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項目疑難解答
第1條 為落實《國務院關于強化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 進一步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深入發展的意見》(國發〔2017〕37號)、《中共蕪湖市委辦公室蕪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實行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分配政策的實施意見〉的通知》(辦〔2017〕96號)、《蕪湖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蕪湖市技術轉移體系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蕪政〔2019〕4號)要求,完善創新服務體系,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推進科技資源開放共享服務,優化財政資助方式,降低創新創業成本,推廣應用科技創新券,制定本辦法。
第2條 科技創新券(以下簡稱“創新券”),是指市本級財政科技資金采用后補助方式,向企業、團隊無償發放,用于支持其購買科技服務的一種政策工具。創新券由政府發放,企業、團隊申領和兌付。
本辦法中科技服務指企業、團隊在科技創新過程中所需要的研究開發、技術轉移、檢驗檢測認證、創業孵化、知識產權、科技咨詢等形式的服務。
第三條 創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遵循鼓勵創新、誠實守信、公開透明、專款專用的原則。
第四條 市科技局牽頭負責年度創新券資金預算編制,在當年預算范圍內使用創新券。市財政局負責資金的預算管理,市審計局負責對資金預算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創新券資金主要用于兌付創新券和支付管理服務費,兌付創新券資金納入市科技創新政策兌現專項資金管理使用。
第五條 委托專業機構開展與創新券申領、使用和兌付相關的日常服務和具體管理工作。
第六條 創新券支持對象為科技型中小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和團隊。企業應當是注冊在本市的獨立法人,符合《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辦法》(國科發政〔2017〕115號)的要求,同時與開展合作的科技服務機構無任何隸屬、共建、產權紐帶等關聯關系。團隊應當是注冊在本市,入駐本市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青年創業園、創業孵化示范基地或眾創空間的創新創業團隊(核心成員不少于3人)。以及兩年內在市級及以上創新創業大賽中獲得獎項的企業和團隊。
第七條 可以提供科技服務的機構(以下統一稱“科技服務機構”),須符合《關于加快推進蕪湖市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建設的若干政策規定》支持的創新平臺、成果轉移轉化機構、創新創業載體和公共服務機構。包括公共研發平臺、高水平研發機構、新型研發機構、企業(高校)研發機構,生產力促進中心,高校、科研院所在我市設立的技術轉移機構,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技術創新公共服務機構,已入網大型科學儀器設備及設施的管理單位等。市科技局定期公布符合條件的科技服務機構名單。
第八條 符合條件的企業和團隊,登錄創新券管理平臺(以下統稱“在線”)申領創新券。
已獲得市級財政資金資助的科技服務項目,不得使用創新券。按照法律法規或者強制性標準要求必須開展的強制檢測和法定檢測等其他商業活動,不在創新券支持范圍。
第九條 每家企業每年申領使用創新券的額度不*過20萬元,每個團隊不*過10萬元。創新券在預算范圍內統籌發放,當年額度用完不再發放。創新券自發放時間起計有效期一年,逾期不予兌付。
第十條 企業或團隊就具體科技服務項目與科技服務機構簽訂服務合同。服務合同履行完畢后,企業或團隊提交服務合同、發票、付款憑證、合同成果、創新券等材料,申請兌付。專業機構對服務合同中的科技服務項目、成果、金額以及提供服務的科技服務機構等予以審查,按合同認定金額*高不*過50%比例,擬定創新券使用額度。市科技局、財政局等相關部門審核,經公示無異議后予以兌付。專業機構常年受理兌付申請,每季度集中兌付1次資金。
第十一條 創新券不得轉讓、贈送、買賣等。在創新券申領、兌付中,企業或團隊、科技服務機構等不得提供虛假信息,不得通過隱瞞產權隸屬關系、虛構服務合同或提高服務合同金額等方式,套取創新券資金。
第十二條 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機構,每年對上年度一定比例創新券申領兌付的企業或團隊,及對應的科技服務機構開展隨機抽查,并將服務誠信、服務質量等抽查結果予以公示。
企業或團隊和科技服務機構,應當積*配合第三方機構的監督檢查。對于拒不配合監督檢查,或在申領、兌付中有弄虛作假行為,經查實的,不予兌付或追回已兌付資金,并將相關單位和個人納入市誠信記錄,3年內不再給予市級財政資金支持;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本市與G60其他城市間的創新券使用按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9年7月1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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