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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支持實體經濟發展281條!每一條都是獎補!
支持科技創新政策(103條) 1. 實施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用稅前加計75%扣除政策,對中小微企業新購入500萬元以下的研發儀器、設備當年1次性在稅前扣除。(皖發〔2018〕6號) 2. 提高對民營企業制造業創新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工業設計中心、產學研合作等獎勵力度。鼓勵民營企業參加創新創業大賽、工業設計大賽等,對獲獎項目給予獎勵。(皖發〔2018〕38號) 3. 對企業引進科技人才年薪達50—150萬元,符合規定的,市、縣(市、區)每年可按其年薪不低于10%的比例獎勵用人單位,省財政承擔獎勵資金的30%。(皖發〔2018〕38號) 4. 鼓勵支持民營企業建設院士、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支持民營企業建設技能大師工作室,并按規定給予補助。(皖發〔2018〕38號) 5. 對年銷售收入達500萬元及以上企業、科技企業孵化器在孵企業、新型研發機構等購置用于研發的關鍵儀器設備(原值10萬元及以上),省、市(縣)分別按其年度實際支出額不*過15%予以補助,單臺儀器設備補助分別*高可達200萬元,單個企業補助分別*高可達500萬元。補助資金用于研發。(皖政〔2017〕52號) 6. 省科技重大專項項目研發投入中,承擔單位投入不低于60%,省、市(縣)投入不*過40%,省在市(縣)先行投入基礎上予以資助,單個項目累計資助*高可達500萬元。(皖政〔2017〕52號) 7. 對承擔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和重點研發計劃等科技計劃項目的單位,根據項目合同實施進展績效,省按項目上年實際國撥經費3—5%獎勵研發團隊,每個項目*高可達60萬元,每個單位獎勵額*高可達400萬元。(皖政〔2017〕52號) 8. 對獲得國家自然科學、技術發明、科學技術進步一、二等獎項目的第1完成單位,省1次性分別給予一等獎200萬元、二等獎100萬元獎勵,獎勵資金70%用于單位科技研發和成果轉化,30%獎勵項目主要完成人(研究團隊)。對獲得國家科技進步特等獎的項目采取“一事一議”方式給予獎勵。(皖政〔2017〕52號) 9. 對新認定的國家知識產權示范企業,省1次性給予100萬元獎勵。獎勵資金用于知識產權布局和轉化實施。(皖政〔2017〕52號) 10. 高校院所與企業在2017年以后聯合成立的股份制科技型企業,高校院所以技術入股且股權占比不低于30%的,按其科技研發、成果轉化和企業產品(技術)銷量(營業額)增長等績效情況,省1次性給予*高可達50萬元獎勵。(皖政〔2017〕52號) 11. 對省內高校院所在皖實施轉移轉化、產業化的科技成果,按其技術合同成交并實際到賬額(依據轉賬憑證),省給予10%的補助,單項成果*高可達100萬元。(皖政〔2017〕52號) 12. 對在皖企業購買省外先進技術成果并在皖轉化、產業化的,按其技術合同成交并實際支付額(依據轉賬憑證),省給予10%的補助,單個企業*高可達100萬元。(皖政〔2017〕52號) 13. 開展新型研發機構認定管理,依據績效情況,省給予*高300萬元獎勵。(皖政〔2017〕52號) 14. 對省級技術轉移服務機構,依據績效情況,省給予20—50萬元獎勵。(皖政〔2017〕52號) 15. 對首次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或連續3次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企業,根據認定指標得分情況,省1次性給予20萬元獎勵。獎勵資金用于獎勵企業研發團隊。(皖政〔2017〕52號) 16. 對新獲批的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省1次性給予300萬元獎勵;對新獲批的國家高新技術產業化基地和火炬特色產業基地、省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省1次性給予100萬元獎勵。(皖政〔2017〕52號) 17. 在對高新技術企業投保的產品研發責任保險、關鍵研發設備保險、產品質量保持保險、專利保險予以補助的基礎上,拓展險種范圍,所在市(縣)先按投保企業實際支出保費的30%給予補助,省再按投保企業實際支出保費的30%給予補助。(皖政〔2017〕52號) 18. 對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或眾創空間,按照入駐的小微企業和創客數以及孵化畢業的企業數、創客數、融資數等績效情況,結合稅收貢獻度和運營成本,市(縣)先行獎補,省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獎勵。(皖政〔2017〕52號、皖政〔2018〕50號)聯系方式:18755196600合作愉快 19. 對省級示范生產力促進中心,依據服務科技中小企業等績效情況,省給予20萬元獎勵。(皖政〔2017〕52號) 20. 對新認定的國家大學科技園,省1次性給予50萬元獎勵。(皖政〔2017〕52號) 21. 支持農業科技創新和科技服務體系建設,對開展公益性共享服務的農業種質資源庫(圃),依據資源數量、共享服務等績效情況,省給予*高可達200萬元獎勵。(皖政〔2017〕52號) 22. 對企業和高校院所轉化科技成果獲國家、省審定的動植物新品種(配套系),省依據績效分別1次性給予30萬元、10萬元獎勵。