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項目疑難解答
一、高新技術企業認證管理辦法重點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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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化一:知識產權方面,取消獨占許可類型知識產權。與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等取得知識產權相比,“獨占許可”取得知識產權是通過簽署“獨占許可協議”的方式獲取,涉及境外知識產權在中國境內的獨占許可協議,目前國家知識產權局尚不予受理備案登記,具有一定的隱藏性,主管機關監管困難,在部分執行寬松的地區被部分企業濫用,部分地區在高新復審中已明確將不信任“獨占許可”取得知識產權,在此背景下,新規予以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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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化二:人員比例方面,放寬對科技人員和研發人員比例的要求。新辦法由現行“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30%以上”調整為“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10%”,同時取消“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限制;取消“研發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10%以上”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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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化三:研發費用方面,降低研發費用比例要求。研發費用比例在高新認定中是幾個*為核心的指標,新辦法將“三檔”降為“兩檔”,以2億元作為分水嶺,設置4%和3%兩個比例。將2億元以下統一設置為4%,取消6%的比例規定,意在鼓勵中小企業科技創新和發展,使得包括“新三板”在內的中小企業可以申請高新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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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化四:申請資料方面,增加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請表。新辦法規定,申請高新資格提交的材料中應包含“近三個會計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請表”,同時,對企業稅務的規范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業理念的納稅申報記錄與會計報表等提交其他資料應保持內在邏輯的一致性。2014版申報表由原來的17張增加到41張,信息更為豐富完整,為稅務機關開展所得稅后續管理和風險管理、納稅評估提供了基礎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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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化五:年度備案方面,增加填報“年度發展情況表”要求。現行辦法并沒有明確要求高新企業年度進行備案,而在國稅函{2009}203號文第五條就產品(服務)范圍、研究開發費用、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比重、科技人員比例,要求企業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新辦法將高新企業年度備案列為法定義務,在具體備案的內容上基本與203號文保持一一致,特別需要強調的是,按照新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了幾兩年未填報年度發展情況表的,將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同時依據本條的規定,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企業,要追繳其發生上述行為所屬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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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化六:名稱等信息變更方面,未進行報告將被取消高新資格。現行辦法下,針對名稱變更,專門出臺了《關于高新技術企業更名和復審等有關事項的通知》及附件《高新技術企業更名管理工作規程(試行)》,以規范明確有關高新更名處理事項,在新的規定出臺之前,企業可以參考123號文的要求,及時向主管部門報告。否則按照新辦法的規定,將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并要追繳其發生上述行為所屬年度起已銷售的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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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化七:取消高新資格法定情形方面,企業重大、嚴重違規行為取消高新資格并補稅。實務中,由于高新企業的一個性質輕微的違規行為,面臨被取消高新資格的局面,因此,新規定更加符合管理中千差萬別的實際,也更加公平公正合理,需要提醒的是,主管機關在認定中將會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國家需要進一步明確規定,防范這一權力被濫用。現行辦法規定,法定情形下取消的高新技術企業為了5年不得申請高新資格,新辦法予以取消,并規定要按照征管法等規定予以處理,這一改變提現了三部門“落實稅收法定原則,是稅收法治的1次具體提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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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化八:公示時間方面,由之前的15個工作日縮短為10個工作日。
二、明確梳理所需提交資料、認定條件更趨嚴格細化
高新認定條件上分為七個方面的內容,包括:
1. 年限;
2. 知識產權;
3. 主要產品(服務);
4. 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比;
5. 企業科技人員占比;
6. 企業研究開發費用占比;
7. 企業創新能力評價。
三、分類評價知識產權、增加專利有效性的證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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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工作指引》采用分類評價方式更加提現了對不同知識產權的信任、保護程度不同,相對于不同類型的知識產權更加公平公正。對于按II類評價的知識產權在申請高新技術企業時,僅限使用1次。由于I類知識產權創造性要求更高、認定程序更為嚴格、審批周期更長,轉化后的價值更高,對于I類和II類分別評價更加體現公平性,更有利于鼓勵企業的自主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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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工作指引》的要求,如果II類專利,若集團公司或下屬的任一子公司使用過,則該項專利在申請高新時將不能再使用。此外,在知識產權的有效性上不在局限于以取得證書為準,增加了企業取得授權書并能提供繳費收據為準的方式,解決實際工作中I類知識產權申請時間長的難題。
四、明確主要產品(服務)是指占同期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過50%的產品(服務)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企業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等方式,獲得對其主要產品(服務)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識產權的所有權;(三)對企業主要產品(服務)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五、明確高吸年收入占比中“總收入“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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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來,申報過程中對“總收入“都沒有明確的界定,稅務局、科委各執一詞,以北京市為例,實踐中各區將總收入與銷售收入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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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引明確:總收入是指收入總額減去不征稅收入。
六、明確職工總數、科技人員數的統計口徑
企業職工總數、科技人員數均按照全年月平均數計算。以往申報均是以企業上一年末的在職員工來統計,按照月平均的統計方法真是反應企業職工及科研人員投入研發的狀況,但是如果按該統計方法提交材料,則會出現一定困難,特別是中小企業人員流動性大,月均數可能大于職工總數,職工花名冊及科技人員名單如按月均數提供,就需要將已經離職的職工也統計進來,增加統計負擔。
七、明確銷售收入口徑,規定企業設置研究開發費用輔助核算賬目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五款規定,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應符合要求。新的《工作指引》明確銷售收入為主營業務收入與其他業務收入之和,主營業務收入與其他業務收入按照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口徑計算。同時規定企業應按照“企業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結構明細表“設置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專用研究開發費用輔助核算賬目,提供相關憑證及明細表。
八、采取定量與定性的雙重標準評價知識產權
與2008版《工作指引》相比,企業創新能力評價調整較多,對知識產權評判的標準不再局限于過去量化的指標,增加了對知識產權技術先進成都以及其對主要產品(服務)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等定性指標的考核,并根據知識產權的類別及獲得方式等分別傅粉。
九、 將總資產增長率調整對凈資產增長率的考核
新的《工作指引》對成長性指標的考核將總資產增長率調整為凈資產增長率,凈資產增長率是指企業本期凈資產增加額與上期凈資產總額的比率。總資產=凈資產+負債,相對于總資產增長率,凈資產增長率更能反映企業資本規模的擴張速度和成長狀況,對于第1檔分數規定35%對于大企業的影響更為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