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宿州市埇橋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宿州市埇橋區建設質量強區促進高質量發展獎勵辦法的通知
《宿州市埇橋區建設質量強區促進高質量發展獎勵辦法》已經2023年11月27日區政府第2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宿州市埇橋區建設質量強區促進高質量發展獎勵辦法》已經2023年11月27日區政府第2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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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埇橋區建設質量強區促進高質量發展獎勵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宗旨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開展質量提升行動的指導意見》、省委省政府《關于開展質量提升行動推進質量強省建設的實施意見》和市委市政府《關于開展質量提升行動創建全國質量強市示范城市的實施意見》,按照埇橋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埇橋區創建安徽省質量強區活動實施方案的通知》(埇政辦〔2019〕6號)文件要求,全面提升質量品牌、標準化、計量、產品認證、知識產權以及缺陷產品召回等方面工作,助推埇橋區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加快建設質量強區,結合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
在埇橋區注冊設立,依法納稅、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四上企業,在本區實施并納入統計范圍的工業項目。被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一票否決”的,以及當年存在財務糾紛問題的企業、項目,不享受本政策。
第二章 商標和品牌
第三條 商標
對新獲“馳名商標”的企業,給予30萬元一次性獎勵。
第四條 品牌
對新獲“皖美品牌示范企業”的企業,給予2萬元一次性獎勵。對新獲“食安安徽”品牌認證的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用農產品生產者)、食品生產基地(園區)、食品安全街區(餐飲服務、特殊食品經營街區),分別給予2萬元、3萬元、5萬元一次性獎勵。
第五條 地理標志
對新獲國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的組織,給予15萬元一次性獎勵;對新獲國家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組織,給予15萬元一次性獎勵。
第三章 缺陷產品召回
第六條 對主動履行召回義務,主動實施召回,并在省級以上召回網站發布公告且經營困難有可能因產品召回而倒閉的企業,經區市場監管局核實確認后,按企業召回經費10%的比例給予一次性資金補助,每家企業上限不超過3萬元。
第四章 質量
第七條 政府質量獎
對新獲得中國質量獎的組織、個人,分別給予50萬元、20萬元一次性獎勵。
對新獲得省政府質量獎的組織、個人,分別給予20萬元、10萬元一次性獎勵。
對新獲得市政府質量獎的組織、個人,分別給予10萬元、5萬元一次性獎勵。
對新獲得區政府質量獎的組織、個人,分別給予10萬元、3萬元一次性獎勵。
第八條 產品認證
對首次獲得有機產品認證的企業,給予2萬元一次性獎勵。對首次獲得綠色產品認證的企業,給予5萬元一次性獎勵。
第五章 標準化
第九條 主導標準制訂
對作為主導起草者(前3位)參與制訂國際標準的單位,分別給予50萬元、20萬元、1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對作為主導起草者(前3位)參與制訂國家標準的單位,分別給予20萬元、10萬元、5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對作為主導起草者(前3位)參與制訂行業標準的單位,分別給予10萬元、5萬元、3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對作為主導起草者(前3位)參與制訂長三角區域地方標準的單位,分別給予10萬元、5萬元、3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對作為主導起草者(前3位)參與制訂安徽省地方標準的單位,分別給予10萬元、5萬元、3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對作為主導起草者(前3位)參與制訂宿州市地方標準的單位,分別給予3萬元、1.5萬元、1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第十條 主導標準制修訂
對作為主導起草者(前3位)參與修訂國際標準的單位,分別給予15萬元、6萬元、3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對作為主導起草者(前3位)參與修訂國家標準的單位,分別給予6萬元、3萬元、1.5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對作為主導起草者(前3位)參與修訂行業標準的單位,分別給予3萬元、1.5萬元、1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對作為主導起草者(前3位)參與修訂長三角區域地方標準的單位,分別給予3萬元、1.5萬元、1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對作為主導起草者(前3位)參與修訂安徽省地方標準的單位,分別給予3萬元、1.5萬元、1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對作為主導起草者(前3位)參與修訂宿州市地方標準的單位,分別給予1萬元、0.45萬元、0.3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第十一條 促進團體標準制訂