(皖政〔2017〕52號) 23. 對獲認定的國家農業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農業科技(示范)園區、現代農業產業科技創新中心,依據績效情況,省給予*高可達300萬元獎勵。(皖政〔2017〕52號) 24. 對農業高校院所與市(縣)政府合作共建的高水平、永久性農(林)業綜合實驗站和農技推廣示范基地,依據績效情況,省給予*高可達100萬元獎勵。(皖政〔2017〕52號) 25. 對我省牽頭組建新獲認定的國家(試點)聯盟、國家布局建設的區域性聯盟,省分別1次性給予50萬元、30萬元獎勵;對新通過評估的省級聯盟,省1次性給予20萬元獎勵。(皖政〔2017〕52號) 26. 對納入省儀器設備共享服務平臺網向社會開放服務的大型科學儀器設備及設施(單臺價格在30萬元及以上、成套價格在100萬元及以上)的管理單位,以及租用上述儀器設備進行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開發的單位,可分別享受省、市(縣)補助。其中省按出租儀器設備年度收入的20%給予設備管理單位補助,每個單位補助*高可達500萬元;設備租用單位所在市(縣)按租用儀器設備年度支出的20%給予租用單位補助,每個租用單位補助*高可達200萬元。(皖政〔2017〕52號) 27. 對獲授權的發明專利,依據專利質量、產業化前景等績效情況,省給予1次性補助。對專利權人涉外維權訴訟費,省、市(縣)各按20%的比例給予1次性維權費用補助,省補助*高可達10萬元。(皖政〔2017〕52號) 28. 對企業以專利權質押貸款方式融資額達到500萬元及以上的,省1次性按貸款利息和專利評估費總額的50%予以補助,補助*高可達20萬元。(皖政〔2017〕52號) 29. 對獲得中國專利金獎、優良獎的單位,省分別1次性給予100萬元、20萬元獎勵。(皖政〔2017〕52號) 30. 允許項目承擔單位通過協議定價、技術市場掛牌交易、拍賣等方式確定科技成果價格。科技成果轉化收益用于獎勵科研人員和團隊的比例不低于70%。用于科技成果轉化的獎勵與分配,計入當年單位工資總額,不作為單位工資總額基數,不納入單位績效工資總額。高校院所等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離崗創新創業,可在3年內保留人事關系。(皖政〔2017〕76號) 31. 科研機構、高等學校轉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者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科研人員個人獎勵的,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待取得分紅或者轉讓股權、出資比例時,再按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皖政〔2017〕76號) 32. 企業預提研發準備金未實際發生研發支出的部分,不計入當期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額。(皖政〔2017〕76號) 33. 落實國家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等支持創新發展政策,對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的科技人員或團隊在皖轉化科技成果,在取得創辦企業或投入受讓企業的股份和出資比例時,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待取得按股份、出資比例分紅或轉讓股權、出資比例所得時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皖政〔2016〕53號) 34. 高新技術企業轉化科技成果,給予本企業相關技術人員的股權獎勵,個人1次繳納稅款有困難的,可在5年內(含)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皖政〔2016〕55號) 35. 鼓勵國際著名科研機構和高等院校、國家重點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知名跨國公司實驗室和國內行業龍頭企業科研院所、知名科學家及其科研團隊等大院大所(以下簡稱“大院大所”)在我省設立研發機構,研發機構落戶市將在土地、用房、研發啟動經費、人才生活等方面給予政策保障。省在落戶市支持的基礎上,按落戶市對研發機構資金支持額度的10%給予補助,*高可達1億元。(皖政〔2018〕50號)聯系方式:18755196600合作愉快 36. 對成功爭創國家級科技創新基地的研發機構,省從“三重一創”等專項資金中1次性給予100萬—300萬元獎勵。(皖政〔2018〕50號) 37. 對成功爭創省級科技創新基地且運行1年后達到要求的研發機構,省從“三重一創”等專項資金中1次性給予50萬元獎勵。(皖政〔2018〕50號) 38. 對重大新興產業工程研發設備購置進行補助,補助比例為設備購置金額的10%,補助*高可達3000萬元。(皖政〔2018〕50號) 39. 對重大新興產業試驗工程進行補助,補助*高可達2000萬元。(皖政〔2018〕50號) 40. 對重大新興產業專項研制費用進行補助,補助比例為年度產品研發、樣機試制和檢驗檢測費用的50%,連續補助不*過3年,累計*高可達3000萬元。(皖政〔2018〕50號) 41. 對開展研發創新活動的研發機構,省按其上年度非財政經費支持的研發經費支出額度增量的10%給予補助,每個研發機構補助*高可達1000萬元。(皖政〔2018〕50號) 42. 對承擔國家重大科技專項和重點研發計劃等科技計劃項目的研發機構,省按項目上年實際國撥經費3%—5%給予獎勵,每個項目*高可達60萬元,每個研發機構*高可達400萬元。