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馳名商標是指在中國境內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并享有較高聲譽的商標,確定一個商標是否馳名應綜合多方面因素衡量?!渡虡朔ā返谑臈l規定,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
(二)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
(三)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
(四)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
(五)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
參照《*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的規定,當事人主張商標馳名的,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提供下列證據:
(一)使用該商標的商品的市場份額、銷售區域、利稅等;
(二)該商標的持續使用時間;
(三)該商標的宣傳或者促銷活動的方式、持續時間、程度、資金投入和地域范圍;
(四)該商標曾被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
(五)該商標享有的市場聲譽;
(六)證明該商標已屬馳名的其他事實。 結合本案,筆者來闡述一下認定馳名商標標準或重點考慮因素:
相關公眾對認定馳名商標的知曉程度
因馳名商標系指在該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上具有*高知名度的商標,故對于是否構成“馳名商標”的認定以該商標的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的相關公眾為判斷的主體。在本案中,應當以引證商標一、二指定使用的“電視機”等相關公眾為判斷主體,與被異議商標指定的“家用器皿,餐具(刀、叉、匙除外),水壺等”商品上的相關公眾范圍并無特別明顯的實質性差別。馳名商標的知名度越高,其社會影響范圍越大,對于訴爭商標指定使用商品的相關公眾而言,知悉馳名商標的可能性也就越高。對馳名商標的知名度進行認定時,應當結合在案證據,綜合考慮《商標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各項因素,對引證商標的知名度進行整體判斷、綜合考量?;谝C商標曾受保護的記錄以及在案其他證據,在“電視機”商品上的知名度是應當得以確認的,但是就知名度本身而言,也是存在個體差異的,會基于不同案件證據所呈現的具體內容得出相應程度的判斷。馳名不是指為所有人所認知或者在所有社會公眾中均有很高的知名度,而是指在相關公眾中馳名就可以,即不必“廣為人知”。因此,相關公眾對商標的知曉程度,對認定是否構成馳名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
該認定馳名商標的持續使用時間
商標無論注冊與否,只有使用才能在交易中體現其價值,才能把商標的無形財產權轉化為物質財富。對于未注冊商標,只有不斷使用才能在相關公眾中產生知名度,否則,相關公眾就無從了解該商標,更談不上馳名了。對于注冊商標權利人,對于長時間沒有使用的商標,相關公眾并不會知曉,并且他人還可以提出撤銷三年不使用申請。若沒有連續使用,一定不會達到法律意義上的馳名。因此,把商標使用的持續期限作為認定馳名商標的一個標準也是非常必要的。[1]一般情況下,商標的使用時間越長即從側面可以證明,使用時間越長商標的知名度就會越高。
認定馳名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
在我國《商標法》和《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的馳名商標認定條件中,商標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包括廣告宣傳和促銷活動的方式、地域范圍、宣傳媒體的種類以及廣告投放量等是必備條件。證明該商標使用持續時間的材料,如該商標使用、注冊的歷史和范圍的材料,該商標作為未注冊商標的,應當提供證明和其使用持續時間不少于五年的材料。該商標為注冊商標的,應當提供證明其注冊時間不少于三年或者持續使用時間不少于五年的材料。證明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的材料,如近三年廣告宣傳和促銷活動的方式、地域范圍、宣傳媒體的種類以及廣告投放量等材料。
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
若認定的該商標曾經作為馳名商標在我國保護過,包括司法、工商行政處罰等受到過馳名保護,這對于認定該商標是否具備馳名商標有非常重要的參考價值。根據《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的規定,證明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記錄的有關材料,包括該商標曾在中國或者其他國家和地區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有關材料。*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被訴侵犯商標權或者不正當競爭行為發生前,曾被人民法院或者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認定馳名的商標,被告對該商標馳名的事實不持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認定。
雙方商標之間的近似程度
所認定的馳名商標與訴爭商標標志近似程度越高,即商標本身相同或基本無差異,相關公眾認為二者存在聯系的可能性越高。消費者在對事物進行認知時,往往近似程度越高的,被容易產生聯想的幾率越大。本案中,被異議商標與異議人的引證商標一、二均含有“HISENSE”,二者字母組成、排列順序全相同,構成相同或近似商標。既然如此,被異議商標實際上是對異議人的引證商標一、二中的英文“HISENSE”的直接復制。由于引證商標顯著性很強,且是異議人獨創性的文字,并且雙方商標近似程度較高,*易引起相關公眾認為屬于系列商標,若雙方商標并存注冊將會損害馳名商標所有人的利益,應當加強對引證商標的保護力度。
雙方商品(服務)之間的關聯程度
認定馳名商標核定使用商品(服務)與訴爭商標指定使用商品(服務)在功能、用途、生產部門、消費渠道及消費群體等方面關聯性越強,相關公眾被誤導的可能性越高。本案中,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的家用器皿,餐具(刀、叉、匙除外),水壺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電視機”等商品,兩類商品所面向的消費群體存在較大程度的重合,普通消費者都可能成為二者的消費對象,二者在實際生活中為消費者同時接觸的幾率*高。兩類商品在銷售渠道、銷售場所等方面也存在較強的關聯性,如被異議商標被投入使用,必將與引證商標一、二共同進入市場流通領域,將*易導致消費者混淆,造成誤認誤購,從而損害消費者及申請人利益。
認定馳名商標的顯著性越強保護力度越大
商標的顯著性可以從標志本身含義、構成、創意來源進行區分,即標志本身為臆造性產生的,則其獨創性程度較高,在社會公眾中被關注、認知、記憶的可能性越高。同時基于生活常識的一般判斷,訴爭商標標志與馳名商標標志發生相同或近似的概率也就越低,若彼此一旦構成相同或近似,則相關公眾認為二者存在聯系的可能性也就越大;標志本身若為任意性,或來源于社會公有領域的客觀事物,則訴爭商標標志與馳名商標標志發生相同或近似的概率也就越高,可能彼此構成相同或近似,相關公眾認為二者存在聯系的可能性相對于前者則越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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