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項目疑難解答
一、市、縣區(園區)分別設立科技創新專項資金,建立市、縣區(園區)科技投入長效機制。市科技創新專項資金主要用于創新型城市建設、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民營經濟創新發展、創新體系建設、科技服務體系建設、科技創新平臺建設、科技成果轉化、科技人才團隊、新技術試驗示范推廣、科技計劃項目、科技扶貧項目、政府購買服務、科技型企業擔保貸款風險補償等支持科技創新的各類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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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積*支持科技企業上市掛牌融資。在省財政獎勵的基礎上,參照成長板和展示板獎勵標準,市財政對完成股改并成功在省股權托管交易中心科技創新專板精選層掛牌的企業獎勵50萬元,對非股改掛牌科技創新專板培育層和基礎層的企業獎勵3萬元,對首次實現股權融資的再給予總額不*過50萬元的獎勵;參照主板獎勵標準,對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上市的企業,市財政1次性獎勵400萬元。
三、鼓勵企業建立研發準備金制度。依法依規進行研發經費統計,每年對納入研發經費統計且研發經費投入占銷售收入達到一定比例的企業給予一定經費獎勵。
四、省科技重大專項項目研發投入中,承擔單位投入不低于60%,市、縣區(園區)投入分別不*過10%。市在縣區(園區)先行投入的基礎上予以資助,原則上每個項目市支持經費不*過250萬元。對承擔科技重大專項和重點研發計劃等科技計劃項目的單位,根據省對項目合同實施進展績效評估情況,市、縣區(園區)分別按下撥經費的5%予以補助,每個項目市補助額度不*過1000萬元。每個項目實施周期內只補助1次。對于市屬企事業單位獲、省財政資金支持,需地方配套的,由市財政給予全額配套支持。
五、市科技計劃項目本著集中財力辦大事的原則,重點圍繞電子信息、生物醫藥、智能制造、節能環保、新能源新材料和農產品精深加工等特色主導產業和其它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部署創新鏈條,每年支持不*過100個科技創新項目。市科技計劃項目資金總額不*過科技創新專項資金的50%。
六、對獲得級科技進步獎的項目,每項給予低100萬元獎勵;對獲得科技進步特等獎的項目,采取“一事一議”方式給予獎勵。對獲省級科技進步獎的,按省獎勵金額的1:1配套獎勵,以上獎勵資金市、縣區(園區)各按50%給予獎勵。獎勵資金70%用于獲獎項目第1完成單位科技研發和成果轉化,30%獎勵項目主要完成人(研究團隊)。
七、市政府對攜帶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科技成果,在宿州創辦公司或與市內企業共同設立公司,開展科技成果轉化活動的高層次科技人才團隊給予支持。市政府每年支持不*過10個市級高層次科技人才團隊,以股權投資或債權投入等方式,分A、B、C三類,分別給予300萬元、200萬元、100萬元支持。凡納入市政府扶持的市級高層次科技人才團隊,優先申報省級高層次科技人才團隊。對省政府審定并給予支持的省級高層次科技人才團隊,市、縣區(園區)各按省扶持資金的50%以股權投資或債權投入方式繼續給予支持。市政府授權宿州市工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作為市財政資金出資人,負責盡職調查、決策實施、投后管理、項目退出等具體事宜。
八、探索設立科技創新基金、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天使投資基金,鼓勵科技成果轉化產業化。對市內高校院所在宿實施轉移轉化、產業化的科技成果,按其技術合同成交并實際到賬額(依據轉賬憑證),市和科技成果轉化地所在縣區(園區)分別給予5%的補助,單項成果市補助金額可達50萬元。對我市企業購買市外先進技術成果并在宿州轉化、產業化的,按其技術合同成交并實際支付額(依據轉賬憑證),市和技術成果轉化地所在縣區(園區)分別給予5%的補助,單項成果市補助金額可達50萬元。對獲省績效獎勵的,高校院所與企業在宿州聯合成立的,高校院所以技術入股且股權占比不低于30%的股份制科技型企業,市、縣區(園區)各按省獎勵金額的50%給予獎勵。對獲省績效獎勵的新型研發機構、省級及以上技術轉移服務機構,市、縣區(園區)各按省獎勵金額的50%給予獎勵。
九、對當年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企業,市給予30萬元1次性獎勵。從市外整體遷到宿州的有效期內高新技術企業,享受同等獎勵。對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企業,經市推薦上報的,市給予3萬元申報材料補助費用。對首次納入“安徽省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的企業,市1次性給予2萬元獎勵。加強依法依規統計,對納入高新技術產業統計且當年高新產值達到1000萬元及以上且同比增速30%以上的企業給予1次性5萬元獎勵。以上獎勵事項,縣區(園區)按不低于市獎勵資金的額度予以支持。