(皖政〔2018〕50號) 43. 對在我省落地轉化和產業化的大院大所科技成果,省在轉化市支持基礎上,按市資金支持額度的10%給予1次性獎勵,*高可達500萬元。(皖政〔2018〕50號) 44. 對大院大所在我省開展的各類交流合作活動,省在市支持的基礎上,按市支持資金額度的20%給予獎勵,*高可達200萬元。(皖政〔2018〕50號) 45. 對入選我省扶持高層次科技人才團隊計劃的團隊,省在市支持的基礎上,以債權投入或股權投資方式給予300萬—1000萬元支持。(皖政〔2018〕50號) 46. 對促成大院大所及其領軍人物在我省設立研發機構、轉移轉化科技成果的省內外各類社會機構組織,省在市支持的基礎上,按市支持資金額度的20%給予獎勵,*高可達100萬元。(皖政〔2018〕50號) 47. 對皖北三市、國家和省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市、區)與大院大所合作的項目,符合條件的,省獎補資金補助金額上浮20%。(皖政〔2018〕50號) 48. 對省內現有大院大所,其新設研發機構、開展科技創新和成果轉化活動等享受與境外、省外大院大所同等政策待遇。(皖政〔2018〕50號) 49. 符合條件的高層次人才可申請“江淮優才卡”,憑卡可享受無須社保持明購買住房、本人及家屬落戶等基本服務事項,以及辦理長期簽證、醫療綠色通道、子女入學、申請職稱評審綠色通道等優惠服務事項。(皖政〔2018〕50號) 50. 對機器人本體企業的新建或在建項目,且實際總投資1000萬元及以上(不含土地價款),按關鍵設備投資額的5%給予1次性補助,*高500萬元。(皖政〔2018〕55號) 51. 對高精密減速器、高性能伺服電機和驅動器、高性能控制器、傳感器和末端執行器五大關鍵零部件生產企業,按新建或在建項目關鍵設備購置額(≥200萬元)的5%給予1次性補助,*高500萬元。(皖政〔2018〕55號) 52. 國內外工業機器人和服務機器人(含特種機器人)領軍企業在皖投資設廠或建立企業總部。對注冊資本金(實際到位,下同)在1億元至10億元且營業收入*1億元的,給予1次性獎補100萬元;10億元以上且營業收入*2億元的,給予1次性獎補200萬元。(皖政〔2018〕55號) 53. 對列入工業和信息化部《工業機器人行業規范條件》目錄的我省注冊企業,給予1次性獎勵100萬元。(皖政〔2018〕55號) 54. 對機器人本體技術指標達到《機器人產業發展規劃(2016—2020年)》(工信部聯規〔2016〕109號)中十大標志性產品要求且已批量應用的,1次性獎勵機器人生產企業100萬元,單個企業*高獎勵200萬元。(皖政〔2018〕55號) 55. 對高精密減速器、高性能伺服電機和驅動器、高性能控制器、傳感器和末端執行器批量應用于6自由度及以上工業機器人的,1次性獎勵機器人零部件生產企業50萬元,單個企業*高獎勵100萬元。(皖政〔2018〕55號) 56. 機器人研發制造企業在國家規定的期限內,新購進研發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過500萬元的,可享受當年1次性稅前扣除優惠。(皖政〔2018〕55號) 57. 機器人研發制造企業委托境外研發費用可以加計扣除。(皖政〔2018〕55號) 58. 機器人研發制造企業經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可享受企業所得稅15%的優惠稅率,虧損結轉年限按規定由5年延長至10年。(皖政〔2018〕55號) 59. 對在省股權托管交易中心掛牌的專精特新機器人企業,給予1次性獎勵20萬元。(皖政〔2018〕55號) 60. 對入選工業和信息化部智能制造系統解決方案供應商名單的企業,給予1次性獎勵100萬元。(皖政〔2018〕55號) 61. 對省內機器人集成企業集成工業機器人的,按機器人售價總額的5%給予1次性獎勵,*高100萬元。(皖政〔2018〕55號) 62. 對年度購置10臺及以上工業機器人(自由度≥4)的企業,按購置金額的20%給予1次性獎補,單個企業*高可達100萬元。(皖政〔2018〕55號) 63. 對年度購置10臺以下工業機器人(自由度≥4)的企業,按購置機器人費用的15%給予獎補,*高100萬元。(皖政〔2018〕55號) 64. 建立機器人產業創新服務綜合體和產業發展共性服務平臺,按其關鍵設備投資額的5%給予1次性補助,*高300萬元。(皖政〔2018〕55號) 65. 對在我省注冊成立的機器人行業檢驗檢測認證機構,給予關鍵設備投資總額5%的獎補,*高200萬元。(皖政〔2018〕55號) 66. 檢驗檢測機構參與國際交流,年度達成1個及以上國際檢測認證實驗室互認的,給予50萬元1次性獎補。(皖政〔2018〕55號) 67. 舉辦省級以上機器人大賽,每次按會場展位費、租賃費總額的50%給予補助,*高200萬元。(皖政〔2018〕55號) 68. 機器人企業在國內外舉辦大型宣傳推介活動、機器人論壇和產需對接會,每次按會場展位費、租賃費等的50%給予補助,*高100萬元。(皖政〔2018〕55號) 69. 對在本省生產的中藥新藥(1—4類)及中藥經典名方二次開發、化學藥新藥(1—2類),具有新藥證書的生物制品(1—5類)及第三類醫療器械等重大藥械項目,對臨床前研究按研制費用的20%予以補助,對臨床試驗按研制費用的10%予以補助,單個項目補助總額*高1000萬元。(皖政〔2018〕58號) 70. 對本省藥械項目獲得國家重大科技專項并在省內實施的,可以直接納入省重大新興產業專項予以支持。(皖政〔2018〕58號) 71. 對醫藥企業每取得1個全國第1家仿制(首仿)藥品生產批件并落戶本省生產的,1次性給予200萬元獎勵。(皖政〔2018〕58號) 72. 