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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省科技廳、商務廳、財政廳、稅務局、發展改革委聯合印發的《安徽省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科高〔2018〕67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規定,安徽省企業又迎來1次獎勵補助的機會,2018年安徽省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申報都有哪些內容,需要符合哪些范圍?
安徽省企業申報范圍
在我省行政轄區內注冊的從事《管理辦法》規定范圍的一種或多種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的法人企業。
安徽省認定企業申報材料
1. 總目錄;
2.《全國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復核)申請表》(附件2)(企業法人簽字并加蓋企業公章);
3.企業開展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論述(不少于1000字);
4.證明企業依法成立的《營業執照》等相關注冊登記證件的復印件(加蓋企業公章);
5.經審計的2017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包括會計報表和會計報表附注);
6.2017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包括主表及附表);
7.企業工作場所證明復印件(企業房屋產權證或房屋租賃合同,并加蓋企業公章);
8.2017年度企業職工人數情況表(附件4),企業員工花名冊(注明員工學歷結構、從事離岸服務外包人員情況)、企業就業人員社會保險繳費單復印件;
9.企業2017年度總收入、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收入、離岸服務外包業務收入匯總表(附件5),企業2017年度銷售/服務合同、合作開發合同、委托開發協議書等材料,其中離岸服務外包業務收入需提供銀行結匯或外匯收入核銷等外匯收入證明(需提供離岸服務外包業務收入總額占企業總收入35%以上的票據)、在岸外包業務需提供銷售或服務發票(需提供與外匯收入核銷證明總額之和占企業總收入50%以上的票據);
2018年安徽省申報程序
1.企業自我評價。企業對照《管理辦法》規定的相關條件進行自我評價,認為符合條件的,按照本通知要求進行申報。
2.網上注冊、申報。企業登錄“全國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業務辦理管理平臺”(網址:http://tas.innocom.gov.cn),進行注冊登記,并提交注冊信息,審核通過后,按要求在線填寫申報材料。
3.各市推薦。各市科技局會同商務、財政、稅務、發展改革部門對企業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和完整性進行認真審核,形成推薦意見。申報企業要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如有需要,各市相關部門可實地核實企業申報信息。
4.材料報送。申報材料必須與申請表所填內容對應,按裝訂順序逐頁編制總目錄、分類目錄和頁碼,正反兩面打印,并在書脊上注明企業名稱,全部申報資料掃描成PDF格式,制作成數據光盤。各市科技局須正式行文出具推薦函,連同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推薦上報匯總表(格式見附件5,須加蓋市科技局、商務局、財政局、稅務局、發展改革委公章)、轄區內企業的申報材料(一式兩份)及數據光盤,在申報截止時間前統一報送至安徽省科技成果轉化服務中心(合肥高新區黃山路601號,科創大樓3樓皖科融創眾創空間)。
2018年安徽省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工作要求
(一)省科技廳受理各市科技局報送的2018年度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申報材料的截止時間為2018年10月31日。企業向所在地科技局提交申報材料的截止時間以地方通知為準。
(二)各市科技局要主動會同同級商務、財政、稅務和發展改革部門,建立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工作協調機制,并做好對申報企業的業務指導工作。
(三)企業要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申請表經企業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企業公章后方可報送,對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一經查實將取消其申報資格。
安徽省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辦法
第1章 總 則
第1條 為促進我省技術先進型服務業發展,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商務部 科技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將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財稅〔2017〕79號)和《財政部 稅務總局 商務部 科技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將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地區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財稅〔2018〕44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2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省行政轄區內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認定管理。自2017年1月1日起,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其中服務貿易類自2018年1月1日起)按照(財稅〔2017〕79號)第1條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三條 省科技廳會同省商務廳、省財政廳、省稅務局、省發展改革委負責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認定管理工作。
第2章 申請條件
第四條 申請認定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其從事的業務應屬于下列范圍:
(一)信息技術外包服務(ITO):包括軟件研發及外包、信息技術研發服務外包和信息系統運營維護外包等。
(二)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BPO):包括企業業務流程設計服務、企業內部管理服務、企業運營服務和企業供應鏈管理服務等。
(三)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KPO),具體適用范圍見附件1。
(四)服務貿易類:包括計算機和信息服務、研究開發和技術服務、文化技術服務以及中醫藥醫療服務,具體適用范圍見附件2。
第五條 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我省行政轄區內注冊的法人企業。
(二)從事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一種或多種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的企業,采用先進技術或具備較強的研發能力。
(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員工占企業職工總數的50%以上。
(四)從事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收入總和占本企業當年總收入的50%以上。
(五)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業當年總收入的35%。
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是指企業根據境外單位與其簽訂的委托合同,由本企業或其直接轉包的企業為境外單位提供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服務業務,而從上述境外單位取得的收入。
第三章 認定管理
第六條 安徽省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工作,每年開展1次,一般在下半年進行。具體申報事宜由省科技廳與省商務廳、省財政廳、省稅務局、省發展改革委磋商后,另行發布申報通知。
第七條 符合本辦法第2章規定條件的企業,本著自愿的原則,登錄“全國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業務辦理管理平臺” 進行注冊登記,在線填報《全國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復核)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并上傳相關佐證材料,同時將紙質《申請表》(加蓋企業公章)及相關佐證材料報送所在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會同商務局、財政局、稅務局、發展改革委聯合初審合格后,報送省科技廳。
省科技廳會同省商務廳、省財政廳、省稅務局、省發展改革委組織專家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并將評審通過的企業名單向社會公示。經公示無異議的,由上述五部門聯合發文認定,頒發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證書,并通過科技部“全國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業務辦理管理平臺”備案。
第八條 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持相關認定文件和證書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享受本辦法第2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宜。
第九條 省級科技、商務、財政、稅務和發展改革部門建立聯合工作機制,必要時可以委托相關機構承擔全省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的事務性工作。
第十條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不再符合享受稅收優惠條件的,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主管稅務機關在執行稅收優惠政策過程中,發現企業不具備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資格的,應提請認定機構復核,復核后確認不符合認定條件的,取消其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資格。
省級科技、商務、財政、稅務和發展改革部門對經認定并享受優惠政策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應做好跟蹤管理,對變更經營范圍、合并、分立、轉業、遷移的企業,應組織復核,如確認不再符合認定條件的,取消其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資格。
第十一條 省級科技、商務、財政、稅務和發展改革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認定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工作中,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公務員法》和《行政監察法》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認定機構:省科技廳、省商務廳、省財政廳、省稅務局、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省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試行)》(科高〔2018〕14號)同時廢止。
安徽省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匯總表
市科技、商務、財政、稅務和發展改革部門蓋章:
序號 |
企業名稱 |
企業從事技術先進型 服務業務范圍 |
企業上年度經營情況 |
企業設立研發機構 及創新載體情況 |
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員工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 |
所在市、縣(市、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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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技術外包服務 (ITO) |
技術性 業務流程外包服務 (BPO) |
技術性 知識流程外包服務 (KPO) |
服務貿易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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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收入 (萬元) |
技術先進型服務 |
離岸外包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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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 收入 (萬元) |
收入占總收入比重 (%) |
業務 收入 (萬元) |
收入占 總收入 比重 (%) |
合同 執行額 (萬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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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企業從事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范圍在對應空格內
安徽省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申報指南,對于申報細則不明確的企業,可以聯系18755196600或0551-65300044資料下載,專業導師解疑答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