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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安慶市各區縣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申報條件、獎勵補貼扶持政策編輯整理,那么如果安慶市迎江區、大觀區、宜秀區、桐城市、潛山縣、太湖縣、宿松縣、望江縣、岳西縣企業對于企業技術中心申報感興趣的話,有相關項目疑問,都可以隨時聯系小編這邊免費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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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慶市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獎勵補貼
對新認定的省級以上級平臺,包括工程(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質檢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市財政給予100萬元獎勵。對新認定的安徽省實驗室、安徽省技術創新中心,市財政給予100萬元獎勵。對新認定的安徽省重點實驗室,市財政給予50萬元獎勵。對新認定的省級新型研發機構、院士工作站、工程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質檢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工業設計中心,市財政給予20萬元獎勵。
二、安慶市企業技術中心認定條件
(一)企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持續經營時間應當在三年以上,報告年度銷售收入在 5000 萬元以上,最近兩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數。
(二)企業有較強的經濟技術實力和較好的經濟效益,在安徽省同行業中具有明顯的技術優勢和競爭優勢。
(三)企業領導層重視技術創新工作,具有較強的創新和市場意識,能為技術中心建設創造良好的條件。
(四)企業具有較完善的研究、開發、試驗條件,有較強的技術創新能力和較高的研究開發投入,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技術、品牌,并具有核心競爭力,研究開發與創新水平在安徽省同行業中處于領先地位。
(五)企業技術中心擁有技術水平高、實踐經驗豐富的技術帶頭人,擁有一定規模的技術人才隊伍,在同行業中具有較強的創新人才優勢。
(六)企業技術中心組織體系健全,發展規劃和目標明確,具有穩定的產學研合作機制,建立了知識產權管理體系,技術創新績效顯著。
(七)企業申請認定前兩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八)企業技術中心建立和運行兩年以上。
(九)企業近兩年內每年的科技活動經費支出額不低于 150萬元,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不低于 20 人,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不低于 300 萬元。
三、安慶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建立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充分發揮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在企業技術創新體系和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建設中的引導與示范作用,規范和加強我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和評價工作,依據《安徽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為鼓勵和引導企業不斷提高企業自主創新能力,確立企業技術創新和科技投入的主體地位,我市對全市企業中技術創新能力較強、創新績效顯著、具有重要示范作用的企業技術中心予以認定,并給予相應的政策支持。
第三條 安慶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會同安慶市發展和改革
委員會、安慶市科學技術局、安慶市財政局、安慶市國家稅務局、安慶市地方稅務局和安慶海關負責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工作。安慶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牽頭對企業技術中心建設進行宏觀指導,并負責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的具體組織工作和評價工作。各部門根據自己的職能支持企業技術中心的建設與發展,形成共同推進企業自主創新的協調互動工作機制。
第二章 認 定
第四條 安慶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一般每年組織一次,具體時間由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安排。
第五條 申請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的企業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企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持續經營時間應當在三年以上,報告年度銷售收入在 5000 萬元以上,最近兩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數。
(二)企業有較強的經濟技術實力和較好的經濟效益,在安徽省同行業中具有明顯的技術優勢和競爭優勢。
(三)企業領導層重視技術創新工作,具有較強的創新和市場意識,能為技術中心建設創造良好的條件。
(四)企業具有較完善的研究、開發、試驗條件,有較強的技術創新能力和較高的研究開發投入,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技術、品牌,并具有核心競爭力,研究開發與創新水平在安徽省同行業中處于領先地位。
(五)企業技術中心擁有技術水平高、實踐經驗豐富的技術帶頭人,擁有一定規模的技術人才隊伍,在同行業中具有較強的創新人才優勢。
(六)企業技術中心組織體系健全,發展規劃和目標明確,具有穩定的產學研合作機制,建立了知識產權管理體系,技術創新績效顯著。
(七)企業申請認定前兩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八)企業技術中心建立和運行兩年以上。
(九)企業近兩年內每年的科技活動經費支出額不低于 150萬元,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不低于 20 人,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不低于 300 萬元。
第六條 認定程序
(一)企業依照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條件和要求,向屬地經信委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材料包括《安慶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申請報告》(見附件 1)、《安慶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材料》(見附件 2)等。
(二)各縣(市、區)經信委對企業上報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會同同級發改、科技、財政、國稅、地稅部門,確定推薦企業名單,并行文將推薦企業的申請材料在規定時間內上報安慶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材料一式三份),同時抄報安慶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安慶市科學技術局、安慶市財政局、安慶市國家稅務局、安慶市地方稅務局和安慶海關。
(三)安慶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或委托符合條件的中介評估機構,按照《安慶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指標體系》(見附件 3)對企業申請材料進行核查,并提出初步評價意見。
(四)依據初步評價意見,安慶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牽頭商安慶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安慶市科學技術局、安慶市財政局、安慶市國家稅務局、安慶市地方稅務局和安慶海關等有關部門, 組織專家擇優進行綜合評審。
