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行業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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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標任務
聚焦科技創新引領產業創新,省市縣三級聯動實施“科技副總”選派行動,從省內外高校院所選派一批科技人員擔任科技型企業“科技副總”,與“雙鏈融合專員”服務行動、“高校理工科教師赴企業掛職實踐計劃”等相互協調聯動,推動企業與高校院所共建創新平臺、開展產業技術協作攻關、聯合培養實用人才、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增強企業整合創新資源、組織技術攻關、優化創新管理等能力。
二、資格條件
(一)科技副總
1.應為省內外高校院所正式或簽訂三年以上聘用合同的科研人員;
2.在相關學術領域有一定影響,對相關行業有深度研究,具有解決關鍵技術問題的能力;
3.年齡一般在55周歲以下,國家級人才及上期科技副總聘任期滿考核優秀續聘者,可放寬至60周歲。
4.優先支持備案入庫的“雙鏈融合專員”和“高校理工科教師赴企業掛職實踐計劃”選派人員,以及企業已有意向的人選。
(二)接收企業
1.應為安徽境內注冊企業,不得為申報人及所在高校院所創辦、入股的企業;
2.應滿足以下條件之一:企業為科技領軍企業、獨角獸(潛在)企業、高新技術企業、專精特新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型中小企業等。
3.優先支持建有省級及以上科技創新平臺的企業,以及當年度“兩清零”企業。
三、職責要求
(一)科技副總
1.幫助企業制定創新規劃,系統梳理企業創新需求,完善創新組織管理機制,為企業轉型升級、技術創新、產業布局等提供咨詢建議。
2.幫助企業針對關鍵技術難題開展聯合研究攻關,推動高校、科研院所與企業開展產學研合作,促進科技成果在企業轉化,指導企業申報科技計劃項目。
3.指導企業建設各類科技創新平臺,引進培養創新人才(團隊),推動對外科技合作交流,開展創新能力培訓等。
(二)派出單位
1.支持符合條件的人選申報科技副總,對人員思想政治素質和道德作風進行嚴格把關,保證其有時間、有能力參與接收企業工作。
2.支持科技副總參與接收企業的人才培養、技能培訓、技術開發、平臺建設等相關工作,支持其科技成果在接收企業轉化。
3.配合做好對科技副總的考核工作。
(三)接收企業
1.確定科技副總需求,設立相應工作崗位。
2.承擔聘任科技副總主體責任,與申報人及其派出單位簽訂三方合作協議,明確合作內容、方式、任務、報酬、獎勵、科技成果轉化權益等事項,明確具體職責權利等內容。
3.為科技副總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生活保障和安全保障,積極與其派出單位開展各種科技合作。
4.聘期內根據科技副總取得的業績實效給付服務報酬或績效獎勵。
四、服務時間
科技副總實行聘任制,聘期一般為2年,原則上每年在企業累計工作或提供服務時間不少于3個月。
五、選派程序
1.需求征集。省科技廳印發科技副總崗位征集通知,指導各市科技局組織當地企業梳理人才需求和技術難題,自主確定科技副總崗位需求,匯總報送省科技廳。
2.崗位發布。省科技廳在對各地企業需求進行甄別基礎上,研究提出科技副總崗位需求清單,對高校院所發布。
3.供需對接。省有關部門組織動員省內外高校院所根據企業崗位需求,遴選推薦符合條件人才申報科技副總。省科技廳將供需對接結果反饋各市科技局和相關企業,相關企業與對口意向擔任科技副總人員溝通確認。
4.遴選確認。在自愿匹配原則基礎上,各市科技局將本地區企業確認后的人員名單報省科技廳匯總發布。
5.聘用上崗。接收企業、科技副總及派出單位簽訂科技副總三方《合作協議書》,明確各方權利義務,科技副總上崗工作。
六、支持措施
1.薪酬待遇。科技副總可按規定或協議在接收企業取得兼職報酬,不計入派出單位績效工資總量。擔任領導職務的派出人員取酬按有關規定執行。
2.崗位保障。科技副總派出期間,享受干部掛職鍛煉待遇,人事及工資關系保留在派出單位,在派出單位同等享受職務晉升、職稱評聘等待遇。
3.職稱評聘。科技副總考核優秀的,派出單位應當將考核結果作為派出人員職稱評審、崗位競聘的重要依據。在職稱評審時,科技副總的任職年限可認定為基層工作經歷。
4.產學合作。科技副總在任期間,獲任職企業單個橫向課題30萬元及以上(以實際到賬金額為準),可視同省重點研究與開發計劃項目。
5.傾斜支持。在國家和省級重點人才計劃遴選推薦中,同等條件下予以優先支持。在“千人特訓營”項目中,面向科技副總單列培訓名額,加強復合型科技產業組織人才培養。
6.績效激勵。對期滿績效考核結果為優秀等次的科技副總,由省科技廳會同省有關部門給予激勵或表揚。
七、管理考核
(一)管理職責
1.科技副總由省科技廳會同各市科技局、派出單位和接收企業共同管理,以接收企業管理為主。省科技廳加強與派出單位、接收企業的聯系協調,統籌做好科技副總管理工作。
2.各市科技局制定完善配套政策措施,指導接收企業為科技副總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服務保障,配合做好管理工作。
(二)績效考核
建立以貢獻、質量、效益為導向的科技副總考核機制,重點考核人才引育、平臺搭建、科研攻關、科技成果轉化等內容,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績效考核結果不合格的,三年內不得申報本項目。
注:本辦法自2024年4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