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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新型墻體材料產品申請流程:
企業向所在地縣(市、區)或市墻改辦申請并網上填報所需材料(外省企業直接向省墻改辦申請)
當地墻改辦初審通過——由市(直管縣)墻改管理機構依據申報條件組織對申報企業進行現場審查、核驗——審核通過后報省墻改辦——省墻改辦每單月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材料審核;
對材料審核通過——省經信委審定——在省經信委網站上進行擬公示,公示期為7天;
材料審核不通過的——省墻改辦在5個工作日內告知企業所在市(直管縣)墻改管理機構;
公示無異議后——省經信委在5個工作日內發放《證書》并公布。
合肥市新型墻體材料產品申報獎勵補助
一、對納稅人銷售自產的列入本通知所附的新型墻體材料,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50%的政策。
二、納稅人銷售自產的《目錄》所列新型墻體材料,其申請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優惠政策時,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銷售自產的新型墻體材料,不屬于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的禁止類、限制類項目。
(二)銷售自產的新型墻體材料,不屬于環境保護部《環境保護綜合名錄》中的“高污染、高環境風險”產品或者重污染工藝。
(三)納稅信用等級不屬于稅務機關評定的C級或D級。
三、已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納稅人,自不符合本通知第2條規定條件的次月起,不再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四、納稅人應當單獨核算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墻體材料的銷售額和應納稅額。未按規定單獨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應于每年2月底之前在其網站上,將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納稅人按下列項目予以公示:納稅人名稱、納稅人識別號、新型墻體材料的名稱。
六、已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納稅人,因違反稅收、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受到處罰(警告或單次1萬元以下罰款除外),自處罰決定下達的次月起36個月內,不得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七、《目錄》所列新型墻體材料適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如在執行過程中有更新、替換,統一按新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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