(五)安慶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會同安慶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安慶市科學技術局、安慶市財政局、安慶市國家稅務局、安慶市地方稅務局和安慶海關,依據國家產業和技術創新政策、初評結果、專家評審意見等進行綜合審查后,擇優確定安慶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名單。
第七條 安慶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會同安慶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安慶市科學技術局、安慶市財政局、安慶市國家稅務局、安慶市地方稅務局和安慶海關對安慶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聯合發文予以公布、授牌和頒發證書。
第八條 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結果從安慶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受理申請截止之日起,90 個工作日之內公布。
第三章 評 價
第九條 安慶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實行動態管理,安慶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原則上每兩年組織對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進行一次評價。非評價年度,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需要報送企業技術中心評價表(見附件 2)。
第十條 評價程序
(一)數據采集。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應于規定期限前將評價材料報屬地經信委。評價材料包括《安慶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年度工作總結》(見附件 4)、《安慶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材料》(見附件 2)等。
(二)數據初審。各縣(市、區)經信委對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上報的評價材料進行審查,并出具審查及推薦意見,報安慶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評價材料一式 1 份)。
(三)數據核查、計算與分析。安慶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或委托符合條件的中介評估機構對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上報的評價材料及相關情況進行核查,并按照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指標體系進行計算、分析,得出評價結果,形成評價報告。核查方式包括函詢、召開核查會和實地核查等。
第十一條 評價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一)評價得分 90 分及以上為優秀。
(二)評價得分 65 分至 90 分(不含 90 分)之間為合格。
(三)評價得分 60 分至 65 分(不含 65 分)之間為基本合格。
(四)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評價為不合格。
1、評價得分低于 60 分;
2、連續兩次評價為基本合格;
3、逾期一個月不上報評價材料的企業技術中心;
4、企業科技活動經費支出額、企業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企業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三項指標中任何一項低于第五條(九)中規定的最低標準。
第十二條 安慶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會同安慶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安慶市科學技術局、安慶市財政局、安慶市國家稅務局、安慶市地方稅務局和安慶海關對評價結果和評價報告進行審核確認。由安慶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對評價結果予以公布。
第十三條 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結果從上報評價材料截止之日起,90 個工作日內公布。
第四章 調整與撤銷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其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
(一)評價不合格;
(二)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自行要求撤銷其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
(三)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被依法終止;
(四)由于技術原因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境污染事故的企業;
(五)有偷稅、騙取出口退稅等稅收違法行為的企業。
第十五條 安慶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會同安慶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安慶市科學技術局、安慶市財政局、安慶市國家稅務局、安慶市地方稅務局和安慶海關對調整與撤銷的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以聯合發文予以公布。
第五章 管理與政策
第十六條 企業上報的申請材料和評價材料內容和數據應真實可靠。經核實如提供了虛假材料,申請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的企業,兩年內不得再申請市認定。
第十七條 因第十四條原因被撤銷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的,兩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市認定。
第十八條 對于評價得分 65 分(不含 65 分)至 60 分的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給予警告,并由安慶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督促整改。
第十九條 稅務部門對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和申請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是否存在涉稅違法行為進行核查。
第二十條 安慶海關對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和申請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是否存在走私行為進行核查。
第二十一條 對評價結果為優秀的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給予表彰,并按照省有關規定,優先推薦申請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
第二十二條 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發生更名、重組等重大調整的,應在辦理相關手續后 30 個工作日內由屬地經信委將有關情況報安慶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同時抄報安慶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安慶市科學技術局、安慶市財政局、安慶市國家稅務局、安慶市地方稅務局和安慶海關。
第二十三條 安慶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以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為主體,積極推動企業技術創新工作。根據國家產業發展政策,鼓勵企業加強產學研聯合開展行業共性技術、關鍵技術和核心技術的研發,不定期開展專業培訓和經驗交流等活動,促進企業加大技術中心建設力度,不斷提升自主創新能力和水平。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安慶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會同安慶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安慶市科學技術局、安慶市財政局、安慶市國家稅務局、安慶市地方稅務局和安慶海關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