對作為主導起草者(前3位)參與制訂團體標準的單位,分別給予3萬元、2萬元、1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第十二條 標準化成果
對獲得國家標準創新貢獻獎項目獎的按獲獎等次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分別給予主持單位10萬元、5萬元、1.5萬元一次性獎勵。
對獲得國家標準創新貢獻獎組織獎、個人獎的,分別給予組織或個人10萬元、6萬元一次性獎勵。
對獲得安徽省標準創新貢獻獎項目獎的,按獲獎等次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分別給予主持單位5萬元、3萬元、1.5萬元一次性獎勵。
對獲得安徽省標準創新貢獻獎組織獎、個人獎的、分別給予組織或個人5萬元、3萬元一次性獎勵。
對獲得國家級、省級企業標準領跑者的,分別給予一次性獎補10萬元、5萬元。
第十三條 推動標準化示范試點
支持開展標準化試點示范工作,傳播標準化理念,推廣標準化經驗,推動全社會運用標準化方式組織生產、經營、管理和服務。
對承擔國家級、省級標準化示范試點項目建設并通過驗收的單位,分別給予10萬元、5萬元一次性獎勵。
對承擔國家級、省級技術標準創新基地或標準化創新中心試點建設并通過驗收的單位,分別給予10萬元、5萬元一次性獎勵。
對獲評國家、省級企業標準領跑者的單位,分別給予10萬元、5萬元一次性獎勵。
對獲得5A、4A、3A級標準化良好行為的單位,分別給予10萬元、5萬元、2萬元一次性獎勵。
對成立國家級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分技術委員會的組織,分別給予5萬元、3萬元一次性獎勵;對成立省級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分技術委員會的組織,分別給予3萬元、1.5萬元一次性獎勵。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年度申報指南每年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統一發布。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企業或組織,可通過“免申即享”“即申即享”政策兌現獎金。
第十五條 申報獎勵資料必須真實、準確、可靠,對以弄虛作假等方式騙取獎勵資金的,給予追回全額獎勵資金;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并且5年內不得申報高質量發展獎勵資金。
第十六條 獎勵資金應用于相關單位后續品牌建設、質量改進、標準化管理提升、人員專業培訓等對應業務工作的開展,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條 本辦法中規定的各項獎補政策與省、市政策內容相同的,除明確規定再獎勵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則執行,不重復享受。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一年,印發之前的其他有關政策就同一事項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適用過程中的有關問題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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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埇橋區建設質量強區促進高質量發展獎勵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宗旨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開展質量提升行動的指導意見》、省委省政府《關于開展質量提升行動推進質量強省建設的實施意見》和市委市政府《關于開展質量提升行動創建全國質量強市示范城市的實施意見》,按照埇橋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埇橋區創建安徽省質量強區活動實施方案的通知》(埇政辦〔2019〕6號)文件要求,全面提升質量品牌、標準化、計量、產品認證、知識產權以及缺陷產品召回等方面工作,助推埇橋區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加快建設質量強區,結合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
在埇橋區注冊設立,依法納稅、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四上企業,在本區實施并納入統計范圍的工業項目。被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一票否決”的,以及當年存在財務糾紛問題的企業、項目,不享受本政策。
第二章 商標和品牌
第三條 商標
對新獲“馳名商標”的企業,給予30萬元一次性獎勵。
第四條 品牌
對新獲“皖美品牌示范企業”的企業,給予2萬元一次性獎勵。對新獲“食安安徽”品牌認證的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用農產品生產者)、食品生產基地(園區)、食品安全街區(餐飲服務、特殊食品經營街區),分別給予2萬元、3萬元、5萬元一次性獎勵。
第五條 地理標志
對新獲國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的組織,給予15萬元一次性獎勵;對新獲國家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組織,給予15萬元一次性獎勵。
第三章 缺陷產品召回
第六條 對主動履行召回義務,主動實施召回,并在省級以上召回網站發布公告且經營困難有可能因產品召回而倒閉的企業,經區市場監管局核實確認后,按企業召回經費10%的比例給予一次性資金補助,每家企業上限不超過3萬元。
第四章 質量
第七條 政府質量獎
對新獲得中國質量獎的組織、個人,分別給予50萬元、20萬元一次性獎勵。
