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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2023年安徽省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及認定范圍試行
安徽省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及安徽省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范圍試行,2022年安徽省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申報已經開始了,想要申報的朋友們可以隨時聯系臥濤科技小編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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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安徽省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我省技術先進型服務業發展,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商務部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將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財稅〔2017〕79號)和《財政部稅務總局商務部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將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地區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財稅〔2018〕44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我省行政轄區內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認定管理。自2017年1月1日起,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其中服務貿易類自2018年1月1日起)按照(財稅〔2017〕79號)第一條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三條省科技廳會同省商務廳、省財政廳、省稅務局、省發展改革委負責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認定管理工作。
第二章安徽省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申請條件
第四條申請認定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其從事的業務應屬于下列范圍:
(一) 信息技術外包服務(ITO):包括軟件研發及外包、信息技術研發服務外包和信息系統運營維護外包等。
(二) 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BPO):包括企業業務流程設計服務、企業內部管理服務、企業運營服務和企業供應鏈管理服務等。
(三) 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KPO),具體適用范圍見附件1。
(四) 服務貿易類:包括計算機和信息服務、研究開發和技術服務、文化技術服務以及中醫藥醫療服務,具體適用范圍見附件2。
第五條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 在我省行政轄區內注冊的法人企業。
(二) 從事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一種或多種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的企業,采用先進技術或具備較強的研發能力。
(三) 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員工占企業職工總數的50%以上。
(四) 從事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收入總和占本企業當年總收入的50%以上。
(五) 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業當年總收入的35%。
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是指企業根據境外單位與其簽訂的委托合同,由本企業或其直接轉包的企業為境外單位提供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服務業務,而從上述境外單位取得的收入。
第三章安徽省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認定管理
第六條安徽省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工作,每年開展一次,一般在下半年進行。具體申報事宜由省科技廳與省商務廳、省財政廳、省稅務局、省發展改革委磋商后,另行發布申報通知。
第七條符合本辦法第二章規定條件的企業,本著自愿的原則,登錄“全國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業務辦理管理平臺”進行注冊登記,在線填報《全國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復核)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并上傳相關佐證材料,同時將紙質《申請表》(加蓋企業公章)及相關佐證材料報送所在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會同商務局、財政局、稅務局、發展改革委聯合初審合格后,報送省科技廳。
省科技廳會同省商務廳、省財政廳、省稅務局、省發展改革委組織專家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并將評審通過的企業名單向社會公示。經公示無異議的,由上述五部門聯合發文認定,頒發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證書,并通過科技部“全國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業務辦理管理平臺”備案。
第八條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持相關認定文件和證書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享受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宜。