對符合條件、價格合理、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創新藥物以及質量和療效通過一致性評價的仿制藥,按照醫保目錄評審程序,納入本省醫保目錄;對暫未納入的,經專家評審后,可納入備案采購范圍(每半年更新1次)。(皖政〔2018〕58號) 73. 制定《安徽省創新型醫療器械產品目錄》,對納入目錄、經評審認定符合條件醫療器械的首次應用,對省內研制單位按售價10%予以補助,*高500萬元。(皖政〔2018〕58號) 74. 對經評審認定具備承擔條件的現代醫療技術創新及臨床應用項目(腫瘤免疫治療、細胞治療、再生醫療等),按照科研攻關和應用推廣發生費用的30%予以資助,*高500萬元。(皖政〔2018〕58號) 75. 對同一醫療技術在省內多個醫療機構推廣應用的,采用“1次備案、整體推廣”的模式予以審批。(皖政〔2018〕58號) 76. 培育“互聯網+制造”示范。對制造業與互聯網融合、工業互聯網、大數據產業、軟件“鑄魂”工程等領域的國家級試點示范企業(項目)給予1次性獎補,*高100萬元。(皖政〔2018〕95號) 77. 促進人工智能技術創新。對獲得國家級人工智能與實體經濟深度融合創新項目的,給予1次性獎補100萬元。支持智能硬件產品生產,對技術創新水平較高、市場競爭力突出、在我省生產且年銷售收入不低于1000萬元的智能硬件產品,每年優選不*過50個給予1次性獎補,每個*高50萬元。對通過國家智能家用電器標準評定并在我省批量生產的智能家居產品給予1次性獎補,*高100萬元。對在我省生產成套智能家居系統且該系統年銷售收入不低于3000萬元的企業給予1次性獎補,*高100萬元。(皖政〔2018〕95號) 78. 加快數字技術標準研究。對主導制定國際、國家(行業)相關數字技術標準并取得實效的企業,分別給予每個標準1次性獎補100萬元、50萬元。(皖政〔2018〕95號) 79. 培育和引進骨干企業。對總部(含研發總部和區域總部)新落戶我省的全國電子信息百強、軟件百強、互聯網百強企業,每戶給予1次性獎補200萬元。對首次進入全國電子信息百強、軟件百強、互聯網百強的企業,分別給予1次性獎補100萬元。對首次進入安徽省重點電子信息、軟件企業名單的企業,分別給予1次性獎補50萬元。(皖政〔2018〕95號) 80. 支持企業做大做強。對我省數字技術企業營業收入首次達到1億元、10億元的,分別給予1次性獎補100萬元、500萬元。企業首次進入國家“獨角獸企業”名單的,鼓勵所在市政府采取“一事一議”方式給予支持。(皖政〔2018〕95號) 81. 催生“雙創”新主體。對獲得國家級制造業“雙創”試點示范的企業,給予1次性獎補100萬元。對獲得“創客中國”“創響中國”安徽省創新創業大賽一、二、三等獎的項目,每個分別獎補50萬元、25萬元、10萬元。(皖政〔2018〕95號) 82. 每年優選一批企業級工業互聯網(云)平臺,每個獎補50萬元;優選一批工業互聯網(云)公共平臺,每個獎補100萬元。(皖政〔2018〕95號) 83. 促進大中小企業融通發展。鼓勵行業龍頭和骨干企業基于互聯網平臺開放各類資源,面向公眾提供創新創業服務。對平臺內創業項目年收入總計*過1億元、5億元、10億元的平臺主體企業,分別給予20萬元、50萬元、100萬元的1次性獎補。(皖政〔2018〕95號) 84. 每年安排1000萬元,獎補一批由我省企業自主研發并取得實效的工業APP。(皖政〔2018〕95號) 85. 對獲得工業互聯網領域國家級、省級優良解決方案的,每個分別獎補100萬元、50萬元。(皖政〔2018〕95號) 86. 培育數字經濟創新共享服務聯合體。支持省內數字經濟領域的產學研平臺資源整合,提供創意設計、研究開發、檢驗檢測、標準信息、成果推廣、創業孵化、跨界合作、展覽展示、教育培訓等一體化服務。每年優選一批聯合體給予1次性獎補,每個*高500萬元。(皖政〔2018〕95號) 87. 對獲得國家級智慧健康養老應用示范企業的,按相關規定給予獎補。(皖政〔2018〕95號) 88. 支持有條件的市建設云計算中心、*算中心、數據中心、災備中心等。整體擴大我省4G網絡覆蓋面,加快5G網絡建設步伐,開放路燈、監控桿、機關事業單位辦公樓等公共資源為5G網絡提供基礎支撐,供電部門提供便捷的5G基站電力報裝流程。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公共場所WLAN建設。(皖政〔2018〕95號) 89. 推進企業內外網建設。鼓勵企業綜合運用IPv6、工業無源光網絡、時間敏感網絡、工業無線技術改造內網,科學運用窄帶物聯網和寬帶網絡,每年評選一批“網效之星”企業,每個給予1次性獎補50萬元。(皖政〔2018〕95號) 90. 積*引進高層次人才。對引進人才按有關規定予以支持,對引進的數字經濟領域項目團隊和高端領軍人才按規定發放“江淮優才卡”。開設高層次人才職稱評審綠色通道。支持企業在國外建立離岸研發中心、技術基地或孵化器。(皖政〔2018〕95號) 91. 大力培養數字經濟創新人才。支持相關企業設立博士后工作站,培養數字經濟青年創新人才。支持企業推廣首席信息官制。在數字經濟領域組織開展享受政府特殊津貼人員、省學術和技術帶頭人及后備人選等高層次人才的選拔培養。推進“互聯網+職業培訓”,提高數字經濟培訓領域的便利度和可及性。健全人才工作績效評估和征信體系,建立數字經濟人才創新的容錯和獎勵機制。(皖政〔2018〕95號) 92. 加強重大貢獻榮譽激勵。每年評選10個“數字經濟領軍企業”,給予每家企業1次性獎補100萬元;評選10名“發展數字經濟領軍人物”,給予其領導的團隊1次性獎補50萬元。(皖政〔2018〕95號) 93. 強化資金支持。統籌“三重一創”、科技創新、制造強省等政策資金,對數字經濟項目按規定給予支持。(皖政〔2018〕95號) 94. 同等條件下,國有及國有控股擔保(再擔保)公司對數字經濟企業給予優先擔保,擔保費率不高于1.2%。對數字經濟領域高新技術企業投保的科技保險按規定給予補助。(皖政〔2018〕95號) 95. 優先安排建設用地。各地可結合實際,確定當地重點發展的數字產業,以“先存量、后增量”的原則,優先安排用地供應。