對新獲得省政府質量獎的組織、個人,分別給予20萬元、10萬元一次性獎勵。
對新獲得市政府質量獎的組織、個人,分別給予10萬元、5萬元一次性獎勵。
對新獲得區政府質量獎的組織、個人,分別給予10萬元、3萬元一次性獎勵。
第八條 產品認證
對首次獲得有機產品認證的企業,給予2萬元一次性獎勵。對首次獲得綠色產品認證的企業,給予5萬元一次性獎勵。
第五章 標準化
第九條 主導標準制訂
對作為主導起草者(前3位)參與制訂國際標準的單位,分別給予50萬元、20萬元、1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對作為主導起草者(前3位)參與制訂國家標準的單位,分別給予20萬元、10萬元、5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對作為主導起草者(前3位)參與制訂行業標準的單位,分別給予10萬元、5萬元、3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對作為主導起草者(前3位)參與制訂長三角區域地方標準的單位,分別給予10萬元、5萬元、3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對作為主導起草者(前3位)參與制訂安徽省地方標準的單位,分別給予10萬元、5萬元、3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對作為主導起草者(前3位)參與制訂宿州市地方標準的單位,分別給予3萬元、1.5萬元、1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第十條 主導標準制修訂
對作為主導起草者(前3位)參與修訂國際標準的單位,分別給予15萬元、6萬元、3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對作為主導起草者(前3位)參與修訂國家標準的單位,分別給予6萬元、3萬元、1.5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對作為主導起草者(前3位)參與修訂行業標準的單位,分別給予3萬元、1.5萬元、1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對作為主導起草者(前3位)參與修訂長三角區域地方標準的單位,分別給予3萬元、1.5萬元、1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對作為主導起草者(前3位)參與修訂安徽省地方標準的單位,分別給予3萬元、1.5萬元、1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對作為主導起草者(前3位)參與修訂宿州市地方標準的單位,分別給予1萬元、0.45萬元、0.3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第十一條 促進團體標準制訂
對作為主導起草者(前3位)參與制訂團體標準的單位,分別給予3萬元、2萬元、1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第十二條 標準化成果
對獲得國家標準創新貢獻獎項目獎的按獲獎等次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分別給予主持單位10萬元、5萬元、1.5萬元一次性獎勵。
對獲得國家標準創新貢獻獎組織獎、個人獎的,分別給予組織或個人10萬元、6萬元一次性獎勵。
對獲得安徽省標準創新貢獻獎項目獎的,按獲獎等次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分別給予主持單位5萬元、3萬元、1.5萬元一次性獎勵。
對獲得安徽省標準創新貢獻獎組織獎、個人獎的、分別給予組織或個人5萬元、3萬元一次性獎勵。
對獲得國家級、省級企業標準領跑者的,分別給予一次性獎補10萬元、5萬元。
第十三條 推動標準化示范試點
支持開展標準化試點示范工作,傳播標準化理念,推廣標準化經驗,推動全社會運用標準化方式組織生產、經營、管理和服務。
對承擔國家級、省級標準化示范試點項目建設并通過驗收的單位,分別給予10萬元、5萬元一次性獎勵。
對承擔國家級、省級技術標準創新基地或標準化創新中心試點建設并通過驗收的單位,分別給予10萬元、5萬元一次性獎勵。
對獲評國家、省級企業標準領跑者的單位,分別給予10萬元、5萬元一次性獎勵。
對獲得5A、4A、3A級標準化良好行為的單位,分別給予10萬元、5萬元、2萬元一次性獎勵。
對成立國家級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分技術委員會的組織,分別給予5萬元、3萬元一次性獎勵;對成立省級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分技術委員會的組織,分別給予3萬元、1.5萬元一次性獎勵。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年度申報指南每年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統一發布。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企業或組織,可通過“免申即享”“即申即享”政策兌現獎金。
第十五條 申報獎勵資料必須真實、準確、可靠,對以弄虛作假等方式騙取獎勵資金的,給予追回全額獎勵資金;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并且5年內不得申報高質量發展獎勵資金。
第十六條 獎勵資金應用于相關單位后續品牌建設、質量改進、標準化管理提升、人員專業培訓等對應業務工作的開展,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條 本辦法中規定的各項獎補政策與省、市政策內容相同的,除明確規定再獎勵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則執行,不重復享受。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一年,印發之前的其他有關政策就同一事項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適用過程中的有關問題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