十、在對高新技術企業投保的產品研發責任保險、關鍵研發設備保險、企業財產保險、產品責任保險、產品質量保持保險、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人員職業責任保險、雇主責任保險、高管人員和關鍵研發人員團體健康保險、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專利保險、小額貸款保持保險、項目投資損失保險,縣區(園區)先按投保企業實際支出保費的15%給予補助,市再以相同比例予以補助。
十一、積*參加創新型城市(試點)建設,力爭到2020年進入省級創新型城市行列。支持各縣區申報、省級創新型縣(市),對當年認定的級、省級創新型縣(市),市財政分別獎勵縣區財政100萬元、50萬元。
十二、支持農業科技創新和科技服務體系建設,對獲省績效獎勵的農業種質資源庫(圃),市、縣區(園區)分別按省獎勵資金的50%予以支持。對獲省績效獎勵的國審、省審動植物新品種(配套系),市、縣區(園區)分別按省獎勵資金的50%予以支持。
十三、對新獲批的農業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級農業科技(示范)園區和省級農業科技園區,市、縣區分別獎勵100萬元、50萬元、20萬元。對獲省績效獎勵的農業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農業科技(示范)園區、現代農業產業科技創新中心,市、縣區(園區)分別按省獎勵資金的50%予以支持。對獲省績效獎勵的農(林)業綜合實驗站和農技推廣示范基地,市、縣區(園區)分別按省獎勵資金的50%予以支持。
十四、對新獲批的、省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市分別給予300萬元、100萬元獎勵;對新獲批的高新技術產業化基地和火炬特色產業基地,市、縣區(園區)分別給予100萬元獎勵。上述獎勵資金用于科技服務體系建設。
十五、對我市牽頭組建新認定的(試點)聯盟、布局建設的區域性聯盟,市、縣區(園區)分別1次性給予25萬元、15萬元獎勵。對新通過評估的省級聯盟,市、縣區(園區)分別1次性給予10萬元獎勵。
十六、對新認定的級、省級和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市分別給予50萬元、25萬元、15萬元獎勵;對通過備案的級、省級和市級眾創空間,市分別給予50萬元、20萬元和10萬元獎勵;對通過備案的級星創天地,市給予10萬元獎勵。鼓勵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開展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工作,每孵化1家高新技術企業,市獎勵孵化器(眾創空間)10萬元。上述各項獎勵縣區(園區)按相同額度予以支持。對獲省績效獎勵的級星創天地,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或眾創空間,市、縣區(園區)分別按省獎勵資金的50%予以支持。對獲省績效獎勵的省級示范生產力促進中心,市、縣區(園區)分別按省獎勵資金的50%予以支持。對新備案的省級院士工作站,市1次性獎勵20萬元,縣區(園區)按相同額度予以支持。支持技術轉移機構和中介服務機構建設。鼓勵支持高等院校在宿建設大學科技園。
十七、對納入省儀器設備共享服務平臺網向社會開放服務的大型科學儀器設備及設施(單臺價格在30萬元及以上、成套價格在100萬元及以上)的管理單位,市按出租儀器設備年度收入的20%給予設備管理單位補助。對租用上述儀器設備進行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開發的單位,縣區(園區)按租用儀器設備年度支出的20%給予租用單位補助。
十八、對引進境外技術、管理人才常規項目、重點項目、引進境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廣和引進境外人才等項目給予一定經費資助。
十九、支持人才科技扶貧。根據需要,每年選派若干名市級科技特派員,為貧困縣區提供人才支持和科技服務。服務期滿考核合格的,每人發放5000元補助。
二十、加強與國際著名科研機構和高等院校、重點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知名跨國公司實驗室和國內行業龍頭企業科研院所、知名科學家及其科研團隊等(以下統稱“大院大所”)合作。支持大院大所及其領軍人物在我市設立擁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各類研發機構,并開展科技創新和研發轉化等各類活動,市和縣區(園區)從科技創新等專項資金中對新設立的研發機構及研發機構所開展的科技創新和研發轉化等各類活動予以資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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