屬于下一代信息網絡產業(通信設施除外)、新型信息技術服務、電子商務服務等經營服務項目,可按商服用途落實用地。在不改變用地主體、規劃條件的前提下,開發互聯網信息資源,利用存量房產、土地資源發展新業態、創新商業模式、開展線上線下融合業務的,可實行繼續按原用途和土地權利類型使用土地的過渡期政策。過渡期滿,可根據企業發展業態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是否另行辦理用地手續事宜。(皖政〔2018〕95號) 96. 給予用電支持。對符合條件的云計算中心、*算中心、數據中心、災備中心等執行工商業及其他電價中的兩部制電價。(皖政〔2018〕95號) 97. 每年審核選擇一批攜帶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科技成果,在皖創辦公司或與省內企業共同設立公司,開展科技成果轉化活動的科技團隊,在市(縣)先行投入支持的基礎上,省以債權投入或股權投資等方式,分A、B、C三類,分別給予1000萬元、600萬元、300萬元支持。省政府委托省高新技術產業投資公司作為出資人,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與有關科技團隊及其他投資主體共同簽訂債權投入或股權投資協議。(皖政〔2017〕52號、皖科〔2018〕1號) 98. 省扶持資金到位后,項目經評審認定取得重大進展或連續3年以上銷售收入、上繳稅收增長較快的B、C類科技團隊,可繼續申請省扶持資金支持,經省科技部門組織評審確定后執行,單個科技團隊累計支持*高不*過1000萬元。(皖科〔2018〕1號) 99. 科技團隊創設公司自協議簽訂之日起60個月內(含60個月)在國內主板、中小板、創業板或香港交易所、紐約證券交易所、納斯達克證券交易所等全球重要交易場所成功上市(以正式發行之日為準),省扶持資金所形成權益全部獎勵給科技團隊成員,每延遲12個月(不足12個月按12個月計算)上市獎勵比例減少20%。(皖科〔2018〕1號) 100. 自協議簽訂之日起連續5個會計年度內(含5年),科技團隊創設公司累計實際繳納稅金(不含土地使用稅)達到省扶持資金出資總額,獎勵省扶持資金所形成權益總額的30%,在此基礎上,實際繳納稅金(不含土地使用稅)每增加20%,獎勵增加10%,直至達到100%。(皖科〔2018〕1號) 101. 自協議簽訂之日起60個月內(含60個月),科技團隊有權在支付資金使用成本后,回購省扶持資金形成的股權。資金使用成本指按照省扶持資金出資總額及還款時(以回購協議簽署之日為準)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資金。(皖科〔2018〕1號) 102. 鼓勵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員和大學生創新創業,舉辦中國創新創業大賽等賽事,選拔初創企業和成長企業優良項目,設立初創企業組、成長企業組一、二、三等獎和優良企業獎,省科技專項優先對獲獎項目給予支持。(皖政辦〔2018〕37號) 103. 對高校提供的符合法定條件的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依法免征增值稅。(皖政辦〔2018〕37號) 三、降成本支持政策(71條) 1. 自2018年1月1日起,取消貨物港務費。(皖發〔2018〕6號) 2. 大工業、一般工商業及其他用電高峰電價上浮比例下調2個百分點,取消臨時接電費。農產品初加工用電執行農業生產電價。(皖發〔2018〕6號) 3. 政策性融資擔保機構開展的政策性融資擔保業務費率不*過1.2%。(皖發〔2018〕6號) 4. 非房地產企業取得使用權的土地和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等,在權屬不變情況下,符合土地、城市規劃的,可以用作居住用地。(皖發〔2018〕6號) 5. 對納入公租房計劃管理的、面向企業職工和園區就業人員出租的企業自有住房,享受公共租賃住房稅收優惠政策。(皖發〔2018〕6號) 6. 各市、縣政府在國家規定的土地使用稅稅額幅度范圍內,重新優化土地使用稅等級范圍,降低土地使用稅征收標準,報省地稅部門備案后實施。(皖發〔2018〕6號) 7. 2018年,對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鼓勵類工業、物流企業土地使用稅,暫按現行標準的50%執行。(皖發〔2018〕6號) 8. 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符合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皖發〔2018〕38號) 9. 清理沒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或未經國務院批準的涉企保持金,嚴格執行已公布的涉企保持金目錄清單,進一步降低涉企保持金繳納標準,推廣以銀行保函替代現金繳納保持金。(皖發〔2018〕38號) 10. 堅決取消和查處各類違規手續費,不得向小微企業收取貸款申明費、資金管理費(銀團貸款除外),嚴格限制向小微企業收取財務顧問費、咨詢費等費用,減少融資過程中的附加費用,降低融資成本。(皖發〔2018〕38號) 11. 鼓勵土地使用者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通過廠房加層、廠區改造、內部用地整理等途徑提高土地利用率。在符合規劃、不改變用途的前提下,現有工業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積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價款。