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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總則
第1條 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建設安徽省實驗室安徽省技術創新中心工作部署,規范和加強安徽省技術創新中心(以下簡稱“省技術創新中心”或“中心”)建設運行和管理,加快建立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深度融合的技術創新體系,參照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家科技創新基地優化整合方案》、科技部《國家技術創新中心建設工作指引》和國家及省科技創新基地建設管理等有關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2條 省技術創新中心是定位于安徽省*高層次的技術創新與成果轉化類科技創新基地,是國家級科技創新基地的“預備隊”和全省各類創新基地的“先鋒隊”,面向產業技術創新前沿和制高點,圍繞影響國家和省長遠發展的重大產業行業技術領域,突出關鍵共性技術、前沿引領技術、現代工程技術、顛覆性技術創新,推動重大創新產品研發、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產業化及應用示范,提升我省自主創新能力和科技進步水平。
第三條 省技術創新中心建設根據國家和省戰略需求變化、技術發展態勢等情況,統籌謀劃,合理布局,堅持對標國家級科技創新基地創建標準,成熟一個,擇優認定一個。
第四條 強化企業主體作用,吸引各方力量參與建設管理,通過高標準、高水平打造創新資源集聚、組織運行開放、治理結構多元的省技術創新中心,促進產業技術創新和區域創新發展有機融合,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發揮政府支持前沿性技術、關鍵共性技術研究的引導作用,加強對省技術創新中心建設運行期間的穩定支持。
第2章 職責
第五條 省政府成立安徽省實驗室安徽省技術創新中心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省實驗室和省技術創新中心建設統籌布局和工作指導,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科學技術廳(以下簡稱“省科技廳”)。省科技廳是省技術創新中心的行政管理部門,加強日常管理和考核評估,發揮組織實施與宏觀協調作用,主要職責是:
(一)規劃布局省技術創新中心重點領域和方向。
(二)研究制定省技術創新中心管理辦法,指導中心建設和運行。
(三)組織開展年度報告、統計監測和檢查考核評估,以及調整、撤銷等工作。
(四)協調相關市政府和會同省有關部門研究制定支持政策與措施。
第六條 鼓勵各市制定爭創“一室一中心”相關政策,比照建立工作推進機制,組織推薦符合條件的單位積*申請創建,并在政策、資金、土地、基礎設施等方面給予省技術創新中心條件保障和穩定支持。市科技局和中央駐皖科研院所是省技術創新中心的歸口管理部門(單位),協助推動省技術創新中心的建設運行和監督管理,協調解決省技術創新中心建設與運行過程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第七條 企業、科研院所或新型研發機構是省技術創新中心的依托單位和建設運行主體,主要職責是:
(一)編制省技術創新中心建設運行方案,為實施技術創新中心目標和任務,提供必要的基礎條件保障。
(二)負責設立董事會(或理事會)和技術(或專家)委員會,確定省技術創新中心主任及部門設置;制定管理規章制度,建立健全管理運行機制。
(三)負責完成省科技廳和歸口管理部門開展的檢查評估工作,以及年度建設運行報告和統計等。
(四)報告并解決中心建設運行中的其它問題。
安徽省技術創新中心認定條件
第三章 認定條件和流程
第八條 省技術創新中心采取認定制,是依托骨干企業、科研院所或新型研發機構等單位建設運行符合條件后,由依托單位申請認定。支持企業與具有技術優勢的高校院所聯合共建。
第九條 申請認定的省技術創新中心依托單位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安徽省內注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管理層創新意識強,具有國際或行業公認的技術創新優勢和高水平科研團隊,具有廣泛聯合產學研各方、整合創新資源、形成技術創新合作網絡的顯著優勢和能力。
(三)擁有相關領域核心技術和自主知識產權,有高水平技術成果并應用;能為技術創新活動提供持續投入,具有較強的資金自籌能力,年度研發投入強度明顯高于行業同類。
(四)擁有先進的科研基礎設施和具備一定物理空間及規模的技術開發實驗場地,投入使用效率和效益顯著。
(五)已建有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國際聯合研究中心、創新中心、技術中心等省級技術創新平臺,具有一定的運行管理和對外開放服務成效、且行業評價良好。具有創建國家技術創新中心或分中心、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國家產業創新中心、國家制造業創新中心等國家科技創新基地的基礎和潛力。