第九條省級科技、商務、財政、稅務和發展改革部門建立聯合工作機制,必要時可以委托相關機構承擔全省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的事務性工作。
第十條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不再符合享受稅收優惠條件的,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主管稅務機關在執行稅收優惠政策過程中,發現企業不具備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資格的,應提請認定機構復核,復核后確認不符合認定條件的,取消其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資格。
省級科技、商務、財政、稅務和發展改革部門對經認定并享受優惠政策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應做好跟蹤管理,對變更經營范圍、合并、分立、轉業、遷移的企業,應組織復核,如確認不再符合認定條件的,取消其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資格。第十一條省級科技、商務、財政、稅務和發展改革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認定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工作中,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公務員法》和《行政監察法》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章安徽省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辦法附則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認定機構:省科技廳、省商務廳、省財政廳、省稅務局、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省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試行)》(科高〔2018〕14號)同時廢止。
附件:安徽省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范圍(試行)
一、信息技術外包服務(ITO)
()軟件研發及外包
類別 |
適用范圍 |
軟件研發及開發服務 |
用于金融、政府、教育、制造業、零售、服務、能源、物流、交通、媒體、電信、公共事業和醫療衛生等部門和企業,為用尸的運營/生產/供應鏈/客戶關系/人力資源和財務管理、計算機輔助設計/工程等業務進行軟件開發,包括定制軟件開發,嵌入式軟件、套裝軟件開發,系統軟件開發、軟件測試等。 |
軟件技術服務 |
軟件咨詢、維護、培訓、測試等技術性服務。 |
(二)信息技術研發服務夕卜包
類別 |
適用范圍 |
集成電路和電子電路設計 |
集成電路和電子電路產品設計以及相關技術支持服務等。 |
測試平臺 |
為軟件、集成電路和電子電路的開發運用提供測試平臺。 |
(三)信息系統運營維護外包
類別 |
適用范圍 |
信息系統運營和維護服務 |
客戶內部信息系統集成、網絡管理、桌面管理與維護服務;信息工程、地理信息系統、遠程維護等信息系統應用服務。 |
基礎信息技術服務 |
基礎信息技術管理平臺整合、IT基礎設施管理、數據中心、托管中心、安全服務、通訊服務等基礎信息技術服務。 |
二、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BPO)
類別 |
適用范圍 |
企業業務流程設計服務 |
為客戶企業提供內部管理、業務運作等流程設計服務。 |
企業內部管理服務 |
為客戶企業提供后臺管理、人力資源管理、財務、審計與稅務管理、金融支付服務、醫療數據及其他內部管理業務的數據分析、數據挖掘、數據管理、數據使用的服務;承接客戶號業數據處理、分析和整合服務。 |
企業運營服務 |
為客戶企業提供技術研發服務、為企業經營、銷售、產品售后服務提供的應用客戶分析、數據庫管理等服務。主要包括金融服務業務、政務與教育業務、制造業務和生命科學、零售和批發與運輸業務、衛生保健業務、通訊與公共事業業務、呼叫中心、電子商務平臺等。 |
企業供應鏈管理服務 |
為客戶企業提供釆購、物流的整體方案設計及數據庫服務。 |
三、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KPO)
適用范圍
知識產權研究、醫藥和生物技術研發和測試、產品技術研發、工業設計、分析學和數據挖掘、動漫及網游設計研發、教育課件研發、工程設計等領域。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領域范圍(服務貿易類)
類別 |
適用范圍 |
一、計算機和信息服務 |
|
1.信息系統集成服務 |
系統集成咨詢服務;系統集成工程服務;提供硬件設備現場組裝、軟件安裝與調試及相關運營維護支撐服務;系統運營維護服務,包括系統運行檢測監控、故牌定位與排除、性能管理、優化升級等。 |
2.數據服務 |
數據存儲管理服務,提供數據規劃、評估、審計、咨詢、清洗、整理、應用服務,數據增值服務,提供其他未分類數據處理服務。 |
二、研究開發和技術服務 |
|
3.研究和實驗開發服務 |
物理學、化學、生物學、基因學、工程學、醫學、農業科學、環境科學、人類地理科學、經濟學和人文科學等領域的研究和實驗開發服務。 |
4.工業設計服務 |
對產品的材料、結構、機理、形狀、顏色和表面處理的設計與選擇;對產品進行的綜合設計服務,即產品外觀的設計、機械結構和電路設計等服務。 |
5.知識產權跨境許可與轉讓 |
以專利、版權、商標等為載體的技術貿易。知識產權跨境許可是指授權境外機構有償使用專利、版權和商標等;知識產權跨境轉讓是指將專利、版權和商標等知識產權售賣給境外機構。 |
三、文化技術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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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文化產品數字制作及相關服務 |
釆用數字技術對舞臺劇目、音樂、美術、文物、非物質文化遺產、文獻資源等文化內容以及各種出版物進行數字化轉化和開發,為各種顯示終端提供內容,以及釆用數字技術傳播、經營文化產品等相關服務。 |
7.文化產品的對外翻洋、配音及制作服務 |
將本國文化產品翻譯或配音成其他國家語言,將其他國家文化產品翻譯或配音成本國語言以及與其相關的制作服務。 |
四、中醫藥醫療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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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中醫藥醫療保健及相關服務 |
與中醫藥相關的遠程醫療保健、教育培訓、文化交流等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