鼓勵各地實行彈性土地出讓年限,支持新增工業用地以租賃方式供應。(皖發〔2018〕38號) 12. 持續推進電力直接交易,擴大民營企業參與電力直接交易規模。加強天然氣輸配環節價格監管,嚴格天然氣短輸價格成本管理,切實降低輸配價格。(皖發〔2018〕38號)聯系方式:18755196600合作愉快 13. 確認繳費方式穩定,對繳費人以前年度社會保險費欠費,一律不得自行組織開展集中清繳。落實國家有關政策,對用人單位和職工失業保險繳費比例總和從3%階段性降至1%的現行政策,到期后繼續延續實施。對符合條件穩定就業的參保民營企業,可返還企業及其職工繳納的50%失業保險費。(皖發〔2018〕38號) 14. 對民營企業全職引進的各類急需人才,所需租房補貼、安家費以及科研啟動經費等人才開發費用可按照規定稅前列支。(皖發〔2018〕38號) 15. 防止對民營企業隨意減少授信、抽貸斷貸“一刀切”等做法,對市場前景好、經營誠信但暫時有困難的企業不盲目停貸、壓貸、抽貸、斷貸。(皖發〔2018〕38號) 16. 整體實施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推動“非禁即入”普遍落實,不得對民間投資設置附加條件。開展招投標領域專項整治,消除對不同所有制企業設置的各類不合理限制和壁壘。(皖發〔2018〕38號) 17. 鼓勵民營企業引進高層次人才,整體落實住房、就醫、就學、落戶等政策,不斷優化人才工作、生活環境,對符合條件的,可通過綠色通道參加職稱評審。(皖發〔2018〕38號) 18. 在省級開發區設立服務企業辦公室,開展全程幫辦服務。(皖發〔2018〕38號) 19. 支持省內有組織調劑就業,搭建勞動者就業需求和企業用工信息對接平臺,幫助重點地區失業人員、企業職工跨地區勞務輸出或用工調劑,將上述人員及其隨遷家屬納入本地城鎮基本公共服務。(皖辦發〔2018〕45號) 20. 完善創業擔保貸款政策,貸款對象范圍擴大至農村自主創業農民,5萬元以下小額消費貸款(含信用卡消費)記錄不影響創業擔保貸款申請,對信用優良的創業者可免除反擔保;對還款積*、帶動就業能力強、創業項目好的借款個人和小微企業,按照國家規定累計提供不*過3次的創業擔保貸款貼息;對不符合國家貼息政策或貸款金額較大的,在借款個人和小微企業自主提供反擔保措施、自愿承擔貸款利息的前提下,鼓勵由創業貸款擔保基金提供擔保,商業銀行可通過購買信用保持保險或貸款保持保險,適當提高擔保貸款額度。(皖辦發〔2018〕45號) 21. 對上年度不裁員或裁員率低于省城鎮登記失業率的企業,給予穩定就業崗位補貼。補貼標準按企業及職工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的50%核定,按月發放。(皖政辦〔2017〕43號、皖政〔2018〕82號) 22. 對已按規定按時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暫時困難企業(“僵尸企業”除外),經批準可緩繳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費,緩繳期限暫定6個月。緩繳期滿按規定補繳后,允許其繼續申請緩繳。(皖政辦〔2017〕43號) 23. 嚴禁在貸款利率以外附加條件、巧立名目、變相收費,不得以變相存貸掛鉤、指定購買理財產品等方式增加借款人負擔。(皖政辦〔2017〕43號) 24. 基本電價按變壓器容量或*大需量計費,由用戶自愿選擇;減容(暫停)設備自設備加封之日起,減容(暫停)部分免收基本電費。(皖政辦〔2017〕43號) 25. 對近3年無逾期繳納電費的誠信用電企業,實行每旬末1次性結清電費,不再提前預繳電費。(皖政辦〔2017〕43號) 26. 工業用地可由1次性出讓方式變為分年租賃方式,推行先租后讓、租讓結合供地。以出讓方式用地的,可在規定期限內按合同約定分期繳納土地出讓價款。(皖政辦〔2017〕43號) 27. 對省確定的先進制造業等優先發展產業且集約用地的鼓勵類外商投資工業項目優先供應土地,在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時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全國工業用地出讓*低價標準的70%執行。(皖政〔2017〕70號、皖政辦〔2017〕82號、皖政〔2018〕76號) 28. 營利性養老機構利用存量建設用地建設養老設施,涉及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租賃)或轉讓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允許補繳土地出讓金(租金),辦理協議出讓或租賃手續。(皖政辦〔2018〕1號) 29. 企事業單位、個人利用城鎮現有空閑的廠房、學校、社區用房等,經有關部門批準臨時改變建筑使用功能從事非營利性養老服務,且連續經營一年以上的,五年內土地使用性質可暫不作變更。(皖政辦〔2018〕1號) 30.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依法盤活集體建設用地存量,興辦非營利性養老服務設施;民間資本舉辦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與政府舉辦的養老機構可依法使用農民集體建設用地。(皖政辦〔2018〕1號) 31. 對在養老服務領域采取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方式的項目,可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入股建設。(皖政辦〔2018〕1號) 32. 