(六)所在市具有明顯的產業優勢,市政府創新意識強、建設積*性高,在政策、資金、土地和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給予支持,建立了相應的保障機制。對我省有關產業發展具有重大牽動性影響的中心組建事項,省市可采取“一事一議”支持。
安徽省技術創新中心認定流程
第十條 省技術創新中心認定程序如下:
(一)規劃布局。省科技廳根據省委省政府經濟社會發展戰略和省科技創新發展規劃需求,提出省技術創新中心規劃布局方案。
(二)申請。符合認定條件的單位向所在市政府提出申請,經同意推薦后,編制省技術創新中心建設可行性方案,提出中心的技術創新領域和方向、建設目標、重點任務、建設模式和保障措施等,經市政府審核后報送省科技廳。
(三)可行性論證。省科技廳組織相關專家成立專家組,對所在市前期工作基礎和建設單位進行考察,對省技術創新中心可行性方案進行咨詢論證,提出專家論證意見。
(四)認定。對通過咨詢論證的省技術創新中心,省科技廳經公示后報省“一室一中心”建設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同意后予以認定。認定的省技術創新中心統一命名為“×××(領域名)安徽省技術創新中心”(英文名稱為“××× Technology Innovation Center of Anhui Province”)。
(五)編制任務書。經認定的省技術創新中心實行目標管理,依托單位在可行性方案基礎上,編制《安徽省技術創新中心目標任務書》,經省科技廳審核同意后簽訂實施。
第四章 運行管理
第十一條 鼓勵省技術創新中心探索多種類型的獨立法人實體化運作。對尚不具備條件的,可先行實現人財物相對獨立的管理機制。省技術創新中心可根據不同建設投入模式,利用自籌資金、社會資金、成果轉化收益等逐步實現自我運營。
第十二條 省技術創新中心設立董事會(或理事會)和技術(或專家)委員會。董事會(或理事會)成員由依托單位和參建各方選派代表組成,負責中心發展戰略、章程制定、人事任免等重大事項決策。技術(或專家)委員會負責中心的技術規劃、研發方向、技術路線等咨詢建議。
第十三條 省技術創新中心實行董事會(或理事會)領導下的中心主任負責制。中心主任是中心建設和運行的第1責任人,主持日常工作。中心主任應具有相對獨立的人事、財務、資產等管理權限,具有較高的技術水平和較強的組織管理能力,能夠組織或參與實施技術攻關及成果轉化產業化任務。中心主任可通過推選或公開招聘等方式遴選聘任。
第十四條 省技術創新中心探索靈活快捷的管理模式,在運行機制、項目管理、資金投入、成果轉化、人才培養引進、聯合開放等方面改革創新、先行先試;建設運行期間,可通過共同出資、協作研發、技術入股、平臺共建、人才聯合培養等方式,協同相關領域上、中、下游企業和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發機構等力量,不斷集聚高端資源,推動產學研用一體化發展。省技術創新中心加強知識產權創造和保護,對中心支持完成的相關成果,應標注省技術創新中心或依托單位名稱,對取得的知識產權管理和運用,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省技術創新中心需要更名、變更主要研究方向或進行調整重組等重大事項,依托單位應提出書面申請,由歸口管理部門組織論證同意后,報省科技廳備案。
第五章 考核評估
第十六條 省技術創新中心實行年度報告、統計監測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年度報告、統計監測結果并結合必要的現場考察,將作為后續財政績效獎勵的重要依據。各中心每年對建設運行情況進行總結,編寫年度工作總結報告(包括績效數據),于每年2月底前報送省科技廳。省技術創新中心產生的年度科技成果應及時匯交省科技成果登記系統。
第十七條 省科技廳對認定的省技術創新中心進行定期評估,每3年為一個評估周期。定期評估工作委托第三方機構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 定期評估主要對省技術創新中心近3年的整體運行狀況進行綜合評價,具體包括:技術創新水平、人才隊伍建設、高端成果轉化、行業引領帶動、推動地方發展、運行管理機制等。評估結果分為優良、良好、合格和未通過4檔。評估指標及評估規則另行制定。
第十九條 省科技廳根據第三方評估結果對省技術創新中心進行動態管理,對評估結果為良好及以上的省技術創新中心,在下一評估期內給予穩定資金支持;對評估結果為未通過的省技術創新中心,予以1年期整改,對整改仍未通過或不參加評估的中心,不再列入省技術創新中心序列并予以摘牌。評估期內被認定為國家級科技創新基地或近3年內已參加國家有關部門組織的考核評估,結果直接采納運用,可不參加省考核評估,國家評估結果為良好及以上的,省評估結果確定為“優良”。國家評估結果為良好以下的,參加省組織考核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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