聚示范區
的推薦申報工作,向省發展改革委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設立集聚區和集聚示范區管理機構的政府批件以及管
理機構情況。
(二)集聚區和集聚示范區發展規劃(包括空間四至范圍,
規劃期限,發展目標、功能布局,主導產業及關聯產業,龍頭企
業,重大項目和公共服務平臺,工作推進計劃及保障措施等),
以及符合城市規劃情況。
(三)土地批復文件,或租用期限尚有5年屆滿的租賃合同。
(四)入駐企業目錄,以及企業基本情況。
(五)基礎設施及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情況。
(六)申報單位出具的真實性承諾函。
(七)其他需要出具的批準文件、證明材料等。
第十一條 省發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按材料審
核、專家打分、現場核查等程序組織開展評審,結果在省發展改
革委門戶網站公示后,對無異議的,認定為集聚區或集聚示范區。
第四章 評估和管理
第十二條 集聚區和集聚示范區實行動態評估制度,每三年 評估一次,評估優秀的予以通報并兌現獎勵,不合格的調整撤銷; 不參加相應類別評估的,視為不合格。評估優秀的比例原則上控 制在10-20%。當年新認定的集聚區和集聚示范區不參加當期評
估。
第十三條 省發展改革委根據服務業發展情況,研究確定申 報集聚區和集聚示范區的評估工作,制定評估方案,下發評估通
知。
第十四條 評估工作按照“集聚區或集聚示范區自評 市發 展改革委審核報送—省發展改革委組織評估”等程序開展。集聚
區、集聚示范區分別進行評估。
第十五條 省發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按材料審
核、專家打分等程序組織開展評估,并將結果在省發展改革委門
戶網站進行公示。具體辦法按評估通知要求執行。
第十六條 省發展改革委對認定的集聚示范區給予獎補、對 評估優秀的集聚區及集聚示范區給予獎勵。省服務業發展引導資
金優先支持集聚區和集聚示范區內重大項目。
第十七條 鼓勵各市對認定的省級集聚區和集聚示范區給 予獎勵,支持各市開展市級服務業集聚區認定及集聚區評估工
作。
第十八條 集聚區和集聚示范區應在每季度第一個月15日 前,經所在市發展改革委審核把關后,報送上一季度建設發展情
況。報送情況作為評估的重要依據。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安徽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安徽省省級服務業 集聚區及示范園區認定管理辦法(試行)》(皖發改貿服〔2017〕
652 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