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員工的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符合規定條件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可實行遞延納稅政策,即員工在取得股權激勵時可暫不納稅,遞延至轉讓該股權時納稅;股權轉讓時,適用“財產轉讓所得”項目,以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稅費后的差額,按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皖政〔2017〕76號) 33.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承租人采用融資租賃方式進行技術改造和設備購置,按規定與自行購買設備在資質認定、風險補償、獎勵、貼息、稅收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皖政〔2016〕55號) 34. 承租方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符合規定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和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并實際使用,在融資租賃合同中約定租賃期屆滿時租賃設備所有權轉移給承租方的,該專用設備投資額的10%可以從承租方當年的應納所得稅額中抵免。對開展融資租賃業務(含融資性售后回租)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按照其所載明的租金總額比照“借款合同”稅目計稅貼花。(皖政〔2016〕55號) 35. 落實國家階段性下調社保費率政策,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費率降低至19%,失業保險單位繳費費率從1.5%下調至1%。(皖政〔2016〕54號) 36. 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上限降低至12%,繳存基數上限降低至設區城市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3倍。(皖政〔2016〕54號) 37. 按國家有關規定,對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文化事業建設費和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皖政〔2016〕54號) 38. 對上一年度未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建筑施工民營企業,當年農民工工資保持金減按50%收取,連續兩年未拖欠的減按40%收取,連續3年以上未拖欠的免繳保持金。(皖政〔2016〕54號) 39. 從2016年7月1日起,船閘收費在現行收費標準的基礎上下調10%,降費期限暫定3年。(皖政〔2016〕54號) 40. 對享受我省ETC卡收費優惠的貨運車輛,在現行通行費95折的基礎上,再給予降低10個百分點的優惠,優惠期限暫定3年。(皖政〔2016〕54號) 41. 工業生產廠房及其配套設施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廠區范圍內直接為工業生產服務的其他配套設施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2016-2020年暫不征收。(皖政〔2016〕54號) 42. 工業建設項目施工許可證5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手續,其中: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發5個工作日內;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定10個工作日內;施工圖審查7個工作日內,技術特別復雜的不*過10個工作日;施工許可證(含工程質量安全報監)核發5個工作日內。(建市〔2018〕101號) 43. 支持各地為企業配套提供員工公寓,企業自建公租房可按規定享受相關優惠政策。(皖政〔2017〕70號) 44. 鼓勵小微企業創業基地(園區)建設標準化多層廠房,降低政府投資建設的工業標準化廠房租金。(皖政〔2018〕46號)聯系方式:18755196600合作愉快 45. 2018年7月1日起工商業及其他用電(單一制)目錄電價每千瓦時降低4.11分,峰谷分時電價相應調整;輸配電價每千瓦時降低4.11分。 46. 自2017年7月15日起,按平均20%的降幅,統一降低我省各公證機構接受企業申請辦理的相關公證服務收費標準。(皖價服〔2017〕75號) 47. 在符合規劃條件的前提下,支持制造業企業依法按程序進行廠房加層、廠區改造、內部用地整理及擴建生產、倉儲場所,提升集約化用地水平,不再增收地價款。(皖政〔2018〕76號) 48. 消防審批和備案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出具書面審核意見。(皖政〔2018〕82號) 49. 階段性降低社會保險費率期限延長至2019年4月30日。(皖政〔2018〕82號) 50. 工傷保險費率以現行費率為基礎下調50%。(皖政〔2018〕82號) 51. 對列入國家化解過剩產能計劃的煤炭、鋼鐵企業,穩崗補貼裁員率標準放寬至10%,并按其入庫內部退養職工人數給予增補穩崗補貼。(皖政〔2018〕82號) 52. 對納稅人設立的營業賬簿,按萬分之五稅率貼花的資金賬簿減半征收印花稅,對按件貼花5元的其他賬簿免征印花稅。(皖政〔2018〕82號) 53. 對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過500萬元的,1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皖政〔2018〕82號) 54. 享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小微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從50萬元提高到100萬元。(皖政〔2018〕82號)聯系方式:18755196600合作愉快 55. 對企業委托境外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發費用。(皖政〔2018〕82號) 56. 委托境外研發費用不*過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三分之二的部分,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加計扣除。(皖政〔2018〕82號) 57. 對當年具備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的企業,其具備資格年度之前5個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準予結轉以后年度彌補,*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10年。(皖政〔2018〕82號) 58. 一般企業的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比例與高新技術企業的比例統一,從2.5%提高至8%。(皖政〔2018〕82號) 59. 將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提高到75%的政策由科技型中小企業擴大至所有企業(國家限制的除外)。(皖政〔2018〕82號) 60. 2019年12月31日之前,對物流企業承租用于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的土地,減按所屬土地等級適用稅額標準的50%計征城鎮土地使用稅。(皖政〔2018〕82號) 61. 自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對購置掛車減半征收車輛購置稅。(皖政〔2018〕82號) 62. 政策性融資擔保業務費率不*過1.2%,該規定延長期限至2020年底。(皖政〔2018〕82號) 63. 我省一般工商業及其他用電類別與大工業用電類別統一合并為工商業及其他用電類別,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原一般工商業用戶可自愿選擇執行合并后的工商業單一制或兩部制目錄電價。(皖政〔2018〕82號) 64. 將持有安徽交通卡的貨運車輛享受通行費八五折優惠期限延長至2020年底。(皖政〔2018〕82號) 65. 清理對進出港(場)企業收取的機場貨站操作費和安檢費等收費,對馬鞍山、蕪湖、銅陵、池州、安慶水運口岸集裝箱貨物和廂式貨柜車運輸貨物查驗通過的外貿企業,免除企業吊裝、移位、倉儲費用。(皖政〔2018〕82號) 66. 對符合規劃環評結論及審查意見要求的服務業項目,其環評文件按規劃環評意見進行簡化,對登記表類建設項目環評實行備案管理。(皖政〔2018〕85號) 67. 鼓勵用地單位在不改變用地主體、不重新開發建設的情況下,充分利用原有工業廠房、倉儲用房、傳統商業街等存量房產和土地資源,發展研發設計、創意文化、旅游休閑、健康養老等業態。在符合城鄉規劃前提下,企業退出后的工業用地轉產發展生產性服務業,以及制造業企業利用自有工業用地興辦促進企業轉型升級的自營生產性服務業,經批準土地用途可暫不變更。(皖政〔2018〕85號) 68. 列入省委、省政府調度的現代服務業重大項目,可以按照規定申請使用省級預留新增建設用地計劃;對納入省重點項目年度投資計劃的其他服務業項目,由項目所在地優先安排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現代服務業重大項目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經市、縣政府批準后可以依法分期繳納土地出讓金。(皖政〔2018〕85號) 69. 組織實施現代服務業人才引進培養計劃,將服務業高端人才納入省新興產業“111”領軍人才、享受政府特殊津貼人員等選拔范圍。開辟職稱評審綠色通道,高層次人才職稱評審采取同行推薦制,由2名同專業領域正高級職稱人才聯名推薦,即可直接進入評審。放寬海外高層次人才和急需緊缺人才職稱評審資歷、年限、繼續教育學時等資格限制。(皖政〔2018〕85號) 70. 支持用電容量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商業用戶按照我省工商業兩部制輸配電價標準,參加全省電力直接交易。(皖政〔2018〕85號) 71. 穩妥開展“社保貸”試點,對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由創業貸款擔保基金提供擔保,銀行可根據企業參保繳費的信用情況,提供不*過200萬元、*長不*過2年的信用貸款。(皖政辦〔2018〕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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